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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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CNCA-01C-008:201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2011-05-10 发布 2011-08-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1 1适用范围.1 2认证模式.1 2认证模式.1 3认证的基本环节.1 3认证的基本环节.1 3.1 认证的申请.1 3.2 型式试验.1 3.3 初始工厂审查.1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1 3.5 获证后的监督.1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1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1 4.1 认证申请.1 4.2 型式试验.2 4.3 初始工
2、厂审查.4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5 4.5 获证后的监督.6 5.认证证书.8 5.认证证书.8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8 5.2 认证产品的扩展.9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9 5.4 认证证书的使用.10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10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10 6.1 基本要求.10 6.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10 6.3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10 6.4 加施方式.10 6.5 标志位置.10 7收费.10 7收费.10 附件 1 电器附件外壳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及其申报要求.11 附件 1 电器附件外壳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及其申报要求.11 附件 2 电
3、器附件外壳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12 附件 2 电器附件外壳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12 附件 3 监督抽样检验的电器附件外壳产品种类.13 附件 3 监督抽样检验的电器附件外壳产品种类.13 I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产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1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涉及的产品为:适用于户内或户外使用的额定电压不超过 440V 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电器附件安装盒、外壳或外壳部件。外壳类产品包括:安装盒、盖或盖板、面板、空白电气箱体。2认证模式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 3认证
4、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检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按外壳的材料性质、安装方法、安装性质、温度范围、最高温度、防直接接触、防固体物质进入和防有害进水的保护等级和有无悬吊装置进行认证申请单元划分。划分为同一单元的产品应是所用材料相同、结构基本相同的同一类产品。同一申请单元内有多个型号时,应对同一单元内所有型号做出确切1 描述。4.1.1.2 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企业(不同生产
5、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企业(生产场地)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企业(生产场地)的产品需送样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生产场地),不同生产者(制造商)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必要时送样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4.1.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根据需要随附以下文件:1)产品总装图等;2)关键零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见附件 1);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与主检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4)其他需要的文件。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型式试验的送样原则 型式试验送样应从认
6、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根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他产品需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4.2.1.2 样品真实性 通常情况,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必要时,认证机构可采取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获得样品。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2 4.2.1.3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代表性样品的数量为 6 个,申请单元覆盖产品的样品数量各 3 个。4.2
7、.1.4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4.2.2 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GB17466.1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安装盒和外壳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17466.21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电器附件安装盒和外壳 第 21 部分:用于悬吊装置的安装盒和外壳的特殊要求 GB17466.23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电器附件安装盒和外壳 第 23 部分:地面安装盒与外壳的特殊要求 GB17466.24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电器附件安装盒和外壳 第24部分:住宅保护装置和类似
8、电源功耗装置的外壳的特殊要求 注:型式试验应采用上述对应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4.2.2.2 检测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为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4.2.2.3 检测方法 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4.2.3 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申请;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3 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组织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并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和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及
9、时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在其生产企业内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照确保产品一致性、促进认证结果持续有效的原则,由认证机构针对工厂的“职责和资源,文件和记录,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不合格品的控制,内部质量审核,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包装、搬运和储存”等内容制定相应产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实施细则,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公布实施。此外,还应按照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工厂质
10、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 2)进行检查。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个单元的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生产者(制造商)、每“种”产品(参见附件 3)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1)认证产品的标志和包装物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技术参数、型号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一致;3)认证产品所用的零部件和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4 在工厂检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4.3.1.3 检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
11、证的产品和加工场所。4.3.2 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可以同时进行,但应满足认证机构相关要求。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1 至 4 个人日。型式试验结束后,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4.3.3 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检查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12、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及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5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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