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辽宁省地方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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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辽地税发20071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治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7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房地产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一)严格执行契税有关税收政策。一是除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为3%,现减半征收外,契税税
2、率均按4%执行,各地不得擅自降低税率。二是对个别地区仍执行废止的“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在一年内又购进自用普通住房,新购住房支付款金额高于售房金额的,以新购住房支付款与售房款的差额为基数减半交纳契税;所购住房支付金额等于或低于售房金额的,以新购住房支付款为基数,减半交纳契税”的优惠政策要立即停止执行。三是严格执行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减免范围仅限于棚户区居民住房,严禁扩大减免范围。(二)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的有关税收政策。各地要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税收政策在个人房屋交易时,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等资料的非普通住房,可暂按转让收入的0.25
3、%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等资料的非住房,可暂按转让收入的0.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三)严格执行个人房屋交易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一是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对住房转让,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对非住房转让,按转让收入的2%征收。二是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返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二、切实规范房地产交易的税收征管(一)各地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切实落实“先税后证”的管理制度,确保交易环节税收的“一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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