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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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记员核心职业技能(庭审笔录制作训练)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案【训练视频资料】【参考答案】法庭审理笔录案由: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旁听人数:人审判长:周笑代理审判员:陈宜 沈伟宾书记员:王充记录如下: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请坐。就坐在上诉席位一方的当事人请向法庭报告一下你们的情况。:上诉人吴军、吴爱祥。两位上诉人的代理人是北京市中赢律师事务所上海分属的闵天阳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审:被上诉人席位上就坐的当事人请报告一下你们的情况:被上诉人何丙针、付言娟、可采英、何晓双。四位上诉人
2、共同委托了两名委托代理人,一名是上海市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明,还有一位是被四个上诉人的亲属孙有根。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孙有根的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审:原审第三人天安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黄埔支公司的当事人是否到庭第三人:到庭了,黄埔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审:现在开庭!本庭今天审理的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院审查明的事实表明,吴军驾驶吴爱祥的轿车在南汇区南六公路发展东路附近撞击同向的两辆轿车后,车辆应故失控,冲过中间绿化隔离带,与对面驾驶轻便摩托的何振华相撞,造成何振华死亡。现何振华亲属提起诉讼,向吴军及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吴爱祥索赔人民币82万余元。原审判决吴军承担事故的
3、全部责任,并赔偿受害人家属574210元。车辆投保人天安保险公司上海市黄埔支公司承担强制责任险52000元。并且判决吴爱祥与吴军承担连带责任。现在吴爱祥、吴军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上诉人吴军、吴爱祥与被上诉人何丙根、付言娟、可采英、何晓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款之规定进行公开审理,本合议庭由审判员周笑,代理审判员陈宜、代理审判员沈伟宾组成。由周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充担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
4、回避,上诉人:不申请?被上诉人:不申请?第三人: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51条、第52条之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但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上诉人:听清楚了?被上诉人:听清楚了?第三人:听清楚了?现在进行法庭的事实调查阶段。两位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否一致:一致?请陈述一下你们的上诉请求: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南汇区人民法院2007汇民一民初字第473
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申,或者直接予以改判。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死者何振华,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第一,无证驾驶;第二,在非机动车内行使;第三,没有按规定带安全帽。因此此起交通事故何振华本身有严重的过失,而不是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一般过失。为此南汇交警支队认定死者何振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对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死者何振华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诉人认为于法于理均无据,更不符合法院审判该类案件的惯例。其次,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付言娟是有收入来源的,而且也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故不属于被扶养,不应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第
6、三,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对精神赔偿的数额过高。其他事实根据还有还有支持。由于认定事实不清,必然造成适用法律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主持公道依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完毕。?被上诉人一方,你们在接下来的庭审当中意见表述是否一致。:意见表述一致?如果一致的话请你们也委派一名代表发言,是否清楚:清楚?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答辩: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认为一审的判决认定事实是清楚的,判决是公正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完毕了吗:是否需要展开?不需要。请你在接下来的发言能够正对话筒,这样可以让这边听的更清晰一点。第三人是否接受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第三人同意上诉人的
7、上诉意见。?下面核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请各方当事人打开一审判决书。我们先番到第3页,请注意第3页的最后一行一直到第6页的第3行结束。这是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我们逐段核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请各方当事人先看第1段,第1段查明的是事故发生的经过,车损评估以及公安机关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书。这是在第3页的最后一直行一直到第4页的第1个自然段结束的结束。上诉人一方对一审法院查明的这一段事实有没有异议:对这部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我们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是遗漏了相关的事实?遗漏的事实我们在稍候的补充事实栏目进行补充。现在仅就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进行核对。被上诉人一方队院审法院查明的这一段事实有没有异议:对这
8、一段事实我们在一审当中认为公安局认定死者负有次要责任,我们认为当时死者是没有责任。现在我们对判决书不提意见,所以我们保留自己的意见。?请问你当时公安机关是不是客观上做出了这样的一个责任认定书,是不是:是的?第三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这一段事事有没有异议:对原审法院查明的这一段事实有一点异议?有一点异议,哪一句话:就是原告在诉讼当中所称到的,被告吴军在逃逸过程中先后撞击两辆车后才仓皇逃逸,在逃逸过程中车辆失控跨过了护栏,对于这一点一审法院他没有认定?对不对打断一下,第三人现在是核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并没有就当事人的诉讼所主张的事实进行核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第一段事实,就我刚才框定的一段范围,在第3页
9、的最后一行一直到第4页的最后一个自然段结束,对于这一段查明的事实内容你有没有异议,:这个没有异议?假如你有事实补充的话,也可以放在稍候的事实补充栏目来进行。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现在请你们看原审法院查明的第二段事实,在第4页上,这段事实是罗列了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的内容以及原审原告聘请律师所花费的费用,还有公安机关作出了调节终结书这些事实。上诉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这一段事实有没有异议,:没有异议?被上诉人一方有没有异议:没有异议?第三人一方有没有异议:没有异议?现在请看原审法院查明的第三段事实。第三段事实查明了吴军在公安机关及有关医院的陈述就诊投英状态的过程。另外,还查明了医学鉴
10、定中心鉴定吴军疾病属癫痫疾病症状的一个事实经过。上诉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这一段内容有没有异议:这一段没有异议?被上诉人一方有没有异议:没有异议?第三人一方有没有异议:没有异议?现在接下来看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的最后一段。最后一段事实查明了被害人父母的生育及收入情况,另外还查明了事故质量的保险状态。上诉人对这一段查明事实有没有异议:这个没有异议?被上诉人有没有异议:没有异议?第三人有没有异议:没有异议?上诉人,除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外,你们一放在今天的庭审过程当中有没有新的事实需要向法庭补充。:有的?请讲: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遗漏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就是死者何振华他驾驶摩托车是在非机动车
11、道内行驶。那么这个地方我们在一审时候已经提出来,而且被上诉人在一审的时候也予以确认,这一点在一审判决书上没有体现出来,这是其一。其二,死者何振华在驾驶摩托车行驶的时候没有带安全帽,除了无证驾驶,他还骑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而且没有带安全帽。这一点也没有在这个一审判决中体现出来。我想补充的是这么一点。?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刚才所补充的第一节事实,他认为何振华驾驶摩托车是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的有没有异议:我们看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以后,撞击的时候应该是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上诉人,现在被上诉人对你所主张的事实提出了异议,本庭问你,就此节事实你在一审的时候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哪些证据来证明你的主张:首先,一审庭
12、审的时候上诉人就提出过这个事实,而且也还 请法官看一下原审的庭审记录里面非常清楚的记载了这样一个事实,就是被上诉人认可何振华是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第二,南汇交警支队他们做的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里面,明确的说明了出事的地点在南六公路西侧,靠近西侧绿化带的地方。而且他们用图尺标标出来,很明确的。这是南六公诉西侧路基,这个地方就是非机动车还没有熄灭,靠近路边出的事情。那么,这个现场图纸上勘察的那个事故现场图上也明确是在非机动车内,甚至在非机动车还往西面出的事情。一个是被上诉人在一审的时候确认过的,这个问题。第二个道路交通勘察笔录,第三个是现场的事故图。这三个方面确认死者何振华他是在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
13、南行驶?就此节事实今天的审理过程当中有没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应该说一审的时候,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和交通事故图都应该有的,没有新的证据?被上诉人首先对于上诉人就此节事实在一审的时候提供的两份现场图及勘察笔录,这两份证据你们是不是看到过:因为时间长了,现在记不起来?那么其他当事人是不是看到过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刚才上诉人提出了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图上面提出了讲吴振华在非机动车上行驶,实际上交警跟我们说发生现场事故图上面明确?对不起打断一下,我的问题是你们是不是看到过这两份证据,看到过吗:有的?好的可以被上诉人:我们把这两份交给法庭?法庭这边有,只是问你是不是看到过。:看到过?另外,请被上诉人听好了
14、,上诉人主张这一节事实在原审审理过程中你们曾经自认过,也就是说你们认可过何振华将摩托车开在非机动车道上,是不是有过这样的自认:应该没有的,我们觉得还是应该以证据无主,这个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人,你们主张被上诉人自认过,请问原审开过三次庭,在哪一次开庭中做过这样的自认:好象是第一次。我专门问到这个问题,法官也专门问过被上诉人,当庭问的。后来他们好象是说跟事故的责任好象没有关系,他们是这样认为。但是非机动车内这个是当庭确认的?这一次庭审的笔录你是不是仔细看过,第一庭审的笔录:我在那个庭审以后看庭审笔录的时候我看到过这个表述。具体可能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我可能也记不清楚,反正是前两次?被上诉人听清
15、楚了,向你们告知一下,你们的代理人在原审第一次庭审过程中,明确地向法庭陈述,何振华当时是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法庭有明确的记录。至于在非机动车上正常行驶是不是要承担事故的责任,这是另外一回事,合议庭要在评议的时候作出决定,听清楚了。现在核对上诉人补充的第二节事实,上诉人主张在事故发生的时候被害人何振华没有带安全帽,对此节事实被上诉人是否认可:这个是事实,是没有带安全帽?被上诉人,你是否认可上诉人所称的未带安全帽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也就是说何振华应当为未带安全帽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你们是否认可他这个主张。:不认可,?有没有相关的主张,为什么:因为这起事故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事故
16、。当时的肇事者是在马路的对面反方向行驶的,他是撞了两辆车以后,对穿越中间的绿化带,然后再撞到被害人。这样的结果完全是由上诉人一方造成的。?被上诉人,被害人的何振华的尸体检验报告书你们是否看到过:看到过?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第三人是否认可尸体检验报告书所鉴定的内容,上诉人:对尸检报告我们基本上认可。但是尸检验报告上也有过头部受伤的描述也是有的。不带安全帽的话我们认为对他的头部的撞击可能影响更大,如果带了安全帽的话,可能对头部的影响可能减少到最低,或者说带了安全帽的话生命能够保存下来。?被上诉人对尸检报告是否认可:认可?第三人认可尸检报告书:认可?被上诉人,除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本庭刚刚所涉及
17、的事实之外,你还有没有其他事实要向法庭补充:没有?第三人,除了刚刚法庭说涉及的事实以及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之外,是否有其他的事实需要向法庭补充:我想补充一点就是,上诉人吴军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当时他是先撞击了两辆轿车以后,在逃逸的过程当中车辆失控,跨过了那个隔离栏,然后撞到被上诉人,也就是撞到了那个死者,所以我们认为这个交警队,对一起事实完全没有作出认定,而且在责任认定书上面对前两辆事故的车辆也没有提起,这一节事实是我们保险公司自己去调查后了解到的。而且两辆车撞击的位置和撞击死者的位置当中大概相隔了6、700米。我们也到事故现场去勘察过的,也画过草图,而且就是也向吴军征询过它的意见,他自己也承
18、认当时的时候脑子一片空白,就是想逃离现场。那么对于这些证据材料我们在一审已经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但是法庭对吴军这一节事实并没有作出认定。他只是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加强险这样一个责任。?上诉人,对保险公司刚刚所说吴军存在逃逸的情况,这一节事实是否认可:不认可。刚才第三人陈述的逃逸的行为,在判决书显示出来是原告在起诉的时候,原告方是这样认为。但是事实究竟是怎样,交警大队已经否定了原告这种逃逸的说法。在刑事案子的审理中,也否认这一说法。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这个事实的时候认定他不存在逃逸的这样一个事实。认为在这个事故逃逸的事实认定上,一审认定是正确的?被上诉人,对保险公司主张的吴军存在逃逸情况你们是否认可:
19、对这个问题我们在一审起诉的时候我们认为是逃逸。但是经法庭审理后,最终法院认定是因为他患有癫痫疾病,没有服用相应的药物,产生这个。现在我们对起诉书没有异议。所以我们认为这个应该是不认可的?第三人保险公司,你主张吴军存在逃逸情况,在原审的时候你提供了哪些证据证明:一个是吴军自己的笔录,我们保险公司跟他做的笔录。第二个是,我们向被吴军所撞击的另外两辆车的司机所做的一个公安部门的110的接警记录。因为他跟前面两辆被撞以后都打了110了,他陈述就是说有一辆车撞击了他以后马上就逃掉了,车牌号码他们也不是很清楚,然后就是报警,大概就是在这起事故之前大概几分钟。还有一个是我们到现场去绘制一个现场草图。从这个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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