民法典合同编 第27章 合伙合同【第967-978条】逐条权威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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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967978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册)【黄薇主编,全国 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典型合同分编合伙合同章 条 文释义”的主体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2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2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定义】 2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4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财产】 5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6第九百七十一条【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8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9第九百
2、七十三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 10第九百七十四条【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1 11第九百七十五条【合伙人权利代位】 12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期限】 13第九百七十七条【合伙合同终止】 14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 15自主调节相互间的利益关系,但行使这一权利必须遵循公平的原那么,不能明显有失公允。因 此,一般来说,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但是合伙合同不 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局部合伙人或者由局部合伙人承当全部亏损。对此,一些国家的法 律明确禁止剥夺局部合伙人权利或者向其强加义务等不公平的“狮子合伙二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
3、合伙债务承当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当份额的合伙人,有权 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当连带责任,合伙人承当的责任超过应承当的份额后有 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规定。【条文释义】合伙从事生产经营,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与他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就会产生各种债权 债务。合伙债务,是指合伙事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当由合伙承当的债务。合伙的债务不同 于合伙人的债务,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所有,合伙债务也应当由合伙人共同承当。本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当连带责任。这是对合伙人的外部关系作出的规定。合 伙人对合伙债务承当连带责任,是指全体合伙人以自己的所有财产向债权人承
4、当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清偿所有合伙债务。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由合 伙合同的性质和目的所决定的。合伙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实现共同事业目的,共享利益、共担 风险。对合伙人来说,合伙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互相信任,共同投资,共同经营 管理,对合伙财产共同共有。规定合伙人的连带责任虽然增大了合伙人的风险,但同时也增 加了合伙的对外信誉,使合伙获得了更强的偿债能力。合伙虽然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但是并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合伙人之间可以互为代理人,这对债权人来说意味着较大的交易风险, 而规定合伙人承当连带责任,可以扩大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履行担保,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 债权,保护
5、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由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当连带责任,对合伙人和债权人来说 都是公平合理的。关于合伙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本条规定的合伙与合伙企业是 不同的。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 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合伙企业中 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必须先以合伙企 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当合伙企业的财产缺乏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再由合伙人以其所 有的其他财产来进行清偿。无限连带责任,实际是无限责任与连带责任的结合。所谓无限责 任即在合伙财产缺乏以清
6、偿债务时,合伙人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偿付自己承当的债务份额, 直到清偿完毕为止;所谓连带责任即指当债权人追究各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某一合伙人无力 承当这种责任时,其他合伙人有连带承当其偿付债务的义务。因此,当合伙企业财产缺乏以 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即可向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偿付债务。该合伙人负有 代合伙企业偿付债务的责任,这种责任既包括他自己应承当的债务份额,也包括其他合伙人 应承当局部。而本章规定的契约型合伙,虽然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却是松散型的合伙,并不 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财产还是由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财产与合伙人的其他财产难 以厘清,因此,并不要求对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进行
7、清偿,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所有合伙 人以包括合伙财产在内的所有财产来履行合伙债务。这是契约型合伙与企业型合伙的重要区别之一。对于经营利润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本法第972条已明确规定,这是对合伙人内部责任 划分的依据。合伙债务在合伙人之间的划分应当按照亏损分担的方法。如果合伙合同约定了 具体的亏损分担或者债务承当方法,或者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的,应当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 或者合伙人协商确定的方法承当合伙债务。如果未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应当按实缴出资比例 分担债务,将所有合伙债务按出资比例分成假设干份额,各合伙人按其比例所分担的份额以其 合伙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他个人财产偿付债务。如果连出资比例也无法确定的
8、,应将合伙债 务按合伙人人数平均分为假设干份额,每个合伙人分别承当自己的债务份额。简单地说,合伙 人对合伙债务的承当应由合伙合同约定,或者按出资比例分担或者平均分担。无论按何种方 式,合伙人所承当的都只是全部债务的一局部。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当、 亏损分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对合伙的债权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全体合伙人对 外还是应当承当连带责任。各合伙人因各自的经济实力不同,承当债务的能力也有区别。在合伙人按一定比例分担 合伙债务的情况下,就可能发生有的合伙人因财力所限,一时难以承当债务偿付份额的情况。 对此情况,任何合伙人都要对合伙债务承当连带责任,即除对自己分担的债务
9、份额承当责任 外,还应对其他合伙人应承当而无力承当的局部进行清偿。当合伙人实际偿付的合伙债务超 过其应承当的份额时,就该超过局部,应当允许其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据此,本条规定,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当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九百七十四条【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局部财产份额的,须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条文主旨】本条是对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规定。【条文释义】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对合伙财产的处分应当按照合伙合同约定,或者经 过全体合伙人同意。而不管是对所有合伙财产,还是对合伙财产中每个具体的财产,从内部
10、 关系上看,每个合伙人都占有一定的份额。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合伙人可能需要将其投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变现。为此,合伙人 有权将其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该转让包括向合伙内部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和向合伙人以 外的人转让。但是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并不可以任意为之。合伙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是基 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才得以成立的。合伙人的数量一般不多,而且彼此间互相信任和了 解,每个合伙人都有对外代表合伙的权利,各合伙人之间可以互相代理。这种合伙的人合性 决定了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都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合伙人将其合伙财产中的全部或者局部 份额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实际上就相当于合伙人的地位全部或者局部被合伙人
11、以外的人 所取代,发生该财产份额的受让者加入合伙成为新的合伙人的效果。而且,基于共同共有的 理论,合伙人转让共同共有的合伙财产中的份额,自然也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因此, 一般来说,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过,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也就是合伙人可以将自己持有的 合伙财产份额,局部或全部转让给合伙中的一个或数个其他合伙人。由于这种转让属内部关 系,只关联到各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变化,既没有新的合伙人加入,也不影响合伙财产总额的 变化,因此一般来说,不需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也没有其他事前程序,只需通知他们知 晓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所说的合伙人转让其合
12、伙财产中的份额,并不等同于转让合伙财 产中具体的某个财产,而是将所有合伙财产看成一个抽象的整体,合伙人将其所占的份额全 部或者局部转让给他人。如果是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人就得以加入该合伙。如果合 伙人将其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那么该合伙人就退出合伙。当然,任何合伙人都不得私 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财产,但是合伙人处分合伙财产的,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这在前文第 969条释义中已经有所阐述。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合伙人将其全部或者局部合伙财产份额转 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不存在善意相对人可以善意取得的 问题。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权利代位】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
13、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 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伙人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限制的规定。【条文释义】合伙人在合伙以外以自己名义,为自己的目的所从事的经营或交易等民事活动产生的有 关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与合伙无关,应由合伙人自行归还。如前所述,合伙具有很强的 人合性,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才得以成立的。合伙人的数量一般不多,彼此间互相 信任和了解,每个合伙人都有对外代表合伙的权利,各合伙人之间可以互相代理。这种合伙 的人合性也决定了合伙人不得随意将合伙的权利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合伙人的债权人一 般不得主张合伙人对合伙或者合伙财产的权利。例如
14、,日本民法典第677条规定,合伙 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财产行使其权利。但是,对合伙人自身的债权人来说,其债权应予实 现,债务也需清偿,在合伙人自身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该合伙人依 法转让其合伙财产的份额,也可以等待合伙人取得合伙收益后清偿,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那么,合伙人的债权人是否可以代位行使合伙人对合伙的权利?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 自己的名义依法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代位权是保全债权的方法之一。当债 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使债务人的收益或财产遭受损失,从而损害债权人利 益时,债权人便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应行使的权利,以保
15、护债权的实现。依据本法第535条的 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须享有对 第三人的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该权利;债务人迟延履行其债务;天守0合伙人在合伙中不仅享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分配请求权,还包括其在合伙中的表决权等身 份权及合伙事务执行权、监督权等其他权利。合伙人的债权人要求合伙人归还债务,只能通 过与合伙人签订合同或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对合伙人在合伙中利益分配的请求权或者分割 其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以实现债权,而对合伙人的其他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如合伙事务执 行权、重大事务表决权、对合伙的监督权等均没有请求权。止匕外,合伙还具有一
16、定的组织性, 合伙人一旦出资就成为合伙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和其他因合伙取得的财产都是合伙财产,属 于所有合伙人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共有的理论,在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 伙财产,也不得随意处分合伙财产以及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如果允许合伙人的债权 人代位行使合伙人对合伙的权利,那就相当于变相分割或者处分了合伙财产。基于以上理由, 本条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原那么上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但是,当合伙人的自有财产缺乏清偿其债务时,还是可以以基于合伙产生的其他财产性 权利来进行清偿。合伙财产是由合伙人投入合伙的原始出资、出资收益及其他财产收益形成 的。合伙人将其出资投入合伙即变成
17、合伙财产,是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如允许合伙人以这 局部财产清偿自身债务就意味着要对这种财产进行处分,势必要求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并 按份额予以减出,其结果必然对合伙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不允许合伙人直接以其在合伙 财产中的份额清偿自身债务。合伙人对合伙享有的权利,既包括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也包 括财产权利,如利益分配请求权。为了既维护合伙的利益,又考虑到合伙人的债权人实现债 权的要求,本条规定允许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基于合伙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 债权人行使合伙人的利益分配请求权,并不影响合伙的人合性和组织性,也不减少合伙财产, 对合伙经营来说并无害处,应当允许。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18、当合伙人的债权人同时是合伙的债务人时,这两个债是否可以通 过某种方式抵销呢?在现实生活中,合伙人自身债务的债权人除与该合伙人具有债权债务关 系外,可能与合伙也进行过交易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当其作为合伙人自身的债权人时,可 能又是合伙的债务人,由于合伙与合伙人的经济联系,使其很容易产生错误认识,主张将其 对合伙人自身的债权与其对合伙所负债务相抵销。合伙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合伙人存在于合 伙的财产份额,已经形成合伙财产,合伙人只能以从合伙分红等方式取得后再转而偿付债权 人。本法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 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
19、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 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第56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 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根据合同编通那么中这两条关于抵销权的规定,可知当事人享有和行 使抵销权的前提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也即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必须只有两个主体,且两个 主体之间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伙人的债权人仅对该合伙人享有债权,而该债权人同时又 是合伙的债务人,也就是全体合伙人对该第三人享有连带债权,而不是该负有债务的合伙人 享有全部债权,因此不符合“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条件,不能行使抵销权。故合伙人的债权 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的债务。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期限】合伙人对
20、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 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条文主旨】本条是对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合伙人自愿退伙情形的规定。【条文释义】合伙期限,即合伙合同的存续期限。合伙合同应当对合伙期限作出约定,例如约定合伙 期限为3年、5年,或者约定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后,合伙合同也就终止了。实践中,基于各种原因,合伙合同可能对合伙期限并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对 于这种情况,合伙
21、人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那么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 惯确定。例如,合伙人之间已经连续屡次签订合伙期限为2年的合伙合同,最后一次订立合 伙合同时,没有对合伙期限作出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合伙合同对合伙期限没有作出约 定,也可以推定该合伙合同的合伙期限仍是2年。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无法确 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本条第2款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 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一般来说,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合同即 告终止。但是,如果合伙人在合伙期限届满后,仍继续执行合伙事务,且其他合伙人也没有 提出异议的,可以推定全
22、体合伙人均具有使合伙继续存续的意思,因此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 视为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由于约定的合伙期限已经届满,合伙人都没有约定新的合伙 期限或者延长的期限,此时合伙合同的期限变为不定期。合伙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对于不定期的合伙合同,合伙人均有任意解除权。本法第563 条第2款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 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J与不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一样,不定期合伙的合伙人也有 任意解除权。但是,合伙人解除合同,应当尽量不损害合伙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给予其他 合伙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以便对合伙事务及时作出安排和调整。据此,本条第3款规定,合 伙
23、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解除 合伙合同后,合伙关系终止。合伙合同为继续性合同,其解除仅向将来发生效力。本条规定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 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对于不定期限的合伙企业,一般也 不宜随意终止,但是可以允许合伙人在不影响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情况下自行退伙。而本章 规定的契约型合伙,本身就是松散型的合伙,如果是不定期合伙,应当允许合伙人行使任意 解除权解除合伙合同。当然,合伙合同终止后
24、,如果其他合伙人仍有意继续原合伙事业的, 可以继续订立新的合伙合同。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合同终止】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 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因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导致合伙合同终止的规定。【条文释义】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一般来说,作为合 伙人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合伙合同的成立是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 对于合伙事务合伙人应当共同决定、共同执行,因此合伙人应当具有符合进行合伙经营之要 求的相应能力。合伙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全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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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67-978条 民法典合同编 第27章 合伙合同【第967-978条】逐条权威释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 民法典 合同 27 合伙 967 978 逐条 权威 释义 全国人大 法工委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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