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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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2006年9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所涉及的外汇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商品房
2、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境内分支、代表机构获准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4、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需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
3、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境内商品房。 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 3、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个人境外汇入的购房
4、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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