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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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用地和建筑分册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2017 年年 目录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10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13 3.1 建筑间距.13 3.2 建筑退界.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2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26 第四章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30 第五章 附则.34 附录一名词解释.35 附录二计算规则.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42 附录五 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50 1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第 1.0.1 条条 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
3、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第 1.0.2 条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第第 1.0.3 条条 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第第 1.0.4 条条 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第 1.0.5 条
4、条 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第 1.0.6 条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2 第二章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第 2.1.1 条条 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第 2.1.2 条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
5、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 2.1.2 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第第 2.1.3 条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需要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2.2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第第 2.2.1 条条 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产业发展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核心区、一般地区和特别地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6、详见附图一)核心区,指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轴线、城市中心区等建设强度相对较高的区域。特别地区,指临历史文化街区、环城生态区、主要山体、主要河道、城市风道区等区域及环城生态区。一般地区,指中心城区除核心区、特别地区以外的大部分一般城市建设区域。特别控制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区域。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明确要求时,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必须符合本章关于建筑容积率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3 第第 2.2.2 条条 确定用地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时,本规定中有针对小类相关要求的应按小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小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中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中类规划控制指标则
7、按对应的大类指标确定。4 表表 2.1.2 2.1.2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注: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 50%;兼容比例 100%;本表中 B12 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计容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B1 商业用地、B2 商务用地、B3 娱乐康体用地之间可以相互兼容,兼容比例为 100%(批发市场用地除外)。主导用地性质 兼容用地性质 大类 居住用地
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中类 一、二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 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商业用地 商务用地 娱乐康体 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小类 住宅 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文化活动用地 科研 用地 零售商业用地 批发市场用地 餐饮用地 旅馆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艺术传媒用地 其他商务用地 娱乐用地 康体用地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 代码 R11 R21 R12 R22 A1 A21 A22 A35 B11 B12 B13 B14 B21 B22 B29 B31 B32 B9 居住用地 一、二类 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R11/R21 服务设施用地 R1
9、2/R2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A1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A21 文化活动用地 A22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用地 A31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A32 中小学用地 A33 特殊教育用地 A34 科研用地 A35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A41 体育训练用地 A42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A51 社会福利用地 A6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用地 零售商业用地 B11 批发市场用地 B12 餐饮业用地 B13 旅馆用地 B14 商务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B21 艺术传媒用地 B22 其他商务用地 B29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用地 B31 康体用地 B32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10、B9 5 第第 2.2.3 条条 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第第 2.2.4 条条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表表 2.2.2.2.4 4.1.1 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目分区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核心区 2.5 20%一般地区 2.0 20%特别地区 1.5 30%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了总容积率未确定总建筑密度的住宅用地,总容积率大于 1.5 的,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0%。本表中总容积率及总建筑密度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
11、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表表 2.2.2.2.4.2 4.2 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目分区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核心区 2.5 25%一般地区 2.0 25%特别地区 1.5 30%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了总容积率未确定总建筑密度的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总容积率大于 1.5 的,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5%。本表中总容积率及总建筑密度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低于 15 米时,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 35%。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规划地块(
12、仅指住宅用地)中须配建农贸市场或其它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0 平方米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时,该规划地块6 总建筑密度可增加 5%。原有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住宅用地的绿地率规划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第 2.2.5 条条 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农民安置房和城中村改造的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特别地区除外)。特别地区的以上用地按特别地区规划控制指标执行。表表 2.2.2.2.5 5 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
13、房、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农民安置房、农民安置房、城中村改造用地城中村改造用地 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划控制指标表(特别地区除外)(特别地区除外)项目类型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住宅用地 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兼容住宅用地 棚户区改造 3.0 25%30%45%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3.0 25%30%45%农民安置房 3.0 25%30%45%城中村改造 2.5 25%30%45%第第 2.2.6 条条 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表表 2.2.2.2.6 6 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 性质 建筑用途 总建筑密度 总容积率
14、 高度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幼儿园 35%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农贸市场 50%0.8 且1.6 不 高 于 24 米 派出所 2.4 街道办事处 2.4 其它服务设施 2.4 社会停车场(库)2.4 7 注:车位数300 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停车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150 平方米;车位数300 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停车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250 平方米;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 50%。第第 2.2.7 条条 公建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的面积标准配建,且以下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邮政服务网
15、点、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活动中心。其中:农贸市场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第第 2.2.8 条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含批发市场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表表 2.2.2.2.8.1 8.1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高层)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高层)项目分区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核心区 4.0 50%一般地区 3.0 50%特别地区 2.0 50%注:单个地块具体容积率可根据城市设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市设计可在同一片区同期建设的项目中总体平
16、衡容积率指标,但平均容积率不得大于本表规定,最高容积率核心区不大于 8.0,一般地区不大于 4.5,特别地区不大于 2.5;未进行城市设计区域,单个地块规划控制指标按本表执行。表表 2.2.8.2 2.2.8.2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多层)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多层)项目分区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核心区 3.0 55%一般地区 2.0 55%特别地区 1.5 55%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不高于 15 米时,总建筑密度不大于 60%。8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了总容积率未确定总建筑密度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总容积率大于 1.5 的,总建筑密度不得
17、大于 55%。第第 2.2.9 条条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表表 2.2.9 2.2.9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目分区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核心区 2.5 40%一般地区 2.0 40%特别地区 1.5 40%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不高于 15 米时,总建筑密度不大于 50%。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了总容积率未确定总建筑密度的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总容积率大于1.5的,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第第 2.2.10 条条 行政办公用地规划控
18、制指标按第 2.2.8 条执行。第第 2.2.11 条条 高等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 0.5且不大于 2.5。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第第 2.2.12 条条 中小学用地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应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第第 2.2.13 条条 科研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 1.2 且不大于 3.0,总建筑密度不大于 40%。第第 2.2.14 条条 社会福利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 2.5,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不高于 24 米时,总容积率不大于 1.8,总建筑密度不大于 30%。第第 2.2.15 条条
19、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用地等规划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9 方案合理性确定,其中:1.新建、迁建医院的总容积率不大于 3.0,总建筑密度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改扩建医院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2.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的体育用地除市级、区级体育中心外,其余均为综合运动场地。综合运动场地按每 100 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不大于 3 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 平方米的服务设施。第第 2.2.16 条条 批发市场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 1.5 且不大于 3.0,总建筑密度不大于 50%。第第 2.2.17
20、条条 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1.工业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 1.0 且不大于 3.0,总建筑密度不小于40%。2.除特殊要求外,工业厂房层高不宜高于 8 米,当层高超过 8.0 米,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其他工业用房层高不应高于4.2 米。3.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总建筑密度可减少5%。第第 2.2.18 条条 物流仓储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 1.0 且不大于 3.0,总建筑密度不小于 30%且不大于 60%。当层高超过 8.0 米时,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第第 2.2.19 条条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21、(主要指供水用地、供电用地、消防用地、环卫用地等)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10 2.3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第 2.3.1 条条 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 1500 平方米(公厕、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农贸市场等服务设施用地除外)的地块,或用地形状未达到 20 x25 米基本要求的地块,不得独立开发建设。第第 2.3.2 条条 三环路以内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3000 平方米的独立地块、三环路以外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 5000 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均不得建设高层建筑。第第 2.3.3 条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地块之间的空间间距,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
22、下可采取以下措施:1相邻地块之间的建筑只控制建筑间距;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不得与幼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拼建),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第第 2.3.4 条条 拟建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3 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其中三环路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 150 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三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 200 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 3 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
23、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第第 2.3.5 条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含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1.总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 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2 总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含 10 万平米)、30 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 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 400 平方米;3 总建筑面积在 30 万平方米以上(含 30 万平米),按总建筑面积 211 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 900 平方米;4 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 5
24、0%;5 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 1 间建筑面积不小于 30 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第第 2.3.6 条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按住宅建筑面积 0.8配建垃圾用房,且建筑面积应不小于 20 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较大的项目可分散设置垃圾用房。设有农贸市场的用地内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20 平方米的垃圾用房。垃圾用房的位置应方便使用,宜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垃圾用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平面布局适应垃圾分类收集的发展需求。第第 2.3.7 条条 建设用
25、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表表 2.3.7 2.3.7 建建设设用用地地配建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控制车位控制指标指标 建筑用途 机动车(车位/100 建筑面积)非机动车(辆/100 建筑面积)二环路以内 二环路以外 住宅 1.0 1.2 1.0 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公租房-1.5 商业服务业设施 0.5 0.8 1.0 行政办公 0.5 0.8 1.0 科研 0.5 0.8 1.0 医院 0.5 0.8 1.0 体育馆 2.5 2.5 1.0 影剧院 0.5 0.8 1.0 展览馆 0.5 0.8 1.0 工业品销售维修 0.5 0.5-中小学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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