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电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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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编号:CNCA01C002:2007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 电线电缆 2007-08-06 发布发布 2007-08-15 实施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2 目 录 1.适用范围.1 1.1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1 1.2 本规则不适用的产品范围.1 2.认证模式.1 3.认证的基本环节.1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1 4.1 认证申请.1 4.2 型式试验.2 4.3 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4 4.4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与时限.6 4.5 获证后的监督.6 5.认证证书.9 5.1 认证证书的保
2、持.9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9 5.3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10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11 6.1 基本要求.11 6.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11 6.3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112 6.4 加施方式.12 6.5 标志位置.12 7.收费规定.12 附件 1 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其型式试验送样要求.13 附件 2 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描述信息.17 附件 3 电线电缆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19 附件 4 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关键原材料一览表.28 附件 5 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9 附件 6 聚氯乙烯
3、绝缘软电缆补充要求.34 附件 7 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补充要求.40 1 1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 a)矿用橡套软电缆;b)交流额定电压 3kV 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c)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d)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1.2 本规则不适用的产品范围 本规则不适用于电线组件产品,也不适用于裸电线、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通信电缆、光缆、绕组线产品。2认证模式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申请 3.2 型式
4、试验 3.3 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的划分 按不同用途或不同结构划分电线电缆产品认证单元。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见“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其型式试验送样要求”(附件 1)。同一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型号规格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并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生产的相同型2 号规格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并分别进行型式试验。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文件资料:a)
5、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合法经营和生产的有关证明(例如: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委托合同、知识产权方面的合法声明等);b)产品一致性声明;c)产品描述信息(附件 2),包括原材料及其制造商等信息。关键原材料种类见“电线电缆产品关键原材料一览表”(附件 4);d)代理申请合同(如果委托他人代理申请);e)其他需要的文件。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送样原则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选送的样品应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结构要求、原材料制造商及其全部原材料。代表性样品见“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其型式试验送样要求”(
6、附件 1)。4.2.1.2 送样数量 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型式试验的样品,并对选送的样品负责。一般电线电缆产品,送样数量为 50m。导体截面50mm2的塑料绝缘产品、导体截面16mm2的橡皮绝缘产品,送样数量为30m。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4.2.2 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项目及方法 3 4.2.2.1 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 a)GB 12972 矿用橡套软电缆;b)GB 12528.1 交流额定电压 3kV 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GB 12528.11 交流额定电压 3kV 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
7、线)补充件 1:交联聚烯烃绝缘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JB/T 8145 交流额定电压 3kV 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c)GB 5013.17 GB/T 5013.8 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JB/T 8735 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线和软电缆;d)GB 5023.15,7 GB/T 5023.6 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JB/T 8734 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附件 6: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补充要求;附件 7: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补充要求。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应采
8、用现行有效版本。如遇特殊情况,由国家认监委另行通知。4.2.2.2 型式试验的项目 型式试验的项目为型式试验依据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检测项目。4.2.2.3 型式试验的方法 使用型式试验依据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或引用的试验方法标准进行检测。4 主要的试验方法标准:a)GB/T 2951 电缆绝缘和护套材料通用试验方法;b)GB/T 3048 电线电缆电性能试验方法;c)GB/T 18380 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试验。4.2.3 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之
9、日起计算),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产品描述报告是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的信息的描述,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织编制产品描述报告,内容应清晰、完整。认证机构应及时向持证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持证人应保证在生产厂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4.3 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 4.3.1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指派的产品认证检查组按照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 5)以及国家认监委、认证机构制定的补充检
10、查要求,对工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同时,还应按照电线电缆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附件 3)进行核查。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检查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制造商、每种产品(指5 1.1 列明的 4 种产品)至少抽取 1 个型号规格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一致性检查内容包括目证试验和核实以下内容:a)产品的合格证和包装物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产品标准的规定一致;b)产品表面印刷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时,应与产品标准的规定一致;c)产品表面印刷的制造商名称、商标应与制造商的注册名称、注册商标一致;d)产品的结构、性能应与产品标准的规定、型式试验报告的描述一致;e)产
11、品所用原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质量、制造商应与产品标准的规定、型式试验报告、产品描述报告的描述一致;f)绝缘、护套的加工方式应与产品描述报告的描述一致。目证试验项目为电线电缆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附件 3)中逐批进行的确认检验项目,必要时应包括例行检验项目。认证机构应妥善保存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有效证据,如 型式试验报告、产品描述报告等。4.3.1.3 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4.3.1.4 检查时间和检查时机 工厂检
12、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地。工厂检查的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状况,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1 人日4 人日。工厂检查通常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与型式试验同步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6 行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4.3.2 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 如果工厂检查结论为合格,或者存在不符合项,需以书面方式验证纠正措施有效性的,则每个申请单元现场抽取一件样品(其中至少一件样品在生产线末端抽取),送原型式试验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检验依据、项目、方法、报告要求同
13、型式试验。检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申请人应进行整改,并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重新抽样申请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否则,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4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与时限 4.4.1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审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或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结论任一不合格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及提交报告时间、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认证证书制作时间,不包括由于不合格工厂进行整改、重新检查或重新型式试验、工厂准备样品
14、和生产条件等原因所需的时间。型式试验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时间为 30 个工作日(检测周期长的产品除外,例如:聚氯乙烯绝缘圆形电梯电缆等)。工厂检查后提交检查报告时间一般为 5 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认证结论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认证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监督的内容 7 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监督抽样检验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通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样检验同步进行,但也可分别进行。4.5.2 监督检查基本要求 监督检查可采取预先通知被检查方和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两种方式进行。通常
15、情况下,认证机构预先通知被检查方,并与其确定监督检查日期,工厂应保证监督检查时,获证产品类别的产品处于正常的生产状态。必要时,认证机构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均应接受监督检查。持证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否则按不能接受监督处理。4.5.2.1 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自初始工厂检查起,每 12 个月内至少进行 1 次年度监督检查。若发生下述情况,认证机构应实施较高的监督频次: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的责任时;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c)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
16、商、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的一致性时;d)以往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较严重时;e)其他特殊情况时。4.5.2.2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 3、4、5、9 条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 4 年内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8 中规定的全部项目。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此外,还应按照电线电缆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 3)进行核查,以及检查“CC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4.5.2.3 监督检查时间 监督检查的时间一般
17、为每个制造商、每个加工场地 0.5 人 日1 人 日。4.5.2.4 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发现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4.5.3 监督抽样检验 认证机构应根据上一年度监督抽样检验结果、行业质量状况、企业质量状况制定监督抽样检验方案并负责实施。每一认证单元最多抽取 1 件代表性样品。监督抽样检验用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地点可以是生产线末端、仓库、市场/工厂销售网点。认证机构每年应根据
18、实际情况在市场/工厂销售网点抽取一定数量的获证产品用于监督抽样检验。持证人、产品制造商应提供必要的信息。抽样基数原则上应在抽取样品数量的 20 倍以上。在生产线末端、市场/工厂销售网点抽样时,可以不考虑抽样基数。工厂应在抽样后 10 日内寄出样品,指定的检测机构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测周期长的产品除外),并向认证机构报告检验结论。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抽样检验的项目。具体的检验项目依照认证机构制定的监督抽样检验方案要求。9 4.5.4 监督结果的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对监督检查结论和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准许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19、;不合格的,按 5.3 规定执行。4.5.6 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的处理。5认证证书 5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监督获得保持。当认证规则要求(如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期限换证,超过规定期限未换发的认证证书自行失效。5.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 变更的申请 获证产品的原材料型号、规格、质量、制造商,或涉及安全性能的设计、结构,或加工方式,以及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5.
20、1.2.2 变更的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允许变更。如果需要送样品进行检测或需要进行工厂检查,则样品检测或工厂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导体、绝缘、护套、半导电层、屏蔽层、加强层等材料发生变更以及产品的设计、结构、加工方式发生变更时,应送样检验,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0 5.2.1 扩展程序 持证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的覆盖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
21、检查,并根据持证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原则上,应在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上进行扩展。5.2.2 样品要求 持证人应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并按 4.2 的要求选送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5.3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对不能接受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抽样检验的持证人,认证机构应暂停其持有的认证证书。对不接受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抽样检验的持证人,认证机构应撤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持证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按照持证人
22、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因工厂停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暂停期限超过 12 个月而未能恢复的,认证机构应注销该认证证书。证书暂停后、需要恢复证书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按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对工厂进行检查,按每一认证单元抽取一件样品,按型式试验要求进行检验。工厂检查和抽样检验合格后,准予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书。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的,视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程度,由认证机构决定暂停、撤销相关认证证书。被暂停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应在自暂停之日起的 1 个月以后、3 个月以内提出恢复申请并接受工厂检查,逾期的认证机构11 应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
23、书。工厂检查按照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进行。如果工厂检查合格,方可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书;如果工厂检查不合格,应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监督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的,视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程度,由认证机构决定暂停、撤销相关认证证书。被暂停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应在自暂停之日的 1 个月以后、3 个月以内提出恢复申请并接受重新监督抽样检验,逾期的认证机构应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重新监督抽样检验的样品原则上应为被暂停认证单元中结构最复杂的型号,抽取的样品应按型式试验要求进行检验。如果重新监督抽样检验合格,方可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书,否则应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
24、书。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 基本要求 6.1.1 持证人必须遵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认证证书被暂停时,不得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被注销、撤销时,应交回所购买的认证标志、模压认证标志批准文件。6.1.2 产品标准要求在电线电缆产品上印刷识别标志的,必须按产品标准要求印刷完整的标志,并同时印刷认证标志。6.1.3 产品标准未要求在电线电缆产品上印刷识别标志,但实施印刷识别标志的,必须印刷完整的识别标志,并同时印刷认证标志。6.1.4 产品标准未要求在电线电缆产品上印刷识别标志(如 RXS),也没有实施印刷识别标志的
25、,应在每一最小包装(如每圈,通常为 100 米)的电线电缆产品上粘贴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6.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仅涉及安全性能,标志为:12 6.3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在电线电缆产品上印刷认证标志时,允许印刷变形认证标志。当使用变形标志时,应印刷“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字样,字号应与电线电缆产品外形尺寸相适应。6.4 加施方式 适用 6.1.2 和 6.1.3 的产品应使用印刷(模压或油墨等)方式加施认证标志;适用 6.1.4 的产品应使用粘贴方式加施认证标志。6.5 标志位置 适用 6.1.2 和 6.1.3 的产品,认证标志应加施在电线电缆的外表面(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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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线电缆 强制性 认证 实施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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