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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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重庆市城市规划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管理技术规定(2011 年 11 月 21 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 114 次常务会议通过)2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详细规划的
2、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二章第二章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 3 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控制性详细规划
3、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70%;(三三)商业服务业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B 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40%。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
4、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第七条(公益性设施用地控制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地中小学用地(A33A33)、体育用地体育用地(A4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
5、其规划条件可以 4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第八条(地下建筑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地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场地最低点标高 1 1 米的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第九条(容积率)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地上建筑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地上
6、建筑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应当纳入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容积率计算;(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 1616 米进深的部分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米进深的部分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其其大于大于 1616 米进深的部分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三)地下建筑均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本规定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二附录二)执行。第十条(建筑密度)建筑
7、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建筑密度=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建筑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叠加部 5 分不重复计算):(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应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的 1616 米进深部分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进深不足 1616 米的米的,据实计入据实计入。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投影面积。第十一条(建筑控制高度)详细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建筑控制高度
8、均应当符合本规定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附表三表三)的规定。建筑限高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一)建筑控制高度小于或者等于建筑控制高度小于或者等于 1010 米时米时,平屋顶建筑的平屋顶建筑的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高度;坡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坡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二二)建筑控制高度大于建筑控制高度大于 1010 米米、小于或者等于小于或者等于 100100 米时米时,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三三)建筑控制高度大于
9、建筑控制高度大于 100100 米时米时,建筑的室外场地最低点建筑的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至建(构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四四)建筑控制高度为绝对高程的建筑控制高度为绝对高程的,建建(构构)筑物最高点标筑物最高点标高不得超过该绝对高程高不得超过该绝对高程。前款第一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中第二项和第三项中,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场地最低点标高 1 1 米的米的,该室内外高差不纳入建筑控制高度该室内外高差不纳入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限低时建筑限低时,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低于建筑控制高度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低于建筑
10、控制高度。第十二条(停车位配建停车位配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 6 位,其停车位数量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各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后进行累加。具体配建标准按照本规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附录附录三三)执行。第三章第三章建筑间距建筑间距第十三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第十四条(建筑半间距规定)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一)建筑计算高度建筑计算高度 2424 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间
11、距为计算高度的 0.50.5 倍倍,且不小于且不小于 4 4 米米;山墙面半间距为山墙面半间距为 4 4 米米;(二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建筑计算高度大于 2424 米米、小于或者等于小于或者等于 6060 米的居住米的居住建筑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面宽小于或者等于 4040 米的米的,半间距为半间距为 1313 米米;面宽大于面宽大于 4 40 0米的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 0.50.5 倍倍,且不小于且不小于 1515 米米;(三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建筑计算高度大于 6060 米米、小于或者等于小于或者等于 100100 米的居米的居住建筑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面宽小于
12、或者等于 4040 米的米的,半间距为半间距为 1515 米米;面宽大面宽大于于4040 米的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 0.50.5 倍倍;(四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建筑计算高度大于 100100 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小面宽小于或者等于于或者等于 4040 米的米的,半间距为半间距为 1616 米米;面宽大于面宽大于 4040 米的米的,半间半间距为距为 5050 米米。7 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一)建筑计算高度建筑计算高度 2424 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主采光面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
13、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 0.50.5 倍倍,且不小于且不小于 4 4 米米;山墙面半间距为山墙面半间距为 4 4米米;(二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建筑计算高度大于 2424 米米、小于或者等于小于或者等于 6060 米的非居米的非居住建筑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面宽小于或者等于 5050 米的米的,半间距为半间距为 1212 米米;面宽大面宽大于于5050 米米、小于或者等于小于或者等于 6060 米的米的,半间距为半间距为 1313 米米;面宽大于面宽大于 6060 米米的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 0.50.5 倍倍,且不小于且不小于 1515 米米;(三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建筑计
14、算高度大于 6060 米米、小于或者等于小于或者等于 100100 米的非米的非居住建筑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面宽小于或者等于 5050 米的米的,半间距为半间距为 1313 米米;面宽大面宽大于于 5050 米米、小于或者等于小于或者等于 6060 米的米的,半间距为半间距为 1515 米米;面宽大于面宽大于 6 60 0米的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 0.50.5 倍倍;(四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建筑计算高度大于 100100 米米、小于或者等于小于或者等于 150150 米的超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高层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面宽小于或者等于 5050 米的米的,半间
15、距为半间距为 1515 米米;面宽大于面宽大于 5050 米米、小于或者等于小于或者等于 6060 米的米的,半间距为半间距为 1818 米米;面宽面宽大于大于 6060 米的米的,半间距为半间距为 5050 米米;(五五)建筑计算高度大于建筑计算高度大于 150150 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面宽面宽小于或者等于小于或者等于 5050 米的米的,半间距为半间距为 1818 米米;面宽大于面宽大于 5050 米米、小于小于或者等于或者等于 6060 米的米的,半间距为半间距为 2121 米米;面宽大于面宽大于 6060 米的米的,半间距半间距为为 6060 米米。第十五条(建
16、筑间距控制原则)居住建筑之间、非居住建筑之间、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相对布置,夹角小于或者等于 60 度的,不小于本规 8 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对面各自半间距之和;(二)相对布置,夹角大于 60 度,建筑计算高度均为 24 米以下的,不小于 12 米;其他建筑计算高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见下表)之和;(三)错位布置的,按照第(二)项执行。建筑最小退让值表单位:米建筑计算高度最小退让值建筑类型H2424H6060H100100H150H150居住建筑413151616非居住建筑412131518第十六条(特殊建筑间距规定)下列各类建筑的间距,
17、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中小学教学楼、四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之间,以及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间距,除应当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3 米执行;(二)居住建筑与建筑计算高度 4 米以下的门卫房、车库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物的间距,应当符合相应设计规范,且不小于 4 米;(三)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相应设计规范执行。第十七条(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其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定,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间距不作要求。9 第十八条(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算)建筑平面不规则的,
18、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第十九条(主采光面的特别规定)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主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第二十条(退台建筑的间距计算)建筑退台时,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视其不同建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间距。第二十一条(建筑与堡坎的间距建筑与堡坎的间距)建筑与高度大于建筑与高度大于 1 1 米的米的堡坎相对时堡坎相对时,其外墙面其外墙面(含阳台含阳台、外廊外廊、飘窗飘窗)与堡坎的距离不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得小于堡坎
19、高度的 0.40.4 倍倍,且不得小于且不得小于 3 3 米米。与堡坎的间距计算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值大于 1818 米的米的,按照不小于按照不小于 1818 米控制米控制。堡坎退台时堡坎退台时,可以分阶可以分阶计算计算。第二十二条(拼接规定)超高层建筑不得拼接,其他建筑需要拼接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居住建筑沿江居住建筑沿江、规划路幅宽度大于规划路幅宽度大于 3232 米的道路米的道路、大大于于 1 1 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布置时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布置时:1 1、计算高度大于计算高度大于 6060 米的建筑不得拼接米的建筑不得拼接;2 2、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计算高度小于
20、或者等于 1818 米的建筑之间米的建筑之间,拼接后的建筑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超过面宽不得超过 8080 米米;3、计算高度大于计算高度大于 1818 米米、小于或者等于小于或者等于 6060 米的建筑与计算米的建筑与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高度小于或者等于 6060 米的建筑之间米的建筑之间,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超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超 10 过过 7070 米米。(二二)居住建筑在第居住建筑在第(一一)项规定的范围外布置时项规定的范围外布置时,计算高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度小于或者等于 1818 米的建筑之间米的建筑之间,在满足本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在满足本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定的基础上,拼接
21、后的建筑面宽不作要求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作要求;其他拼接情形的其他拼接情形的,拼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超过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超过 7070 米米;(三三)非居住建筑不得与居住建筑拼接非居住建筑不得与居住建筑拼接;(四四)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为立面宽度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为立面宽度;(五五)两栋建筑的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两栋建筑的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 6 6 米米。计算间距计算间距和退让时和退让时,拼接后形成的凹槽宽度小于拼接后形成的凹槽宽度小于 1515 米的米的,凹槽宽度计入凹槽宽度计入建筑面宽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大于或者等于 1515 米的米的,建筑面宽分段计算建筑面宽分段计算。第四章第四章建筑
22、退让建筑退让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距离)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退让距离(米)路幅宽度 W(米)建筑计算高度 H(米)W1616W32W32H602 23 35 560H1003 35 57 7H1005 57 79 9注: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控制边线。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 11 离,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前提下,应当在上表基础上适当增加,且最
23、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第二十四条(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距离)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退让距离(米)路幅宽度 W(米)建筑计算高度 H(米)W1616W32W32H 603 35 57 760H1005 57 79 9H1007 79 91111注:1、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控制边线。2、位于不同等级道路交叉口的,按较高等级道路的退让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24、(一)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 60 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二)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 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 12 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一)退让公园绿地退让公园绿地(G1G1)、广场用地广场用地(G3G3)边界的最小距边界的最小距离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25、3 3 米米;(二二)退让防护绿地退让防护绿地(G2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 3 3 米米。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3 米。第二十八条(地下建(构)筑物)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第二十九条(地下建(构)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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