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股东知情权相关规定的思考与评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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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股东知情权相关规定的思考与评析王晓韵摘 要: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价值取向出发,出台 了许多具有实质性意义的规定,这对于统一审判标准、指引法官判案具有重大 意义。笔者通过“杨义恩与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城投(中国)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一案,分析其中涉及到的股东知情权的相关 法律问题,包括股东知情权主体资格问题、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和行使方式等, 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评析,从而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提出自 己的见解和意见。Key:股东知情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主体资格;不正当目的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固有权利之一,也是股东行使其
2、他股东 权利的前提条件。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制度,使得公司的日常经 营、管理情况主要由公司管理层来决定和掌握。相较而言,公司股东由于不参 学者通过分析判例归纳出以下因素:股东与公司具有特殊关系、竞业关系的影 响和查阅会计账薄的敏感性。在关于“不正当目的”的熬定中,对于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股东是否具有不正 当目的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存在较大分歧的地方。在北京杰讯传承文化传媒有 限公司与西藏山南东方博杰广告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作 为被告公司的股东,两者的经营业务有交叉,但已经对相关业务范围进行了约 定。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认为,合同已经约定了经营范围,双方对业务范围 有交叉
3、这一事实明知并进行了意思表示一致的处理,而原告公司也不存在损害 被告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从而驳回了被告的主张。笔者认为两审法院不仅考 虑了经营范围重合即同业竞争关系这一情况,还进一步考虑了原告是否存在侵 犯被告合法利益的情形,这种做法是可取的。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也 没有对同业竞争关系进行绝对化的规定,也是一种具有灵活性的处理方式。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列举了 “不正当目的”的相 关情形,相较于公司法而言是一种进步,也有利于指引法官判案,如果能 明晰“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标准或参考因素,对于统一司法实践或许更加有 益。四、结语本文通过一份案例,主要论述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有关股东知情
4、权 的几个问题。笔者认为,首先,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有权查阅其持股期间的公 司文件资料,而且股东会决议也不能实质性剥夺股东的知情权,这一点与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立场一致。其次,对于“不正当目的”的认定,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进行了列举性规定,笔者仍认为,如果司法解 释能够提供相关的认定因素会更加完善,也有利于法官审判实践标准的把握。注释:参见张双根: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一一以股东名册制度的构建 为中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第2014年第5期。参见郭少伟:“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主体资格的认定一一基于股东知情权案 例的梳理和研究,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参见郭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的
5、司法困境及制度完善一一以 公司法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为视角,载经济论坛2016年第5期。 参见刘俊海: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平衡艺术:公司法解释四的创 新、缺憾与再解释,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12期。参见丁勇:公司决议瑕疵诉讼中的股东知情权瑕疵研究,载东方法 学2014年第3期。 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316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李建伟:构建各方权责利平衡的股东知情权诉讼规则,载人民法 院报2017年9月1日。 参见张叶妹:股东知情权之实证研究初探一一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 (四),载吉林金融研究2018年第1期。参见郭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司法困境及制度完善一
6、一以公司法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为视角,载经济论坛2016年第5期。 参见潘云波、俞巍: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正当目的及实现方式,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6期。参见李建伟:股东知情权诉讼研究,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12623号民事判决书。-全文完-与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并且缺乏信息获取渠道,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 位。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国公司法都将股东的知情权规定为 法定权利,通过保障股东对公司相关信息的了解与掌握,从而使股东更好行使 其他的股东权利和做出相关行为决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1993年制定时
7、,就 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但很明显的是,公司法的规定非常简单粗略,既没 有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和救济程序,对知情权的范围也限制得过窄,仅 包括“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修订 后,对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和行使方式进行了丰富和细化,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更 加具体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仅可以查阅公司特定文件材料,还可以进行 复制;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能查阅公司的财务资料等文件而不能复制。不同 公司类型的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也有所区别。同时,为了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 害,也赋予了公司在有合理根据怀疑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情况下的拒绝权。但 是,对于“不正当目的”的内涵、股东知情
8、权的范围、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前置 程序等问题仍然没有明确,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标准不一。为了解决司法困境,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 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在公司法司法解释 四中,通过六个条文对股东知情权诉讼进行了细化规定,包括股东知情权的 主体资格、”不正当目的”的认定、行使方式和公司的相关救济等。本文通过 分析“杨义恩与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城投(中国)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一案,讨论股东知情权的相关问题,考察公司法 司法解释四的适用情况,以期能得出有价值的结论
9、。一、案情简述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苏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7 日,杨义恩占其股权的20队 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向股东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和 公司财务状况。股东林小秋两次召开股东会提议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但未形 成有效决议。2016年4月21日,林小秋委托律师向中苏公司发律师函,要求 中苏公司收函后五日内安排杨义恩查阅公司会计账薄,但中苏公司未予安排。 中苏公司于2016年4月24日召开股东会并签署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是督促 杨义恩履行全面出资的义务。2016年5月30日杨义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中苏公司提供公司成立至今的全部会计账薄、会计凭证及财务会计报告交 予杨义恩
10、及其委托的会计师查阅。2016年8月14日,中苏公司召开股东会并 形成决议,解除杨义恩股东资格。杨义恩委托代理人在该决议上签署了反对意 见。一审法院即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支持杨义恩查阅公司会计账薄和财务 会计报告的请求。中苏公司对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在二审中,杨义恩撤回查阅2016年8月14 日之后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中苏公司于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自公特定时间段内的全部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给杨 义恩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在公司经营地查阅。二、问题归纳 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黠是杨义恩是否有权查阅中苏公司会
11、计账薄及财务会 计报告。另外,在一审中还论述了杨义恩是否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和是否 存在不正当目的。以及,中苏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限制乃至剥夺杨义恩 股东知情权是否合法的问题。虽然2005年公司法相较于1993年公司 法,有了很大进步,但由于公司治理的社会实践发展迅速,股东知情权诉讼 涉及到的争议也愈加复杂和多样,2005年的公司法条文无法完全满足司法 实践解决争议的需要。例如,在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主体资格上,股权已转让的 股东、出资瑕疵的股东是否可以行使知情权?在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和方式 方面,股东能否请求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能否委托他人代为查阅? “他 人”的范围如何界定?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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