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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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电缆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11-16 公布公布 2006-12-20 实施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2 工作机构(3)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4 许可程序(4)4.1 申请和受理(4)4.2 企业实地核查(5)4.3 产品抽样与检验(6)4.4 审定和发证(6)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7)5 审查要求(7)5.1 企业生产电线电缆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7)5.2 企业生产电线电缆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9)5.3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2
2、)5.4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2)6 证书和标志(23)6.1 证书(23)6.2 标志(25)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26)8 收费(27)9 工作人员守则(27)10 附则(27)附件附件 1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机构检验能力一览表(28)附件附件 2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34)附件附件 3 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技术条件(46)1 电线电缆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440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3、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80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线电缆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电线电缆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线电缆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电线电缆产品共划分为六个产品单元。(1)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以下简称架空绞线)(2)漆包圆绕组线(3)塑料绝缘控制电缆(4)额定电压 1kV 和 3kV 挤包绝缘电力电缆(5)额定电压 6kV 到 35kV 挤包绝缘电力电缆(6)架空绝缘电缆 申证单元、抽样单元划分见表 1。表表 1
4、 1 电线电缆产品的产品单元、抽样单元及型号电线电缆产品的产品单元、抽样单元及型号 序序号号 产品单产品单元名称元名称 抽样单元名称抽样单元名称 执执 行行 标标 准准 申请书填写型号申请书填写型号 1 架空绞线 1 铝绞线 GB/T1179-1999 JL 钢芯铝绞线 JL/G1A、JL/G1B、JL/G2A、JL/G2B、JL/G3A 防腐型钢芯铝绞线 JL/G1AF、JL/G2AF、JL/G3AF 2 铝合金绞线 JLHA1、JLHA2 钢芯铝合金绞线 JLHA2/G1A、JLHA2/G1B、JLHA2/G3A、JLHA1/G1A、JLHA1/G1B、JLHA1/G3A 铝合金芯铝绞线
5、JL/LHA2、JL/LHA1 3 铝包钢绞线 JLB1A、JLB1B、JLB2 铝包钢芯铝绞线 JL/LB1A 铝包钢芯铝合金绞线 JLHA2/LB1A、JLHA1/LB1A 4 钢绞线 JG1A、JG1B、JG2A、JG3A 2 序序号号 产品单产品单元名称元名称 抽样单元名称抽样单元名称 执执 行行 标标 准准 申请书填写型号申请书填写型号 2 漆包圆绕组线 1 聚酯漆包铜圆线 GB/T6109.2-1990 GB/T6109.7-1990 QZ(G)-1/155、QZ(G)-2/155 QZ-1/130、QZ-2/130 2 高强度缩醛漆包圆铜线 GB/T6109.3-1985 QQ-
6、1、QQ-2、QQ-3 3 直焊性聚氨酯漆包圆铜线 GB/T6109.4-1988 QA-1、QA-2、QA-3 4 聚酯亚胺漆包圆铜线 GB/T6109.5-1988 QZY-1/180、QZY-2/180 5 聚酰亚胺漆包圆铜线 GB/T6109.6-1988 QY-1/220、QY-2/220 6 热粘合或溶剂粘合聚酯漆包圆铜线 GB/T6109.8-1989 QZN-1B、QZN-2B 7 热粘合或溶剂粘合直焊性聚氨酯漆包圆铜线 GB/T6109.9-1989 QAN-1B、QAN-2B 8 180 级聚酯亚胺/聚酰胺复合漆包铜圆线 GB/T6109.10-1990 Q(ZY/X)-1
7、/180、Q(ZY/X)-2/180、Q(ZY/X)-3/180 9 200 级聚酯亚胺/聚酰胺酰亚胺复合漆包铜圆线 GB/T6109.11-1990 Q(ZY/XY)-1/200、Q(ZY/XY)-2/200 3 塑料绝缘控制 电缆 聚氯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GB9330-1988 KVV、KVVP、KVVP2、KVV22、KVV32、KVVR、KVVRP 4 额定电压 1kV 和 3kV挤包绝缘电力 电缆 1 额定电压1kV和3kV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GB/T12706.1-2002 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技术条件(见附件 3)VV、VLV、VY、VLY、VV22、VLV22、VV2
8、3、VLV23、VV32、VLV32、VV33、VLV33 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2 额定电压1kV和3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YJV、YJLV、YJY、YJLY、YJV22、YJLV22、YJV23、YJLV23、YJV32、YJLV32、YJV33、YJLV33 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3 额定电压1kV和3kV乙丙橡胶绝缘电力电缆 额定电压1kV和3kV硬乙丙橡胶绝缘电力电缆 EV、ELV、EY、ELY、EV22、ELV22、EV23、ELV23、EV32、ELV32、EV33、ELV33 HEV、HELV、HEY、HELY、HEV22、HELV22、HEV23、HELV23、HEV32、HE
9、LV32、HEV33、HELV33 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5 额定电压 6kV 到 35kV挤包绝缘电力 电缆 1 额定电压 6kV 到 30kV 电力电缆 GB/T12706.2-2002 VV、VLV、VY、VLY、VV22、VLV22、VV23、VLV23、VV32、VLV32、VV33、VLV33 YJV、YJLV、YJY、YJLY、YJV22、YJLV22、YJV23、YJLV23、YJV32、YJLV32、YJV33、YJLV33 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EV、ELV、EY、ELY、EV22、ELV22、EV23、ELV23、EV32、ELV32、EV33、ELV33 HEV、HELV、HE
10、Y、HELY、HEV22、HELV22、HEV23、HELV23、HEV32、HELV32、HEV33、HELV33 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3 序序号号 产品单产品单元名称元名称 抽样单元名称抽样单元名称 执执 行行 标标 准准 申请书填写型号申请书填写型号 2 额定电压 35kV 电力电缆 GB/T12706.3-2002 YJV、YJLY、YJY、YJLV、YJV22、YJLV22、YJV23、YJLV23、YJV32、YJLV32、YJV33、YJLV33、YJV42、YJLV42、YJV43、YJLV43 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EV、ELV、EY、ELY、EV22、ELV22、EV23、ELV
11、23、EV32、ELV32、EV33、ELV33、EV42、ELV42、EV43、ELV4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HEV、HELV、HEY、HELY、HEV22、HELV22、HEV23、HELV23、HEV32、HELV32、HEV33、HELV33、HEV42、HELV42、HEV43、HELV43 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6 架空绝缘电缆 1 1kV聚氯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 GB12527-1990 JKV、JKLV、JKLHV 1kV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 1kV聚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 JKYJ、JKLYJ、JKLHYJ JKY、JKLY、JKLHY 2 10kV、35kV 架空绝缘电缆 G
12、B14049-1993 JKYJ、JKTRYJ、JKLYJ、JKLHYJ、JKY、JKTRY、JKLY、JKLHY、JKLYJ/B、JKLHYJ/B、JKLYJ/Q、JKLHYJ/Q、JKLY/Q、JKLHY/Q 注:1、企业在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写全所有申请产品的型号、规格 2、申请架空绞线单元的企业请按下面要求填写申请书的型号规格(1)第一抽样单元按标称截面填写(2)第二抽样单元按 GB/T1179-1999 标准中的规格号填写或按产品面积填写(3)第三、第四抽样单元按 GB/T1179-1999 标准中的规格号填写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
13、责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4 证企业的有关材
14、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 46 号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 邮政编码:100823 电 话:010-68594718 68594897 68594988 传 真:010-68527524 电子信箱:、cmif- 联 系 人:张京京 杨洁华 李燕霞 李建林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
15、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机构检验能力一览表见附件 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
16、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8 凡申请架空绞线单元的企业,应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企业实地核查时向审查组提供):须按抽样单元提供代表样品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至少有一个抽样单元型式试验的规格为最大申请截面(或比申请的最大截面降低 12 个规格)。型式试验报告无须为全项检验,但必须包含总拉断力试验项目。具备做产品型式试验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出具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也可委托具备条件的检验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自行出具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的申证企业,必须具备能够完成有关标准中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的检测装置及仪器设备(见表 3-1)。3.9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
17、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5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单元、抽样单元、产品型号、电压等级、芯数范围、截面范围;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1.3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须提交全部已获得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包括正本、副本)。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
18、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0 号文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 40 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的要求,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 500 千伏
19、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均属产业政策管理的产品,凡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指派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2)进行实地
20、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应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抽样单元、电压等级、温度等级(漆包线)、芯数、截面范围、铠装类别、屏蔽类别);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织单位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4.2.4 省级许可
21、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6 样品。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
22、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机构,并填写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 5)一式五份。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
23、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 4.4.1 由于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的标准已修订并实施,按有关规定对已取得以上两种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即第 1、4、5 单元的产品)必须自觉按新标准组织生产(见表 2)。自细则发布之日起,新申请取证的企业应按本细则要求进行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含增加单元、增加规格、迁址),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如有)、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如有)、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试
24、验报告(架空绞线单元按本细则中 3.8 提供)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按照“全许办200550 号文”要求,填写待发证企业登记表,登记表中“明细栏”填写方式见表 8;将申证材料装订成册(两套)后随待发证企业登记表(含电子版)报机械产品审查部;申请增加单元、增加规格的,还需上报全部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4.4.3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4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5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
25、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7 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6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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