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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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并提升公司公众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即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规定之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证券及资本运
2、营部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第三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及控股、参股的子公司。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第四条 证券及资本运营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统筹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是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第六条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对呈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3、性、及时性负责。第七条 第七条 分管公司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的责任。第八条 第八条 本制度中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证券及资本运营部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 2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证券及资本运营部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的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判禁止
4、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判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证券及资本运营部和董事会秘书。第十条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证券及资本运营部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指派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信息报告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资料,财务部门在提供上述资料时,已预见下一报告期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同时将业绩预告上报证券
5、及资本运营部:(1)净利润为负值;(2)业绩大幅变动。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证券及资本运营部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他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帐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配合证券及资本运营部完
6、成定期报告工作计划所需材料。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证券及资本运营部须及时审阅分析各部门、子公司提供的综合信息,并根据该信息决定是否与有关部门进行访谈。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节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 3和财务指标;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董事会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节 临时信息报告 第十八条 第十八
7、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当在以下最先发生的任一时点前十个工作日,向证券及资本运营部提交书面报告:(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应当及时填写书面报告,报告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一时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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