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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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1)混淆行为的处理1、根据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该法第5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 场交易的,对第一、三、四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分;2、对第二种行为, 第21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 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撤消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 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
2、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 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3)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 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政党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 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级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 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 罚款。(4)商业贿赂的行为处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
3、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犯罪,追究刑事 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 得。(5)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理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 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 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 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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