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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行业-有关工伤保险的探究(112页)调研报告酷酷烈日,燃烧青春。几多豪情,几多艰辛,一路走过,洒满我们的欢笑与泪水满怀激情,雄心壮志。渴望奉献,渴望收获,一丝不苟,拾掇我们的感悟与收获我们用激情来观察,我们用爱心来发现,我们用真意来描绘,我们用感恩来回报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就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锻炼我们的主动学习、勤于思考、实际操作等能力。感谢学院与中心给予我们一个学习的机会,抱着感恩的心,付出我们的绵薄之力,得到的却不仅仅是他们给我们工作的肯定,更多的是我们思想的熏陶。在这里,我们学会了“以人为本”、“真情奉献”、“不求回报”他们的感人实事迹不是我们笨拙的语言所能描绘的,我们只能用朴实的
2、语言来表达我们对他们的敬佩。他们的一行一动、一言一语尽看在我们眼里、记在我们心里。通过就业见习,我们了解社会保障事业、职业培训、流动人员管理、职业指导、工资分配等实际运作,针对部门实际情况,通过调查报告形式,结合理论与实际提出个人见解。 通过社会实践,我们自觉地培养“甘于奉献”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回报社会。有关工伤保险的探究051231朱瑞如摘要: 近年来,非国有企业大军突起,遍布市区乡镇各个角落,但是随之而来的伤亡事故也频繁发生。至目前为止,虽然没有一个十分准确的统计数字,但从法院、劳动、安全部门形成工伤争议诉讼案件中可以看到,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某区2
3、003年受理非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民事诉讼案件有10起之多,工伤争议就有近4起,占整个受理案件中的48。这些工伤只仅仅是发生了争议诉讼这一类,而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工伤事故在非国有企业中更为普遍。劳动事故及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不断发生,事故受害者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屡现媒体。这一方面反映出我国工业化的进一步加剧和市场经济初期的稚嫩,但同时也反映出相关企业与受害者对我国工伤法律制度的了解尚存在较大欠缺,以至造成不少不必要的争议或者走不少弯路。而工伤保险是农民工兄弟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胡晓义说,“维护农民工权益,要把优先解决工伤保险作为重
4、要而急迫的任务。”一、什么是工商保险(1)工伤保险的历史工伤保险以国家立法的出现,始于19世纪晚期的德国,至今有100多年的历史。国外工伤保险在100多年的实践中,由开始时的单纯补偿,逐步发展为包括预防、康复在内的工伤保险体系。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根据50年代初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而建立起来的。(2)工伤保险的定义: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
5、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力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劳动,必然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外,如果不幸而发生了事故,生成劳动者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此时,劳动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劳动者的这种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根本保障的。二、工伤保险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1)中国工伤保险现状与社会经济发展不适应,工伤保险相对滞后。加强工伤保险法制建设,确立新型工伤保险观念,提升工伤保险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一个挑战。(2)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立法不足和执法不力,工伤保险应覆盖全体劳动者,
6、出现盲区。工伤保险覆盖面很低。农民工在工伤保险权益维护方面普遍存在“四难”:良好医疗救治难;申请工伤认定难;劳动能力鉴定难;待遇落实难。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课题组提出,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有些还无法落实。一方面表现在一些地方未实施工伤保险,另一方面一些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在市区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保险情况进行督察。通过检查发现,有很多外地进京施工单位对政策了解不够,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的案件中,超过90%的农民工没有工伤保险,没有一个用人
7、单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主动支付工伤待遇。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只能自己承担伤害造成的后果,这对原本生活艰难的农民工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常常是“一人受伤,全家落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企业的关停并转已成为必然现象,一些国有企业的破产也已成为现实,于是工伤职工的待遇和安置问题成为市场经济改革的任务之一。(3)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偏低,行业费率档次少,差别拉得不大,另一方面,煤炭等高风险行业被 “工伤保险” 拒于门外。近几年,煤矿发生的各类事故及死亡人数一直居全国工矿企业前列,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而事故当中的工伤职工,其待遇和安置问题也成为市场经济改革所面临的突出难题。
8、 (4) 劳动关系确认难、时间长,造成了农民工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复杂,不利于工伤农民工的及时治疗和生活保障。应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在某站援助的152个工伤案件中,仅有14个有劳动合同,占总数的9.2%。当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而无法提交劳动合同时,很多情况下被要求先确认劳动关系,待确认后再申请。仅在这一个环节上,农民工就需要耗费大量时间。(5)由于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立法指导思想、构成要件、给付主体以及给付内容都存在不同,工伤职工可以依据工伤保险的有关法律规定或者民法分别请求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这就产生了两者竟合的问题。 解决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竟合,不是一
9、个简单的法律竟合问题。(6)关于工伤范围的界定,现行条例弊端是使可能应当按照工伤处理的伤亡,被排斥在工伤范围之外。近年来,因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呈明显增长趋势。但关于工伤认定的法源很有限,只有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可以依据,该办法自1996年试行,到现在逐渐显现出了其立法上的缺陷和滞后性。,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保持着庞大的就业基数。近年来更是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农民工数量剧增。目前,我国已有2亿农民工,其中1.2亿在城镇,8 000万在农村就地转移到二、三产业。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文化素质低、生产技能差、自我保护意识缺乏,所从事的职
10、业多为高危行业,造成农民工工伤比率日渐增加,受伤人员维权艰难的事件屡被披露。三、应对措施:(1)明确要求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推进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制定、分解下达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建立农民工参保协查机制;建立推进农民工参保的经验交流机制;建立调查督办机制;加强劳动保障检查;运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强制手段,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为农民工参保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开展以“抓预防、保平安”为主题的高风险农民工工伤预防行动,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降低农民工的工伤风险;开展农民工参
11、保联合大检查;做好农民工参保的宣传咨询工作。 (2)国家对工伤保险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必须牢牢抓住这个时机,充分开展工作,这是历史的机遇。二是要有点气魄。以工伤保险参保规模来说,必须发展到一定规模,覆盖到一定面,才能登上一层台阶,才能一览众山小。三是要有主体意识。工伤保险是政府组织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政府的责任和作用不可替代。应分清政府的职责和市场的职责,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部门要承担起政府应负的责任。从源头上落实了缴费的来源,抓住总承包单位这个关键环节,以工程项目为参保单位,一次性地解决了所有作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具体方法如下:1.劳动保障部门和建委两家联合推动并强制落实工伤保
12、险参保项目,而不是商业保险性质的其他保险。2.从源头上保障工伤保险费用资金落实。 3.强化总承包单位责任,简化基金征缴手续。 4.简化享受待遇手续,单独制发建筑业工伤证。 5.工伤保险具有明确期限。6.监管环节上建委与劳动保障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推进。(3)推出 “一垫三优先”举措“一垫”就是参保农民工发生工伤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救治,医院先记账垫支费用,之后由工伤保险机构与医院结算。“三优先”就是优先工伤认定,优先劳动能力鉴定,优先工伤待遇支付。要做到“一垫三优先”,重要的是建立“一套机制”,做到“四个及时到位”、“一套机制”,即:在选择好有技术、有设备、有信誉,愿意为工伤救治先记账垫支做贡献的医
13、疗机构的基础上,建立起企业、工伤农民工、医院、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伤认定机构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环环相扣、协调一致的运作机制。 “四个及时到位”,即:发生工伤,医疗救治机构要及时到位;工伤农民工住院,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伤经办机构工伤认定调查、参保名单核实要及时到位;工伤农民工病情稳定,劳动能力鉴定安排要及时到位;医疗救治终结,工伤保险待遇核算支付要及时到位。“四个及时到位”一节连一节,简便快捷,省时省力,基本上解决了农民工工伤后的实际问题。(4)工伤认定中劳动者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应注意几大问题:要注意时效问题;尽量与用人方订立书面合同;复议前置;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莫忘学法、用法。
14、同时要注意三忌、三化和三要:一忌选择性参保。要做到应保尽保,对用人单位不能挑肥拣瘦.特别是对当地一些工伤风险大.职业病危害大的企业不能排斥在工伤保险之外.实践证明,工伤保险中许多争议和矛盾只有参保才能解决.没有参保,矛盾直接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争议必然会很多.参保了,矛盾由工伤保险统筹的基金来分散和化解,风险自然小很多.工伤保险的意义就在这里.只有参保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才能降到最低,职工利益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证.二忌捆绑式参保。特殊群体不能一下子全部险一起参加的情况下应该允许先参加一些险种. 应该要对乡镇区域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行“捆绑”与“松绑”相结合的做法,即对凡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且符合工
15、伤保险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实行和其他险种捆绑征收工伤保险的办法。对符合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暂不具备参加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的用人单位,可先参加工伤保险,待条件成熟时再参加其他社会保险。解决了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的参保关系问题,促进了乡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三忌非整齐式参保。三化: 鉴定程序的规范化,实事求是;鉴定人员专业化,掌握劳动能力的相关知识提高坚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素质;鉴定依据标准化,保证鉴定的技术含量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经得起考验.三要:便民,就是要方便工伤职工或遗嘱享受待遇。对长期待遇的领取,尽可能实现社会化。要针对特殊群体,如对跨省的农民工在支付上可以试行一次性支付或
16、者长期支付两种方式;要确保就是对工伤职工的待遇支付要充分;要严格,就是既要充分保证治疗和康复的需要,又要有严格的标准和尺度。强化劳动保障部门职权,简化工伤认定程序(6) 扩大农民工参保覆盖面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问题。要以“及时、所有、全部”作为工作的标准;要实现所有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纳入;要在工作安排上做到“优先解决,及时办理”。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餐饮服务、加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为重点,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参考文献:1安全文化网 工伤保险 2中国劳动社会保障网3中国职业安全网http:/www.zyaq.org 4广州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 劳动合
17、同法的出台所给予的启示浅谈劳动关系的确立051262刘蔼文 051261周晶晶内容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是一个深受关注的热点,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即将出台,劳动双方的关系与地位将逐步明朗化,解决众多普遍用工问题,有利于放大劳动者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然而,该法在未来实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不可忽视,为此,笔者提出一些完善之处,有待日后跟进完善。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法律漏洞 今年6月29日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近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赋予劳动者更多维权利器的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都产生了不少疑问。由笔者在广州市劳动力市场服务
18、中心实习期间所了解的情况得知,市民拨打咨询服务热线12333前来咨询的问题多围绕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由于实际存在问题多,涉及调查范围广,笔者在此仅就劳动关系确立,即劳动合同签订这一方面进行调查。一、背景合同的产生是为了约定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使彼此在界定的合法区域内进行活动。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与劳动关系确立相关的合同纷纷出台,如: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等。发展到今天信息化时代,企业单位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会钻法律漏洞,使劳动关系的确立陷入混乱层面。二、问题的提出与对策由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关系确定以劳动合同的形式执行,对于保护劳动者
19、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起重要作用。随着劳动关系复杂性提高,订立一部劳动合同法有实际的现实意义。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广东普遍存在以下三个大问题:(一)用人单位不签合同。很多群众反映,目前,有的用人单位存在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规范行为。据了解,李某在一家个体户经营的餐厅工作八年,声称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此类事件据不完全抽样调查,全国建筑、餐饮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合同签订率约30,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率不到20。针对这种现象,此次立法相比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大了,而且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处罚。劳动合同法条款中第十四条规
20、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对此,作为落实国家关于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一部分,广州市将从6月份至10月份在劳动合同签订率相对低下的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开展劳动合同“签约行动”,并在7月份开展执法专项检查,确保今年年底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由此看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将不敢再“玩火”,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将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强化措施,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二)青春期使用
21、期限。目前,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非常突出,不少单位只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这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不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重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有针对性地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这样规定,强化
22、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企业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时别无选择,唯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肖胜方说,现在不少企业还未意识到这些规定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的严峻挑战,预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46年时间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成为企业主要用工形态,企业八成到九成的员工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企业随意解除合同。企业单位处于自身利润最大化的考虑,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有随意解除合同,降低用工成本之嫌。据媒体报道,大学生就业的高峰期到来,对于初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试用期首先要面对的是职场“挑战”。一些无良的老板以其惯用的伎俩将“试用期”当成“剥削期”逃避法定义务,时有发生老板无故在试用期内解
23、雇劳动者事件。今年7月初,35名来自全国各地的优秀大学生到深圳签约单位报到,没想到拿到的竟然时一张“解约通知书”,违约解聘方是隶属于世界500强企业的“伟创力研发(深圳)有限公司”,著名企业如此出尔反尔的举动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看来,合同法的完善、落实迫在眉睫。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能随意解雇。另外,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作了明确规定。特别对于企业到期解除合同要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
24、付赔偿金,这些规定将减少企业随意解雇员工行为。三、劳动合同法仍有待完善的地方无疑,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更多的保护和维权利器,而企业则面临严峻的挑战。法律、法规总是在受到挑战后不断进行修改与完善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心理的驱动下,总会利用法律武器,甚至钻法律空子以获得更多的利益。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笔者认为,该法律在实施中预计会存在以下几个缺陷使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有空可钻”。(一)用人单位逃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疑增加了企业单位的用工成本,使企业单位失去了许多剥削劳动者的机会,如试用期的廉价劳动力。工龄工资制以及各种福利制度会使用人
25、单位增加在劳动者身上的投入。理性的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增加利润,必然会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了解,某餐饮公司一名女职工,多年来在其岗位上兢兢业业,服务态度良好,广受群众的好评,几乎年年都获得公司颁发的“优秀员工”奖。然而,这么优秀的一名员工,在她为公司服务的第十年,公司忽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因是:该员工工作态度不端正、服务态度欠佳。这不能不怡笑大方,一直表现良好的优秀员工为何偏偏在第十年遭公司的解雇?明眼人一看就明白,该用人单位是逃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条款指出: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为逃避签订无
26、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公司竟不惜解雇一名多年的优秀员工。(二)劳动者的“免死金牌”心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偏袒”使广大劳动者眉开眼笑,多年来工作中胆战心惊、小心谨慎、任劳任怨,为了保住饭碗,即使面对用人单位过分的剥削也敢怒而不敢言。过去,虽然法律也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地位平等,可实际上,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事实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表现为用人单位很大程度上控制着劳动者,劳动者始终处于劣势地位。现在,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不仅在现实中尽量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平等,而且可以理直气壮地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但是,权利的增加难免会使部分劳动者滋生一些不良心理。如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
27、合同”出现的“免死金牌”心理。秦姨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员工,她工作满十年的日子刚好是其合同期满的日子,可是合同期满后,她既没接收到公司续签合同的通知,也没收到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带着疑问,秦姨去了法律事务所咨询,律师告诉她,这种情况相当于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基本上在公司有了一张“免死金牌”。秦姨很开心,从此以老员工身份自居,工作松懈,并且在没有医院证明的情况下就请病假,公司经提醒仍不见其改正,终于决定与其终止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由此看来,在劳动者权利下放的同时,如果不好好把握度的界限,尽管劳动合同法出台,也难逃“一死”。(三)劳动关系合同区分难,实操性低。随着用工关系的发生,分工
28、越来越细化,由此产生了劳动关系确立的各种合同和协议。除了常见的劳动合同外,还有劳务合同、雇佣合同、集体合同和就业协议等。尽管法律法规已给予它们各自明确的定义和区别依据,然而,实际生活中发生劳动关系纠纷的事件复杂,既有相似性又有特殊性,以至若局限于法律字面去区分比较难。如前所引述的35名优秀大学生被“伟创力研发有限公司”解约的报道,资深法律专家丁乐文指出,单就目前的报道还不清楚公司与这些学生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三方的就业协议,两者有本质区别。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那么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
29、议的,可解除合同。深圳伟创力若是认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而不能仅凭一纸空文。若双方签订的只是就业协议,那么学生还是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就业协议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这事件发生暴露出确定劳动关系时,没有明确法律形式,导致大学生刚报到即被“炒”。类似这样的案件比比皆是,劳动关系合同混淆时有发生,每当劳动争议事件发生时,首要解决的是明确合同形式,这是区别对待的前提。但是鉴于它们区分度不明显,导致很多案件的处理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因此,随着劳动合同法出台,这方面的补充也应以明确的法律法规完善下来,劳动关系的确定有法可依,处理争议时便可依
30、法办理。除此以外,还有一种现象: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被视为劳务关系,顺理成章签订的合同是劳务合同。这使农民工劳动权利、应享有的社保福利待遇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因此,建议应以法律形式确立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将民工纳入劳动法范围内,让民工在履行义务,付出辛勤劳动的同时,也享有合法公正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体现社会维权意识提升的结果,也是对劳动法的必要继承和补充。随着劳动争议层出不穷,劳动关系将不断完善,最终达到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与义务,搭建和谐的用工环境效能。参考资料: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广州日报,2007年7月16日 A4广州日报,2007年7月16日 C9广州日报,
31、2006年12月25日 A5关注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工作劳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如何促进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055232何纯宇 051262陈晓娟 055432林小露摘要: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工作是一项实操性很强的长期工作。本文介绍劳动力市场均衡在现代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影响,分析了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各方的工作和功能,及其如何影响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工作完成情况。最后阐述了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工作中三方的关系也是体现其工作内涵和意义的重要依据。关键词:就业再就业 就业困难对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引 言自我国由建国初期计划经济为主的经济体制转换为现行市场经济为主的经济
32、体制后,就业问题也由原先的计划性指标就业转变为现行的劳动力市场均衡问题性就业。我国的就业问题也从原先比较简单机械性的就业安排发展为今天复杂多因素性的就业困难实际形势。随着国家教育与其他培训机制的逐步完善培养了更多高素质就业人员,还有在国际交流频密中产生的国外“跨国界就业”人员也通过新技术将许多原人工工序更新为机器化操作等方式,造成有关就业岗位对相关就业人员的要求也愈来愈高,导致部分就业人员因文化素质较低等原因被迫下岗或者失业,从而产生了结构性失业。因此便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就业困难对象。所谓就业困难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有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主要包括:“4050”人员(申请
33、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上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残疾或患有疾病,但仍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长期下岗失业人员;各地确定的其他需要就业援助的人员。二、 促进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各方的主要工作和功能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工作是一项实操性很强的长期工作。劳动力市场均衡是影响现代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因素,因此现代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工作必须遵循劳动力市场均衡开展。在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就业困难对象作为提出就业要求的需求方,向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提
34、供就业岗位的有关企事业单位提出就业请求。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了这项工作中的中介方,而提供就业岗位的企事业单位便成为这项工作中的就业岗位供应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中介方)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岗位需求方)提出就业请求发布就业岗位要求提出就业求助提供有关就业帮助发出提供岗位邀请提供岗位需求信息企事业单位(就业岗位提供方)(一)、作为中介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这项工作中的主要工作部门 1.在这个模型中作为中介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作用就是作为特殊失业人员和就业岗位提供方的交流纽带,催化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劣势的特殊失业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信息共享从而消除不必要的信息不对称,加快特殊失业人员就
35、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就业岗位供需双方的相关资料以统计、整理和汇总方式进行存档,以方便就业岗位的供需双方能最快地找到所需资料,消除不必要的信息不对称。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能共享有关资料,并根据这些有序的存档资料帮助就业岗位供需双方找到相关要求和条件对称的人员和岗位,从而减少了作为弱势群体的特殊失业人员寻求就业岗位的成本,加快特殊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也采取了与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多类型业务性的接触和交流,通过履行政府部门的服务职能帮助企事业单位树立正面的社会形象也为特殊失业人员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渠道,在
36、拓宽就业岗位供应的同时更为特殊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奠定稳固基础。关注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开展劳动力对象素质调查制度也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特殊失业人员的具体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充分利用社区工作平台和企业直报等渠道及时收集有关信息,跟踪监测计划执行情况,积极开展就业再就业形势预测分析,形成动态监控机制。并将动态监控机制合理运用于特殊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中才能及时掌握第一手实际资料。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深入社区了解特殊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后才能最为妥善地安排合适地就业岗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及时根据信息安排就业岗位供需双方进行直接的供需见面会,直接
37、降低失业人员就业和供应方招聘时存在的信息误解程度进而排除供需双方交流通道不畅等问题。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供需双方洽谈聘用条件时应起到缓和供方职位要求和需方条件冲突的作用。作为特殊失业人员在面对一般职位要求时相对于其他求职人员可能会表现出较多的弱势,其就业条件和供方要求可能会出现一定的断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应通过协商调和等方式促成供方降低聘用要求,也鼓励和支持特殊失业人员通过自身、聘用单位和社会公共资源等方式进行学习培训达到提升自我,缩小与大多数供方聘用要求间的距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也可以采取扶持部分有条件的特殊失业人员进行自主创业,通过各种渠道协助这部分特殊失业人员在
38、自主发展的情况下解决自身乃至更多特殊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从而达到特殊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性循环。通过构建和谐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发展程序,将促进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工作实实在在地体现于和谐社会发展的具体形式中。3.由于特殊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是特殊的就业方式,特殊失业人员对就业岗位的环境的适应性及其所在就业岗位的稳定性仍是影响就业再就业的主要因素。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安排特殊失业人员进行就业再就业后的跟踪工作也是重点工作之一,更是这项工作能否完满成功的关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特殊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后对其所在企事业单位和特殊失业人员进行跟踪深入了解具体实际情况,了解特殊失业人员在职岗位的
39、环境和福利等关系自身生活的基本条件,确保特殊失业人员的生活条件在就业再就业之后有所改善而且能得到基本社会保险等福利,保障特殊失业人员拥有得到基本生活条件的能力。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作为协调各方利益的中介方,必须保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保持作为代表人民、政府和事业机关履行服务职能的廉洁高效工作形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协调不同特殊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的过程中,必须分清主次关系将主要紧急的问题予以特殊加快的解决办法及时解决,在工作工程中注重发展集体批量就业再就业以加快解决特殊失业人员就业问题。(二)提供就业岗位的企事业单位是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供应方,也是主动掌握和影响各项数据指标的
40、主要一方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提供就业岗位的供应方,通过主动招聘和应邀请招聘等方式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力量。作为社会企事业单位在创收利润的同时也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履行社会责任,其中照顾弱势群体为其提供一定的就业岗位是主要方式之一。企事业单位在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就业岗位时减少了社会失业人员的数量,减轻了社会的就业压力和部分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为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出企事业单位应尽的一份力量。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就业岗位也是企事业单位自身发展无形资产的主要方式。作为提供就业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的同时更树立了正面的社会形象、增加了
41、无形资产进而扩大社会影响力,为拓宽业务范畴和进一步发展作铺垫。在这项“多赢”的工作中,企事业单位在无形中树立了自身发展的品牌和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解决了部分实在问题,更为急切需要帮助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了生活保障。社会企事业单位在吸收了就业困难对象后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培训,从而提升原就业困难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便可以为企事业单位创造更多的效益。通过这种方式也提升了原就业困难对象的素质,形成原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因此企事业单位在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中主动掌握和影响着各项数据指标,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每项数据指标增减都牵引着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完成情
42、况。(三)就业困难人员作为被帮助对象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多进行自我提升,通过主动与社会企事业单位寻求工作岗位和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救助等方式实现就业。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需求方在求职时应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寻求合适的就业岗位,避免求职者“眼高手低”和劳动力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出现。就业困难对象在寻求就业帮助的过程中也应注重通过自我学习和寻求社会公共资源等方式提升自我素质能力。以寻求自我就业的方式避免浪费社会公共资源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资源。就业困难对象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寻求自主就业再就业,或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适合的条件自主创业,以达到脱离就业困难对象的目的。三、促进就业困难
43、对象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各方的关系及其发展形势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中介方,社会企事业单位是提供工作岗位的供应方,就业困难对象是就业岗位的需求方。就业岗位供需双方间的关系体现了劳动力市场均衡原则,但加入了作为政府服务职能的中介方就体现了特殊的均衡原则。在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工作中,中介方考虑到特殊劳动力供需情况就有可能建议供需双方做出一定的让步机会,让供需双方有更多的合同条件协商空间;而就业岗位供应方有可能减低岗位要求或者义务性向特殊求职人员进行培训,以达到以最小成本履行企事业社会责任的目的;而就业困难对象就有可能降低对就业岗位的部分要求以求得到最大程度的帮助和发展。
44、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工作是符合劳动力市场均衡原则的工作,和谐的工作关系使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关做法和法理法规,各方间的协调发展更是使其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四、结束语此文系本人在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中心特困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办公室实习过程中总结而得。在切身参与特困失业人员就业指导工作后才明白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政策性强、接触面广且实际操作性强,在这项十分人性化的工作中必须怀着公平和关爱的心去开展各项工作。直接面对就业困难对象工作的特困办更是处于工作前线难度最大的部门,在履行政府服务职能和相关政策过程中更需要人性化的工作方式。真实准确地分析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各方的情况也是必不可少的基本
45、工作,也只有掌握相关资料才能使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本人在实习过程也体会到了这项工作艰巨及其重要性,也感到十分荣幸可以得到这次实习机会。所以本人在此向广东金融学院院党委、院团委、广东金融学院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系、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中心致以真诚的感谢,感谢各部门为我院学子创造实习条件和提供实习机会。注释:、所谓劳动力市场均衡最初是指劳动力供求相等、市场出清这样一种状态,但是由于对劳动力的需求是一种派生需求,对劳动需求的分析应联系劳动产品需求来进行,即对劳动的考察应放在劳动力市场和与劳动相应的产品市场的均衡中进行。、结构性失业是在市场对劳动的需求发生结构性变化时产生的。例如,
46、对水泥或纺织行业的工人的需要减少,引起部分工人的失业。这种失业往往发生在产业调整,对某种劳动的需求增加,对另一种劳动的需求减少,而供给没有迅速做出调整的时候。随着劳动要素自身的逐步调整和地区差的缩小,这种失业也是可以解决的,但需要就业者自身具备一定条件。参考文献:1于丹,“劳动经济学”,2003, (5th Apr.2004) 第六章第二节2朱方洲,“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解决就业问题”, (25th Jul. 2003)(高)技能人才为何如此“紧缺”051252叶云龙 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人才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随着“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提出,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培养人才的浪潮。但按照目前
47、的情况来看,我国的人才还处于供不应求的阶段,特别是技能人才,它已经成为了国家经济发展的瓶颈。 今年暑假,我很幸运可以到广州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实习。该中心是广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直属单位,是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职能于一体的对外服务机关。每星期三、六、日中心都会举办主要针对技能人才的大型现场招聘会。由于我被分配到职业介绍服务部,所以有机会接触到来中心招聘的企业和单位。在实习期间,我深刻地体验到了招聘单位招工难的困难处境,这正好也说明了我国技能人才紧缺的问题。为何技能人才如此紧缺?应该怎样去解决这个问题呢?带着这些问题,我开始了在市场中心的调研活动。本次调查始于2007年7月16日,终于2007年8月5日,采取随机抽样统计以及访谈的方法,比较成功地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答案。一、技能人才“紧缺”的情况 据有关报道:广东省“十五”期末技能人才缺口180万,其中高级技能人才缺口100万人以上;北京未来五年技能人才缺口约100万;上海高技能人才不足实际需求的30;南京高技能人才缺口已10.7万;安徽省技能人才缺口300万;四川省体制内单位技能人才缺口近20万人,仅0.7万人的培养计划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资料来源:北京人才市场报2006-2-27;新浪网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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