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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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颍上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 规划和阜阳市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扶持奖补政策(2021-2022 年)(阜政办2021) 9号)精神,围绕颍上县科学技术创 新发展“十四五”规划重点目标和任务,现结合我县实际对 颍上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暂行)(颍政办(201938 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特制定本办法。一、资金安排、奖励范E县政府每年设立5000万元的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 财政预算,用于我县科技创新奖补。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成果在本县范围内组织 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在颍创业就 业的
2、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及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二、奖励资助内容及标准(一)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培育、认定1 .县政府每年设立5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工作经费,用 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精准培育等创新工作。2 .对纳入省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且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 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作为高企申报专项经费。3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给予20万元奖励(包括通过复 审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连续3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元、2万元资助。对国家、省知识产权(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单位分别 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用于基地建设。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星级 评选,企业重视知识产权
3、工作,当年专利授权3件、6件、9件、12 件、15件,其中发明专利占1/3,且当年有发明专利申请,授予5 星级知识产权企业称号,对应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 5万元。9.加大商标品牌培育。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商标品牌示 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准注册地 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证明商标的所 有者完成地理专用标志国家局备案且有效使用的,给予10万元资助。 对获准注册集体商标的单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 国家级、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组织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 励,用于基地商标品牌规划、建设、发展和保护等工
4、作。三、组织实施(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经信局、 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县科技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的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 组下设办公室,相关单位具体负责县科技创新发展日常事务及奖励、 资助(补助)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二)明确任务。县政府把研发(R&D)经费投入、高新技术企 业培育数及认定数、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产学研等主要指标作为对 乡镇和园区创新能力的评价标准;同时加强年度督查考核,确保目标 任务完成。(三)完善机制。申请奖励、资助(补助)的各种资料,必须真10 实、齐全、准确。科技、知识产权
5、、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 关,对以欺瞒哄骗、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奖励、资助(补助)资金的, 一经核实,除追回全额资金外,5年之内不准享受政府各类奖励或资 助(补助),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本办法执行中对应的申报细则、项目指导目录由县科技局、 县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解释,并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公 布。(二)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内容如与其他政策重复,按照就高原则 奖励,不得重复奖励;符合享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有关奖励和资 助(补助)政策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三)县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四)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县财 政
6、局负责解释。(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颍上县科技创 新奖励办法(暂行)(颍政办(201938号)同时废止。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颍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 月 日印发11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连续4次及以上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 予40万元奖励。4 .激励乡镇、主管部门对高企培育、申报工作的积极性,乡镇每 认定1家高企奖励乡镇政府5万元、园区年度新增15家、全县新增 20家及以上的,奖励园区及主管部门(财政、税务、科技)各10万 o5 .强化有效期内高企考核工作,对认定、复审通过的高企,认定 后的第一、二年度按高企认定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72分及以 上)的
7、给予10万元奖励,考核得分70-72分的给予5万元奖励,70 分以下的不予奖励。6 .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国 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 奖励;对获登记的植物新品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二)发展科技创新平台1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CNAS (中国合格评定国 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 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 究)中
8、心、企业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各奖励10万元,在国家级、 省级、市级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再给予50万元20万元、 10万元奖励。2 .通过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奖励,运行后通过省 级绩效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再奖补10万元。3 .我县企业在县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 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4 .县外企业或科研机构将研发中心迁入我县的,研发中心固定资 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不含土地款)的部分,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 的20%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研发中心建设。(三)扶持科技示范基地建设1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
9、开发区、农业科技园 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 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 (园区)、创新型县(区)、创新型乡镇(园区),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科技特派 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奖励;对以上科技平台在绩效考评中获优 秀等次的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经有资质的第三 方评估认定为县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企业(组织)给予10万元资 助。2 .中试基地奖励。对带专利、技术、项目在我县设立中试基地、 中试生产线的孵化类企业和研发机构,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认定, 给予50万元启动资金奖
10、励。(四)创建科技创新载体1 .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对新通过国家科 技部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 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通过省级备案的 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 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省级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 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10万元奖励。2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县属权限内的有关规 费予以减免;按实际在孵企业每年每家2万元的标准给予科技 企业孵化器服务补贴;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后落户本 县的,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科技企业孵 化器
11、(众创空间)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器(众 创空间)5万元。3 .经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 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服务机构(含复审通过 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五)鼓励“产学研用”合作1 .鼓励企业以项目合作、联合攻关、课题招标等方式开展“产学 研”合作。对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的研发项 目,企业支出的技术合作经费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 补助不超过150万元。2 .对新获得的国家、省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奖励的,分别给予20 万元、10万元奖励。3 .对承担国家、省、市“产学研”项目的企业,
12、一次性分别给 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4 .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开展军地联合科研攻关和科技创 新,创建军民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实现军民技术成果的双向 转移和产业化发展。对申请军工三证(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 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武器装备承制单位 资格名录认证)认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其中 前两证正式颁发后给予企业80万元办证补贴,三证完成后再奖 励企业20万元。(六)支持企业创新技术发展1 .开展县级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围绕新能源、电子信息及光电 显示、新材料、绿色食品、生物医药与纺织服装等特色产业领域的科技创新。精准对接产业技术需求,每年组织实施一批县级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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