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pd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pdf(1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92 号 第 92 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经 2006 年 11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局 长 李长江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房
2、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第二章 起重机械制造第二章 起重机械制造 第四条第四条 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第五条第五条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 4 年。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
3、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第六条第六条 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第七条第七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第八条第八条 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第九条第九条 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
4、监督检验。第十条第十条 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
5、、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 4 年。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6、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书号、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验收后 3
7、0 日内,将安装、改造、维修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第四章 起重机械使用第四章 起重机械使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 总局 92 起重机械 安全 监察 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