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行业指导标准(水路交通)-关于印发广西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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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095号各市人事局、交通局,区直各部门(单位):根据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74号)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
2、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二O一0年一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一)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港政、运政、船检、引航、航道等事业单位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二)水路交通教育事业单位,适用相关行业的指导标准
3、。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一)管理岗位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现有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港航工程、船舶工程、运输经济、船舶检验、引航(航海)、航道、航标、交通法律法规、交通信息化等专业技术岗位,包括: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教授级高级工
4、程师三级岗位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2.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引航员、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引航员、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引航员、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3.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工程师(经济师)一级岗位和一级引航员岗位,工程师(经济师)二级岗位和二级引航员一级岗位,工程师(经济师)三级岗位和二级引航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4.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一级岗位,助理工程师(助理经
5、济师)二级岗位和三级引航员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员(经济员、助理引航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中其他船员对应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标准的规定确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格式确定。(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1.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2.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
6、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依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一)港航、港口、航务、航运管理等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35%;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5%。对于专业技术性很强以及管理层级高的上述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可适当提高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并相应降低其他两类岗位比例。(二)船舶检验、引航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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