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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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2017 年 2 月 6 日 闽建规20171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自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 3 月 1 日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土地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2017 年 1 月 20 日 闽政文201733 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报请审定并公布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
2、技术规定的请示(闽建规20169 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 技术规定)。请你厅印发实施,及时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并做好技术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二、技术规定是城市规划管理重要的技术支撑,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推动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你厅要继续加强规划领域的技术研究,及时对各地实施技术规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进行总结,适时进行补充修订和提升完善。三、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技术规定,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的品味和水平,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城市
3、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技术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或修订本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技术规定和设区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四、技术规定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3 月 1日之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按原规定执行。编 制 说 明 编 制 说 明 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
4、技术规定。本规定力求从全省层面梳理、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中的技术性要求,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成为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本规定在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对福建省实情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和提出的建议,同时借鉴了其他省相关成果编制而成。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实施过程中,各使用单位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以便修订时参考。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 242 号 邮编:350001 目 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
5、用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 2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 第二节 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绿地 7 第三节 城市用地竖向 10 第三章 建筑与城市景观 第三章 建筑与城市景观 12 第一节 建筑间距控制 12 第二节 日照控制标准14 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15 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19 第五节 城市景观控制20 第四章 道路交通第四章 道路交通24 第一节 城市道路系统24 第二节 公共交通系统25 第三节 慢行交通系统26 第四节 停车设施27 第五节 交通影响评价30 第五章 公用设施第五章 公用设施31 第一节 供水工程31 第二节 排水工程32 第三节 供电工程35 第
6、四节 通信工程38 第五节 燃气工程、加油加气站40 第六节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及综合管廊建设42 第七节 建筑工程公用设施配套48 第六章 城市防灾第六章 城市防灾50 第一节 城市抗震防灾50 第二节 城市消防、人防52 第三节 城市防洪排涝53 第七章 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第七章 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56 第一节 城市空域保护56 第二节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要求56 第三节 地下空间使用功能控制57 第四节 地下空间竖向分层规定58 第八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第八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60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章 附 则65 附录A 名词解释 66 附录 B 计算规则
7、 72 附图A 建筑布置形式示意图 77 附图 B 建筑间距示意图 78 附图 C 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 80 附图D 部分计算规则示意图 81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城市(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镇,下同)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凡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2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8、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三条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用地分类和代码应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至少规定至中类。遵循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鼓励土地用途合理的混合使用。混合用地是指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不同用途性质的用地(配套自用停车场库除外),且每类性质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超过 10%的用地。混合用地的用地分类,在事先可以明确混合用地的用地类别时,以对应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表示;在事先不能明确混合用地的用地类别时,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
9、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土地混合使用参照表 1 执行。常用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指引 表 1 用地类别 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视情况可混合使用 的用地类别 二类居住用地(R2)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社会停车场用地(S42)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活动用地(A2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商业服务业用地(B)社会停车场用地(S42)3用地类别 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视情况可混合使用 的用地类别 商业用地(B1)二类居住用地(R2)商务用地(B2)其他公
10、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商务用地(B2)二类居住用地(R2)商业用地(B1)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用地(S2)二类居住用地(R2)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社会停车场用地(S42)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交通枢纽用地(S3)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社会停车场用地(S42)二类居住用地(R2)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1)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
11、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商业用地(B1)社会停车场用地(S42)第四条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按照表 2、表 3 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经论证并按程序报批后确定地块控制指标:1)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项目,城市旧区改建项目;2)三种以上功能混合且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体建设项目;3)含有建筑高度 100 米以上商业、办公等超高层公共建筑群的建设项目。4住宅、商业、办公、旅馆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表 2 30000 以下 3000080000 大于 80000 FAR D(%)FAR D(%)
12、FAR D(%)13 层1.1 40 1.1 40 1.1 38 46 层1.8 32 1.6 30 1.6 30 79 层2.2 30 2.0 28 1.8 28 1018 层2.6 25 2.4 23 2.2 22 住宅建筑 19 层以上3.0 20 2.9 20 2.8 18 24m 以下2.2 45 2.1 42 2.0 40 24m50m3.3 40 3.2 38 3.0 35 办公建筑 旅馆建筑 50m 以上5.0 35 4.8 35 4.6 35 24m 以下2.5 55 2.3 50 2.2 50 24m50m3.8 50 3.5 45 3.3 40 商业建筑 50m 以上5.
13、2 40 4.8 40 4.5 38 注:1、表中“FAR”指容积率(上限)、“D”指建筑密度(上限);2、表中住宅建筑层数为住宅平均层数,住宅平均层数为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3、居住用地建设项目,商业建筑面积占地块总建筑面积 10%以下的,按住宅建筑指标控制;4、几种功能混合开发的,应按建筑面积比例划分和计算用地面积,分别控制;5、最小单独建设用地面积执行第六、七条规定。工业、物流仓储建设项目容量控制指标 表 3 行业分类 行业分类 代码 名 称 容积率绿地率 代码 名 称 容积率绿地率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2 10%G20%14 食品制造业 1.2 10%G20%15
14、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3 10%G20%16 烟草加工业 1.1 10%G20%17 纺织业 1.3 10%G20%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5 10%G20%建筑 类型 指标 用地面积 5行业分类 行业分类 代码 名 称 容积率绿地率 代码 名 称 容积率绿地率 19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3 10%G20%20 木材加工和木、竹、滕、棕、草制品业 0.9 10%G20%21 家具制造业 1.0 10%G20%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1.2 10%G20%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1.4 10%G20%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3 10%G20%25
1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0.7 10%G20%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0.9 10%G20%27 医药制造业 1.0 10%G20%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1.1 10%G20%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1 10%G20%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9 10%G20%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0.9 10%G20%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0.9 10%G20%33 金属制品业 1.0 10%G20%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1.0 10%G20%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1.0 10%G20%36 汽车制造业 1.0 10%G20%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
16、造业1.0 10%G20%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1 10%G20%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4 10%G20%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1.1 10%G20%41 其他制造业 1.3 10%G20%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1.0 10%G20%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制修理业 1.0 10%G20%通用厂房 1.2 10%G20%一般仓库 0.8 10%G20%物流仓库 1.0 10%G15%6注:1、本表中的工业行业分类及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的规定表述,增加“通用厂房”一类;2、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 40%,其中通用厂房项目的建筑密
17、度应不低于 30%;一般仓库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 40%,物流仓库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 50%;3、工业、物流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按对应建筑基底面积计算)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其中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20%,物流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室等建筑面积);4、严禁在工业、仓储物流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建造商品房进行出售、出租;5、堆场项目的容积率应控制在 0.1 以下,堆场项目不得设置生活服务设施,所需行政办公
18、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5%,且行政办公用地的容积率应控制在 2.0 以下(按对应建筑基底面积计算),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6、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第五条 工业项目容积率上限应不高于 3.0,仓储物流项目容积率上限应不高于 4.0。第六条 第六条 最小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表 4 的规定:建设用地面积下限指标 表 4 最小建设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类型及建筑高度 县城 城市 低层 500 1000 多层 1000 1500 中高层 1500 2000 住宅建筑 高层 2500 3000 H24m 2000 3000 24mH50m 3000 400
19、0 公共建筑(社区服务中心、开闭所、公厕、清洁楼、中低压燃气调压站等除外)H50m 4000 5000 注:建设用地中的建筑应满足自身及相邻地块日照间距控制要求及建筑退让控制要求。7第七条 第七条 建设用地不满足表 4 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应编制建筑设计方案以及日照影响分析等,并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建筑设计方案可满足本技术规定所有相关条文规定。第二节 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绿地 第二节 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绿地 第八条 第八条
20、城市规划建设应按标准配置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依托电子商务大力发展城市共同配送体系,构建以城市物流园区分拨中心、分区公共配送中心和社区终端共同配送站(电商物流配送终端站)等分级物流节点为支撑的城市物流共同配送网络。第九条 第九条 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社区两级配置。各城市可根据城市规划人口规模,选择适宜的街道社区规模体系。制定和实施居住社区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导则等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街道
21、、8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标准按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第十条 第十条 城市绿地建设标准要求按福建省城市绿地建设导则执行,立体绿化的规划建设要求按福建省实施城市立体绿化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包含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综合公园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6 公顷;社区公园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0.4 公顷;带状、绿地公园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0.04 公顷,宽度不宜小于 8 米;街头(旁)绿地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0.02 公顷。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工业集中区、工业建设用地、垃圾
22、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殡仪馆、固体废弃物中转站等周边的防护绿地设置应满足环保部门对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沿海基干林带宽度按以下控制:泥岸地段应不少于 100 米;沙岸地段应不少于 200 米;岩岸地段应不少于临海第一重山。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主干路红线(道路等级和红线宽度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下同)两侧应设置绿化带,道路两侧绿化带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其宽度按以下规定控制:1)平原城市的快速路红线两侧应各控制 30 米以上,山地城市的快速路红线两侧宜各控制 20 米以上;2)规划人口规模 50 万以上平原城市的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 9各控制 20 米以上
23、,规划人口规模 20 万以下山地城市的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各控制 10 米以上,其他城市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各控制 15 米以上;3)城市道路紧邻的山体绿化可计入绿化带范围。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应设置绿化景观控制区,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按下列规定控制:1)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a)立交路口匝道红线外侧不应小于 30 米;b)主干路平面交叉口规划红线外侧不应小于 10 米;c)主干路与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宜设置街头绿地。2)平交路口绿化景观控制区内,不得新建任何建(构)筑物,现有建(构)筑物不得改、扩建。3)在立交路口绿化景观控制区内,视情况可设置社区室外活动场地
24、及环卫、排水、电力、通信等小型公用基础设施。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10 米以上的建设用地,在满足行车视距前提下,宜在沿城市道路一侧种植乔木绿带。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共广场用地内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域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10%。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附属绿地宜向公众开放。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内的建筑鼓励实施立体绿化。新建建筑鼓励实施屋顶绿化。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新建医院(含各类专科医院)、休(疗)养院、
25、10老年人设施等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应小于 35%;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应小于 30%。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居住用地的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小于 30%,旧区改造不宜小于 25%。居住用地内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指标。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居住社区绿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和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的要求。居住社区内公共绿地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0.10.3 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 0.5 平方米/人;15 万人居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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