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信号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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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3.080.30 R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48872003代替GB14887-1994道路交通信号灯 Road traffic signals 2003-09-01 实施2003-05-23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发布 GB 148872003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分类与命名.2 5 技术要求.2 6 试验方法.9 7 检验规则.13 8 标志.16 9 包装、运输和贮存.1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图案指示信号灯外形和尺寸.17 附录 B(规
2、范性附录)颜色色品图.2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试验设备图.21 I GB 148872003 前 言 本标准中第 1、2、3、6 章及第 5.2.7、5.3.3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的。本标准是对 GB14887-1994道路交通信号灯技术条件及测试方法的修订。本标准与 GB 14887-1994 相比修订内容如下:1、标准名称由道路交通信号灯技术条件及测试方法改为道路交通信号灯。2、在道路交通信号灯实际使用中,发光二极管(LED)半导体发光器件已被广泛采用,本标准的修订考虑了以这种发光器件为光源的信号灯特点,同时也规定可以采用其它符合相关标准的光源。3、增加了机动车交通信
3、号灯配光性能指标,对发光强度的分布提出要求;对非机动车交通信号灯等带有图案的交通信号灯提出了亮度指标。4、增加了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章条。本标准修订过程中参考了一些国际标准,包括欧洲标准EN 12368:2000 Traffic control equipmentSignal heads、澳大利亚国家标准 AS2144-1995Traffic signal lanterns、德国标准 DIN67527 第 1部分交通信号灯的光学特性等。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均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B14887-1994。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
4、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红桐、包勇强、金同明、马庆、王军华。本标准于 1994 年 1 月首次发布,2003 年 05 月第一次修订。II GB 148872003 道路交通信号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灯(以下简称信号灯)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信号灯。本标准可用于产品认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5、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 A:低温试验方法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 B:高温试验方法 GB/T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 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T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Fc 和导则:振动(正弦)GB/T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 Ka:盐雾试验方法 GB 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 459
6、9-1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T 8417 灯光信号颜色 GB 7000.1-1996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GB/T 16422.2-1999 塑料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 第 2 部分 氙弧灯 GB/T 15500-1995 利用电子随机数抽样器进行随机抽样的办法 GA 47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光学系统 optical system 由光源、反射镜、透镜、色片等光学元件组成,用于产生信号灯所需要的包括光的颜色、亮度和规定几何形状的光图象等特定光学效果的系统。3.2 基准轴 geometric axis 垂直于出光面的水平投影面
7、并通过出光面几何中心的一条直线。3.3 遮沿 visor 安装在信号灯发光单元外沿,用来减小由于外来光源对信号灯光学效果的干扰,增加信号的明暗对比度和色彩饱和度的档板。3.4 色片 colour slice 1 GB 148872003 以透光的方式产生色光,并可起到保护内部元件作用的部件。3.5 遮沿侧夹角 side inclination of visor 通过出光面中心的水平截面所截取遮沿的线段顶点与出光面中心连线的夹角。3.6 倒计时数码显示器 counting down numeral display unit 采用七段数码显示方式显示当前灯色剩余时间的装置,是信号灯可选的附件。4
8、分类与命名 4.1 分类 4.1.1 按发光单元透光面尺寸分类 按信号灯发光单元透光面尺寸可分为200mm,300mm,400mm。4.1.2 按外壳材料分类 按信号灯外壳材料可分为金属材料或非金属材料两种。金属材料可采用铁质、铝质或其它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可采用聚碳酸酯工程塑料、玻璃钢或其它工程塑料。4.1.3 按光源分类 按信号灯光源可分为白炽灯、低压卤钨灯、发光二极管及其它符合相关标准的光源。4.1.4 按功能分类 按功能,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4.2 命名 信号灯的型号由功能分类、透光面尺寸、光源类型和生产单位自
9、定代号组成。生产单位自定代号 光源类型(1 为白炽灯光源;2 为低压卤钨灯光源;三为发光二极管光源;4 为其它光源)透光面尺寸 机动车 JD(并注明光强级别和光强分布);非机动车 FJ;人行横道 RX;车道灯指示 CD;方向指示 FX;闪光警告SG(并注明光强级别和光强分布)5 技术要求 5.1 外观、形状、尺寸、组成、分类、命名和标识 5.1.1 外观 信号灯外壳、前盖、遮沿、色片及密封圈表面应平滑,无缺料、无开裂、无银丝、无明显变形和毛刺等缺陷,信号灯外壳颜色应与信号颜色有明显区别。5.1.2 形状和尺寸 信号灯发光单元透光面尺寸应符合 4.1.1 中尺寸分类规定,误差在10%内。含有图案
10、的信号灯,其图案形状和尺寸应满足附录 A 中图 A.1图 A.5 的要求。5.1.3 组成 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每组由红、黄、绿三个几何位置分立单元组成。人行横道信号灯每2 GB 148872003 组由红、绿两个几何位置分立单元组成。同一方向红、黄、绿三色方向指示信号灯应为三个几何位置分立单元。5.1.4 分类、命名和标识 应符合第 4 章和第 8 章相关要求。5.2 信号灯颜色、图案及作用 5.2.1 机动车信号灯 红色、黄色、绿色,无图案,指导机动车通行。在未设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机动车信号灯可指导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5.2.2 非机动车信号灯 红色、黄色、绿色
11、,自行车图案,见附录 A 中图 A.3,指导非机动车通行。5.2.3 人行横道信号灯 红色,行人站立图案,见附录 A 中图 A.5;绿色,行人行走图案,见附录 A 中图 A.4,指导行人通行。5.2.4 车道信号灯 红色,交叉形图案,见附录 A 中图 A.2,表示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绿色,图案见附录 A 中图 A.1,箭头方向向下,表示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5.2.5 方向指示信号灯 红色、黄色、绿色,箭头图案,见附录 A 中图 A.1,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和向右分别代表左转、直行和右转,指导该方向上机动车通行。绿色箭头灯:表示车辆允许沿箭头所指的方向通行;红色或黄色箭头灯:表示仅对箭头所指方向起
12、红灯或黄灯的作用。5.2.6 闪光警告信号灯 黄色,无图案,工作状态闪烁,表示车辆行人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闪烁频率应符合 GA 47 中相关规定。5.2.7 倒计时数码显示器 红色、黄色或绿色,采用七段数码显示方式表示数字,用于显示当前灯色剩余时间。5.3 光学性能 5.3.1 无图案信号灯 5.3.1.1 无图案信号灯,包括机动车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200mm、300mm、400mm 三种直径尺寸的信号灯光强规定见表 1。表1 红色、黄色和绿色信号灯在基准轴线上的光强 单位为坎德拉 光强级别 1 级 2 级 Imin 400 200 Imax 1 类 1000 800 Imax 2 类
13、 2500 2000 例如:光强级别 2/1 表示 2 级 1 类,即信号灯在基准轴上 Imin=200cd,Imax=800cd。1 类信号灯主要指发光二极管光源信号灯;2 类信号灯主要指低压卤钨灯、白炽灯光源信号灯。5.3.1.2 信号灯光强分布的下限值见表 2 和表 3。信号灯光强分布分为两类,宽角度信号灯的光强分布(W 型)和窄角度信号灯的光强分布(N 型),3 GB 148872003 用户可以根据信号灯安装地点不同,如在城市中视认距离短、在郊区视认距离长而选择不同光强分布的信号灯以达到良好的信号灯视认效果。表2 宽角度信号灯的光强分布(W 型)(数据以%计,以表 1 中规定的光强
14、Imin为 100%)光强分布(Imin%)基准轴左右 基准轴 向下 0 2.5 5 10 15 20 30 0 100 85 55 3 1 1.5 3 80 75 5 60 35 10 30 8 20 2 2 注:“”表示该角度对配光不作确定数值规定。表3 窄角度信号灯的光强分布(N 型)(数据以%计,以表 1 中规定的光强 Imin为 100%)光强分布(Imin%)基准轴左右 基准轴 向下 0 2.5 5 10 15 20 30 0 100 75 65 15 1.5 1.5 95 90 3 70 45 5 40 10 10 6 5 20 注 1:“”表示该角度对配光不作确定数值规定。注
15、2:“”表示不作要求。5.3.1.3 在规定信号灯照射区域内,发光强度应均匀,即在该区域内任一方向上的发光强度,不应低于该方向相邻有数值规定方向中的最小值;5.3.1.4 测量光强分布时,信号灯不应安装任何遮沿。4 GB 148872003 5.3.2 含有图案指示的信号灯 5.3.2.1 含有图案指示的信号灯,包括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和方向指示信号灯。5.3.2.2 整个图案均发光的信号灯各方向上的亮度平均值,应不低于表 4 中规定。表4 图案指示信号灯最低亮度值 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 颜色 垂直角度(基准轴向下)水平角度(基准轴左右)红色 黄色 绿色 0 4000 4
16、000 4000 0 15 1200 1200 1200 0 1200 1200 1200 10 10 1200 1200 1200 5.3.2.3 在可观察信号灯点亮区域内,亮度应均匀,测试该区域规定范围内的亮度时,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应小于 10;5.3.2.4 在均匀分布的各个测量点(该点是直径为至少 5mm 的圆)的亮度平均值应符合表 4 规定,这些点中任意两点 1 和 2,其同一方向上亮度 B1和 B2之间的亮度梯度不得超过 2B0/cm,即|B2 B1|/L2-1 2B0 /cm 式中:B2、B1 任选的两测量点 1 和 2 的亮度值,cd/m2;B0 所有测量点中最小亮度值,cd/
17、m2;L2-1 任两个测量点 1 和 2 之间的距离,cm。5.3.2.5 测量信号灯亮度时,信号灯不应安装任何遮沿。5.3.2.6 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允许采用发光二极管或类似点光源勾勒出图案的轮廓,其各方向上光强不应低于表 5 规定。5.3.3 倒计时数码显示器 倒计时数码显示器亮度应符合 5.3.2.2、5.3.2.3、5.3.2.4 要求。5.4 幻像信号 按 6.3 进行试验,每一种颜色信号灯基准轴线上光强 Is与其夹角为 10方向上的幻像产生的光强Iph之比应符合表 6 规定.表5 图案指示信号灯轮廓最低光强 单位为坎德拉 颜色 垂直角度(基准轴向下)水平角度(基准轴左右
18、)红色 黄色 绿色 0 50 50 50 0 15 15 15 15 0 15 15 15 10 10 15 15 15 5 GB 148872003 表6 Is与 Iph比值要求 信号灯色 比率 红色、黄色 8 绿色 16 5.5 色度性能 5.5.1 信号灯的光色为红、黄、绿三种颜色,色度性能应符合表 7 规定。5.5.2 颜色色品图见附录 B。表7 信号灯灯光颜色色品坐标 色度坐标 光色 交叉点 x y A 0.660 0.320 B 0.680 0.320 C 0.710 0.290 红色 D 0.690 0.290 E 0.536 0.444 F 0.547 0.452 G 0.61
19、3 0.387 黄色 H 0.593 0.387 M 0.009 0.720 N 0.284 0.520 O 0.209 0.400 绿色 P 0.028 0.400 5.6 耐久性试验 在模拟使用过程中周期性的发热和冷却条件下,灯具不应变得不安全或过早地损坏。经6.5条的168h的耐久性试验后,用目视检验信号灯,信号灯的任何部分应工作正常。信号灯上的标记应清晰可见。信号灯应无不安全现象,可能产生不安全的损坏迹象包括开裂、烧焦和变形。5.7 功率 5.7.1 以白炽灯为光源的信号灯 以白炽灯为光源的信号灯,在交流 220V 额定电压下,单个发光单元功率不应超过 110W。5.7.2 以低压卤钨
20、灯为光源的信号灯 以低压卤钨灯为光源的信号灯,在交流 220V 额定电压下,单个发光单元视在功率不应超过 60VA。5.7.3 以发光二极管(LED)为光源的信号灯 以发光二极管(LED)为光源信号灯,在交流 220V 额定电压下,单个发光单元视在功率不应超过25VA。5.8 电源适应性 6 GB 148872003 5.8.1 电源电压 供电电源频率保持 50Hz,电压变化范围 220V15%情况下,信号灯基准轴上发光强度或亮度应符合 5.3 中要求。5.8.2 电源频率 供电电源电压保持 220V,频率变化范围 50 Hz2Hz 情况下,信号灯基准轴上发光强度或亮度应符合 5.3 中要求。
21、5.9 外壳防护等级 5.9.1 防尘等级 防尘等级不低于 GB7000.1-1996 第 9 章规定 IP5X,即防尘。按 6.8 进行试验后,信号灯应承受介电强度试验,并且信号灯内无滑石粉沉积。5.9.2 防水等级 防水等级不低于 GB7000.1-1996 第 9 章规定 IPX3,即防淋水。按 6.8 进行试验后,信号灯应承受介电强度试验,并且信号灯内部的带电部件或绝缘体上无水的痕迹,信号灯内部无积水。5.10 信号灯遮沿 遮沿长度不应小于信号灯发光面透光尺寸的 1.25 倍,遮沿侧夹角应小于 80,遮沿包角不应小于270。5.11 耐高温性能 信号灯在环境温度为 802条件下在工作状
22、态经受 8h 试验,在试验中和试验后,信号灯均应工作正常,检查灯壳、灯罩等部件不应有变形、龟裂、光泽变化等缺陷,密封处不应有爆裂现象。5.12 耐低温性能 信号灯在环境温度为-403条件下放置 2h 后,接通信号灯电源,信号灯应能正常点亮,在工作状态经受 4h 试验,在试验中和试验后,信号灯均应正常工作,检查灯壳、灯罩等部件不应有变形、龟裂、光泽变化等缺陷,密封处不应有爆裂现象。5.13 湿热性能 信号灯在环境温度 401、湿度 932%条件下以工作状态经受 48h 的试验,在试验中和试验后,信号灯均应正常工作,试验后立即测试绝缘电阻、介电强度、泄漏电流性能,应符合 5.14、5.15、5.1
23、6要求。5.14 绝缘电阻 不同极性的带电部件之间、带电部件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不低于 2M。5.15 介电强度 不同极性的带电部件绝缘之间、带电部件与壳体之间能够承受 1440V 试验电压,在介电强度试验期间不应发生火花和击穿现象。5.16 泄漏电流 电源各极与信号灯壳体之间的泄漏电流不应超过 1.0 mA。5.17 耐盐雾性能 信号灯经过 96h 的盐雾试验,试验条件:试验箱温度为 352,盐雾溶液质量百分比浓度为 5%0.1%,盐雾沉降率为 1.0mL/(h80cm2)2.0mL/(h80cm2),每隔 45min 喷雾 15min。考核锈点数,在 10 000mm2面积上锈点数应少于
24、8 个。注:盐雾试验仅适用于金属壳体信号灯。5.18 抗振动性能 信号灯在额定电压下以正常工作状态固定在振动台上,对其进行前后、左右、上下方向上的振动,频率 10Hz35Hz、振幅 0.75mm、1 倍频程,循环 20 周期,试验中及试验后,信号灯应无机械损伤,能正常工作,紧固部件应无松动,应无电器接触不良现象。5.19 强度试验 7 GB 148872003 以 250g0.5g 的钢球从 40cm 的有效高度自由跌落在处于工作状态试样透镜中央一次,试验后,试样透镜不得碎裂,封接处不得有开裂等缺陷。5.20 耐候试验 按 6.19 对信号灯外露塑料部件和透镜、色片进行耐候试验,试验后不应有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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