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df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df(3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1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稿)(修改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第 1.0.1 条条 为提高大同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第 1.0.2 条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市辖各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第 1.0.3 条条 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风景名胜区、名胜古迹和人文景点以及城市重要控制节点等规划确定的重要区域,可以结合城市设计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古城区域内的各项
2、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专项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2第二章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第 2.1.1 条条 建设用地性质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标准执行,原有各层次城乡规划中用地性质根据实际功能按新标准归类。第第 2.1.2 条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 2.1.2 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和比例,经批准后执行。表表 2.1.2 各类建设项目兼容性表各类建设项目兼
3、容性表 兼 容 用 地 主 体 用 地 大类 居住 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中类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 商务设施用地 娱乐康体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大类 中类 代码 R1 R2 A1 A2 A3 A4 A5 A6 B1 B2 B3 B4 B9 M1 W1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R1 二类居住用地 R2 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A1 文化设施用地 A2 体育用地 A4
4、 医疗卫生用地 A5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A6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 B1 商务设施用地 B2 娱乐康体设施用地 B3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B9 注:注:1.为兼容比例不超过 10%,为兼容比例不超过 20%,为兼容比例不超过 40%,为禁止兼容。2.兼容比例指建筑规模所占比例。3.兼容用地可独立建设。4.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能兼容经营类土地的用地性质。5.兼容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主体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6.公用设施营业网点(B4)用地中加油加气站(B41)用地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论证后方可被其他用地兼容。7.根据规划需要,各类用地均可无条件兼容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
5、绿地(G)。8.建设项目可多种兼容,其兼容总比例不能超过 40%,且单项兼容比例须满足本表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 第第 2.2.1条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 4和审批的依据。第第 2.2.2 条条 单元控规具体控制指标可依据表 2.2.2 的规定执行。表表 2.2.2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用地类型 容积率 建筑密度(%)居住 3.0 25 行政办公 3.5 30 商业设施、商务设施 4.5 45 注:注:1.表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2.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
6、中小学、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工业仓储等用地的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3.特殊地区的规划指标由规划部门视具体情况制定。第第 2.2.3 条条 地块控规具体控制指标根据用地规模的级别按表 2.2.3 规定执行。城市重要控制节点等规划确定的区域,其地块控规具体控制指标可按照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在不超过单元控规总容量的基础上,经论证予以调控。表表 2.2.3 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用地面积 0-3ha 3ha-10ha 10ha 以上 用地类型 建筑类型 建筑高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
7、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居住用地 低层住宅 15 1.3 33 1.2 30 1.0 28 多层住宅 24 1.8 30 1.6 28 1.5 25 高层住宅 60 2.8 28 2.5 25 2.0 22 100 3.5 28 3.0 25 2.8 22 行政办公行政办公 15 1.2 35 1.0 30 5用地 24 2.0 35 1.8 30 1.6 28 100 4.0 35 3.5 30 3.0 28 商 业 设施、商务设施用地 商业、酒店、宾馆、写字楼、餐饮娱乐 15 1.8 50 1.5 45 24 3.5 50 3.0 45 2.5 45 100 5.0 50 4.5
8、45 4.0 45 注:注:1.表中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2.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工业仓储等用地的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第第 2.2.4 条条 改(扩)建的建设活动,其原规划地块的总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性指标的,不得进行扩建、加层;其原规划地块的总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规定性指标,但其扩建、加层破坏城市空间形态和环境品质的也不得建设。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第 2.3.1 条条 城市建设活动原则上限制零星开发建设。建设用地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城市道路划分用地,成片统一开发,用地内的
9、街坊道路划入建设用地范围;2.改造地块范围内,不留死角;3.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在本宗用地内应完善区域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4.公开出让的土地,每宗居住用地的规模不得超过 20ha。第第 2.3.2 条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城市建设用地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 6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在满足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集中布局和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在满足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集中布局和建设,形成区域公共服务中心。形成区域公共服务中心。第第 2.3.3 条条 居住区内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应结合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单元控规用地的主导属性和功能,并适应区域发
10、展需求。新建居住项目内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按照表 2.3.3 执行。7表表 2.3.3 居住项目公共设施项目配套表居住项目公共设施项目配套表 类别 项 目 小区(3000-5000 户)(10000-15000 人)大组团(1000-3000 户)(3000-10000 人)组团(300-1000 户)(1000-3000 人)配建 性质 建筑规模要求 配建 性质 建筑规模要求 配建 性质 建筑规模要求 教育 幼儿园 不小于 4 班,独立设置 不小于 4 班,独立设置 小学 按专项规划要求 医疗卫生 社区卫生用房 150m2 5000 人以上,150m2 文化体育 文化活动站 400-600
11、m2 居民室外健身场地 用地规模950 用地规模500 用地规模200 商业服务 综合商业(含餐饮、娱乐等)450-570m2/千人 药店、书店、便民店 市场(菜市场网点)最少两处,每处50m2 50m2 金融邮电 银行网点、邮电、电信 16-22m2/千人 社区服务 社区公用用房 100,超过 500户每增加100户按10增加 100,超过 500户每增加 100 户按10 增加 100,超过500户每增加100户按10 增加 物业管理 300-500m2 150m2 50m2 社区警务室 30 m2 30 m2 30 m2 市政公用 换热站(地上)变(配)电室 30-50m2 30-50m
12、2 30-50m2 开闭所 200-300m2 8燃气调压站 50m2 公共厕所 每 1000-1500 户设置一处,每处 30-60m2 30-60m2 30-60m2 垃圾转运站(点)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1 个/百 m2建筑面积 1 个/百 m2建筑面积 1 个/百 m2建筑面积 机动车停车场、库 0.75 个/百 m2建筑面积 0.75 个/百 m2建筑面积 l 0.75 个/百 m2建筑面积 注:1.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2.为公益性配套的项目;为可市场化经营的项目。3.公共厕所应设置对社会开放的独立出入口或通道。9第第2.3.4条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按表2.3.4的规
13、定执行。居住项目沿街底商门前地面停车位不宜低于应配建标准的50%;商业及人流较大的项目地面停车位不宜低于应配建标准的20%。表表 2.3.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类型 单 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居住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5 1 商业 宾馆、酒店 车位/客房 0.5 商务写字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5 餐饮、娱乐 0.75 商场、超市、商业 0.75 综合市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 0.75 5 医疗 市级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5 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0.75 5 学校 大专院校 车位/100 师生 3 40 中专职校
14、 2 45 中学 1 70 小学 0.5 20 游览 场所 综合、主题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6 10 一般性公园 4 3 交通 火车站、汽车站 控规应在周边设置社会公共停车场(停车位300 个)客运机场 注:注:1.室外停车场每当量小汽车停车占地面积为 25.0m2,每辆自行车占地面积为 1.5m2;地下停车库每当量小汽车停车建筑面积为 35.0m2,每辆自行车建筑面积为 1.8m2。2.宾馆、饭店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者规定的空地上,按每 50 个客房配置 1 个大客车停车位。每设置 1 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本表所列的标准减设 2.5 个小车停车位。第第 2.3.5 条条 商业繁华地区、大型
15、超市、会展中心、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长途车站等公共建筑附近,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候车专用道,并宜结合停车设施设置出租汽车候车专用场。(原 4.0.10)10 第第 2.3.6 条条 凡面临城市道路两侧的新、改、扩建的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在 10000 m2以上,应按照表 2.3.6 规定的建筑面积设置附属式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并须同时符合下列规定:1.须在临街面设置对外开放的独立出入口或通道。2.基地临多条城市道路时,凡临街用地长度超过 60m 时,面向每条道路均须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表表 2.3.6 附属式公厕配建指标附属式公厕配建指标 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m2)附属式公共
16、厕所的建筑面积(m2/所)1000050000 60 50000100000 80 10 万 100 第第 2.3.7 条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符合表 2.3.7 条的规定。居住用地内的集中绿地其地下空间被利用时,平均覆土深度不得小于 2m。表表 2.3.7 建设项目绿地率规划指标表建设项目绿地率规划指标表 用地性质 分类 绿地率()居住用地 旧城改造项目 30%新区开发项目 35%工业、仓储用地 20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25 商业、金融业用地 20 文化娱乐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25 其它 20 体育用地 室内体育运动用地 30 室外体育运动用地 20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休疗养用地
17、 40 卫生防疫用地 30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教育用地 30 科研设计用地 25 文物古迹用地 依其相关规定 11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2030 第第 2.3.8 条条 在大中型商店、酒店、医院、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会议中心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广场,广场设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临多条城市道路时,每个主要出入口前均须设置广场。2.沿同一侧道路的广场按其建筑基地面积的 3%控制规模,其任一方向最小净宽5m,最小实际使用面积100。3.广场延伸至建筑内时,其净空高度5m。4.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计入广场面积。第第 2.3.9 条条 建设
18、用地临 30m 以上道路,临街用地长度超过 150m 时,临街敞开度不小于 20%。敞开的用地可以作为绿地、停车场和第 2.3.8 条规定的广场,用地面积均可参与本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平衡。第第 2.3.10 条条 向社会有效开放且超过配建标准的各类空间场所可获得建筑面积奖励。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奖励建筑面积可按实际面积地块核定容积率计算,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沿城市道路的地面实际使用面积大于 300(不计建筑退让红线距离);2.提供必要的交流、娱乐、休闲设施以及绿色生态环境;3.相对独立有一定围合但不封闭;4.永久性地交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要求建设用地竖
19、向规划要求 第第 2.4.1 条条 建设用地应进行竖向规划设计。竖向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 12 地形、交通、排水、防洪、防潮、景观和经济等多方面的要求,合理使用不同坡度的土地。第第 2.4.2 条条 竖向规划设计应统一使用渤海高程系统。第第 2.4.3 条条 建设用地编制竖向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应与用地性质的要求相符,服从相邻城市道路和交叉路口规划控制要求。2.建设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未规划设计时,应先编制周边规划路网方案作为建设用地和城市道路设计的依据。3.位于边山边沟的建设用地应根据相应的防洪专项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地块,确定地块规划高程。4.地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 0.2
20、%,规划,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高程宜比周边道路的的最低高程高最低高程高出出 0.2m 以上以上。第第 2.4.4 条条 建设用地适用坡度应按表 2.4.3 的规定执行:表表 2.4.3 建设用地适用坡度表建设用地适用坡度表 场地名称 适用坡度(%)最大坡度(%)道路 0.36.0 8.0 停车场、广场 0.250.6 1.02.0 室外场地:1.儿童游戏场 2.运动场 3.杂用场地 0.32.5 0.20.5 0.33.0 绿地 0.55.0 10 湿陷性黄土地面 0.57.0 8.0 13 第三章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节第一节 建筑间距建筑间距 第第 3.1.1 条条 本规定
21、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古城区域)是指北至平城街;南至北都街;东至御河西路;西至魏都大道所围合的地域。二类地区是指御河以西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三类地区是指御河以东的区域。第第 3.1.2 条条 一类地区的建筑间距应按照第 1.0.3 条规定执行。二、三类地区范围内,凡新建建筑影响周边已有住宅建筑采光的,建筑间距一律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第第 3.1.3 条条 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建筑内部间距控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及建筑方位角度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正向间距应按表 3.1.3-1 的规定执行。且须满足下列规定:(1)不论
22、地区和方位角大小,4-6 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6m,三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得小于 8m;(2)位)位于南侧六层以于南侧六层以下(下(含六层含六层)条)条式式建筑建筑长度超过长度超过 60m 时时,建筑,建筑间距系数间距系数在原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计算系数上增加 0.1,长度每增加长度每增加 10m,系数再增加系数再增加 0.05,直直至上限至上限 1.67;(3)46 层点式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与面宽比大于)的东西两侧间距不得小于 16m;南北两侧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在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 2 小时,且最小间距为 18m。14 表表 3.1.3-1 多层住宅正向间距
23、控制表多层住宅正向间距控制表 布置形式 朝向方位 示意图 二类地区 建筑间距控制 三类地区 建筑间距控制 备注 平行布置 朝向为正南向,含南 偏 东 或 偏 西0-30 L1.4H L1.67H 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 西 方 位 角 在30-60时 L1.2H L1.34H 30a45 L1.3H L1.51H 45a60 朝向为东西向,含南偏东或偏西 60以上 L1.4H L1.67H 垂直布置 朝向为东西向的建筑位于朝向为南北向的北侧 L16m 且 L1.0b 朝向为东西向的建筑位于朝向为南北向的南侧 L18m 且 L1.2b 15 朝向为东西向的建筑位于朝向为南北向的东侧或西侧 L16m
24、且 L1.0b 有夹角布置 a30 按平行布置控制 30a60 L11.2H 建 筑 朝向 为 南北向 L11.0H 且16m 建 筑 朝向 为 东西向 a60 按垂直布置控制 注:注:为建筑间距;H 为遮挡建筑物高度;为山墙宽度;L1 为最窄处间距。2.侧向间距应按表 3.1.3-2 规定执行。表表 3.1.3-2 多层住宅侧向间距控制表多层住宅侧向间距控制表 建筑类型 限制条件 最小间距(m)非临街住宅建筑 一般情况 6 山墙上设阳台、飘窗等突出物 9 长边临街建筑 道路红线30m 10 道路红线20m 8 山墙与山墙之间临小区级道路的建筑 12 第第 3.1.4 条条 南侧七层以上(含七
25、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间距,以日照分析为依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6 1.正向间距应按表3.1.4规定执行。表表 3.1.4 七层以上七层以上(含七层含七层)住)住宅正向间距宅正向间距控制表控制表 项目类型 长度 间距 高度 A40m 40mA70m 70mA 二类地区改造项目对外部及三类地区开发的项目内、外部 H60m 40m A 1.2A 60mH100m 50m A+10m 1.2A+10m 二类地区改造项目内部 H60m 40m A 60mH100m 50m A 注注:H 为建筑高度,A 为建筑长度。2.七层以上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山墙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大同市 城市规划 管理 技术 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