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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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现有教职工住房管理,结合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职工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 房、市场运作房、危旧房改房以及学院现有未出售的公有住 房。第三条 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住房分配。分配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院职工住房分配暂行办 法执行。第四条 住房出租按照学院教职工住宅区私有住房出 租管理办法(暂行)执行。第二章公房管理第五条 学院未出售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属于 福利性质的住房,仅限于本院无房教职工居住,住户个人不 得改变住房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外借、赠予和改变等。 未经学院房管部门同意,住户之间不得
2、私自调换住房。租住 公房的住户必须与学院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一定的租赁保 证金,按合同约定交纳房租。第六条 居住公房的教职工,除了交纳房租外,还应按 学院的规定交纳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交纳办法按学院的 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一户教职工只能租住一套公房,如教职工在本 市购买了住房(含商品房)须退出公房。第八条 因辞职、自动离职或被学院辞退等原因离开学 院的职工,其租住的公房必须在离校前退回学院。第九条 因公调离学院的教职工,必须将公房退还学院 后方可办理离院手续。确有困难的,经学院同意,可暂住, 但须增加交纳租赁保证金,其标准为:单间1000元、二房 一厅2000元、三房一厅以上3000元。第
3、十条 职工去世后,学院在2个月内收回其租住的公 房;有配偶的其配偶如暂无其他居所,可申请暂住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如其配偶为本院职工且 继续留院工作的,可保留其公房;如其配偶随其陪读或非本 院职工的,必须将公房退还学院。第十二条 公房的维修与维护(一)房屋公共部分及公用设施的维修与维护,由学院 负责。(二)房屋自用部分及其设施的维修与维护,入住后由 住户负责。但属自然损坏的水电表、水电管网及厨房、卫生 间渗漏,由房管部门负责,费用从学院经费支付。因住户装 修或使用不当引起的损坏由住户负责。第十三条 公房住户不得擅自装修住房,如个人要求进 行装修,须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住户装
4、修 公房的费用由个人承担,退还公房时,学院不给予任何补偿。 住户装修公房时,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拆除房屋的墙体、梁等承重部位,直接将砖 墙或重质隔墙砌在楼板面上。(二)改变卫生间、厨房的布局。(三)一楼住户拆除阳台拦板、开门洞,占用公共绿地 建小庭院。第十四条 因教职工个人装修房屋卫生间、厨房或室内 水电线路而造成的楼板渗漏或电线路短路,由当事人承担所 有责任。第十五条学院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公房时,住户应当服 从学院的统一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搬出住房。第三章房改房、集资房、市场运作房、旧房改变房管 理第十六条 学院房改房、集资房、市场运作房、旧房改 变房,以下简称福利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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