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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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 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基于信用的新型监管机制,促 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开展和良性循环,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 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 理暂行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凡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活动的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及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 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开发企业的业绩、开发经营行为、 社会责任及
2、企业形象等为信息,对企业做出信用评价,并依 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活动。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 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那么。第五条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 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由济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地 产开展事务中心负责。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开发(三)因为政策变化或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被认 定为失信主体的。第二十三条开发企业信用修复实行动态管理:(一)开发企业登录服务平台,上传信用修复申请材料;(二)作出不良信用信息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核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查申请
3、材料,并作出是否给 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于5个工作日通过服务平台推送至开发 企业端口并进行公示。(四)通过修复的不良信用信息不再对外公示,转为信 用档案保存,同时恢复相应分值。因分值变化影响评价等级 的,可在每年7月份重新公布调整后的信用等级。第二十四条 以下情形不予进行信用修复:(一)不良信息形成未超过3个月的;(二)年度内同类不良信用行为修复超过3次以上的;(三)申请修复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 实、实施欺诈的;(四)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取得资质、 资格或行业禁入期限尚未期满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第六章 附 那么第二十五条 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
4、,相关管理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违者依照相关规定处理。-10 -第一十六条 本方法由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解释。、第一条 本方法自2022年10月X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2025年10月X日。原济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 暂行方法废止。附件:济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11-附件济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优良信用信息(加分项)12 -主要指标序号主要内容级别分值得分上限社会贡献1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 与捐赠活动,受到政府有关部门 或社会组织颁发的捐赠证书的国家级15分20分省级10分市级5分县(区)级3分企业荣誉
5、2企业、工程、主要负责人受到政 府表彰、奖励的国家级15分20分省级10分市级5分县(区)级3分3企业、工程、主要负责人受到政 府部门表彰、奖励的国家级12分15分省级8分市级4分县(区)级2分4企业、工程、主要负责人受到房 地产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国家级10分12分省级6分市级3分县(区)级1分5企业、工程被政府部门推荐典型 经验介绍、观摩推广、示范工程 的国家级8分10分省级4分市级2分县(区)级1分企业诚信6企业被省级及以上税务、银行信 用评价系统评定为信用最高等 次,且在有效期内的5分10分7企业履行义务,积极配合开展“交 房先验房” “交房即交证”等活动5分10分8评价年度内交付工程
6、未逾期、零 投诉5分15分9企业成立完善的售后服务机构, 并能够正常提供售后服务的3分3分企业业绩10有效期内企业资质为一级资质10分10分11近三年竣工面积以每10万平方米 加分(以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表为准)3分10分12近三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以每10 万平方米加分(以施工许可证为 准)3分10分品质地产13工程被评为“广厦奖”的15分20分14工程列为“广厦奖”候选工程的5分10分15工程获得“泰山杯”奖的3分6分16工程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三星级10分15分二星级6分一星级3分17工程被评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15分15分备注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有效期为2年,其余为1年。-13 -
7、(-)不良信用信息(减分项)14 -类别序号不良信用信息内容分值发设节 开建环1企业存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 弄虚作假、隐瞒不良行为记录、购地资金来源违规、恶意 过高过低报价、报名后无故退出、报名后不报价、相互恶 意串通中标、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竞买人、不遵 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会场纪律扰乱出让秩序等行为的-5分2企业存在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不按时缴 纳土地出让价款、不履行成交确认书约定的其他义务等行 为的10分3企业存在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开工建设、因用地主体原因 造成土地闲置、出让期届满不申请续期等违反合同约定等 行为的_10分4企业有未批先建、违法占
8、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5分5企业在申请行政审批等事项以及公证和法律事务中提供虚 假材料、弄虚作假的-5分6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当房地产开发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5分7企业拖欠工人劳动报酬10万元以下的,拖欠社会保险、银 行贷款、工程款、合同款100万元以下的_10分8企业拖欠工人劳动报酬10万元以上的,拖欠社会保险、银 行贷款、工程款、合同款100万元以上的-15分9企业未及时履行法定责任,发生一般工程(产品)质量、 平安责任事故的-15分10工程测绘面积不实,侵害购房人权益的- 5分11企业未按照国家规
9、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 标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5分12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擅自施工的-5分13未对住宅工程组织分户验收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的_10分14企业拒不履行承诺制,恶意拖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_15分15非不可抗力原因,工程出现停工的-5分-15 -16未落实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条件,或执行不到位的-10分销售 经营 环节17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收取任 何形式预订款或预售款的-10分18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5分19企业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打入银行监管账户的-5分20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
10、售款或擅自违规挪用预售款的_10分21企业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_10分22企业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_3分23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以及为买受人垫付首 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的_3分24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3分25企业违反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 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_10分26企业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的_3分27工程销售现场未按照要求进行公示的-3分28企业未使用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 文本的-5分29企业以附加文本等形式,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 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3分30企业未按
11、规定实行网上合同签约备案的每份_3分31企业采取威胁、胁迫等暴力手段对待购买人,恶意克扣保证 金和预定金的_10分32企业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的_3分33企业将查封等限制销售的房屋进行销售,损害购房人合法 权益的-5分付后节 交售环34企业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延期交付,拒不履行合同约定, 拒不承当违约责任的-5分35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_10分36企业拒不配合组织“交房先验房”、“交房即交证”活动 的-3分37企业违规收取开口费等不合理费用的-5分38商品房交付时,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 宅使用说明书的_10分39企业未按规定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企业未尽
12、到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把关责任即交付商品房的-5分40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前期物业招投标的-2分41不按规定配置、移交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幼儿园、养老-5分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用房且限期未改正的42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 共用设施用途且限期未改正的_3分43企业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公共绿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_3分44企业拒不履行承接查验义务,不移交承接查验资料的-2分45企业拒不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的-5分46工程未到达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擅自组织交付的- 5分47企业未明确专门的售后服务机构、专门的办公场所和专职 售后服务人员
13、的-3分48因工程质量问题,墙面、楼板开裂,厨卫、屋面、门窗等 重点防水部位漏水问题长期推诿未及时解决的- 5分49企业未依法履行商品房保修责任,情节严重的_10分50企业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业主、物业使用人承租车库的-3分他为 其行51因企业原因,对于投诉处理不及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拒不承当赔偿责任,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的- 3分52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被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认定、通 报、披露、处分的_3分53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市场监管部门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3分54违反行业组织章程、自律公约,受到
14、行业社会组织通报、 批评的-2分55企业未及时办理验证、换证、备案、注销、撤销、变更的_1分56企业不及时报送统计信息、工程手册和信用信息,或所报 送信息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分57企业相关责任人因不良信用信息行为,被记入失信信息的-3分-16 -(三)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一票否决)-17 -序号严重不良信用信息1企业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被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处分,或严重违 反行业组织章程、自律公约,受到行业组织联合制裁的,或被 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2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并且存在欠税、发票结存或 依法被认定骗
15、税、偷逃税费的3企业拒不执行行政处分、行政强制决定,或生效司法判决的4拒不接受依法行政检查、行政征收,或拒不履行生效行政确认、 行政裁决、行政处分、行政强制、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信息的5企业因违法行为在3年内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分的6企业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7被司法机关查实涉黑涉恶的,被处以行业禁入处分,或被法院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8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9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 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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