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应用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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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西部科技2 0 0 9 年11 月(上旬)第0 8 卷第3 1 期总第1 9 2 期林友金(福建新亚集团企业,福建福清3 5 0 5 0 0)摘要:为7 完善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制度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 0 0 9】5 1 号)。可是,如何合理利用新政策、迎接新的机遇与挑战,是业内同仁值得深思的问题。笔者在深入研究新政策的同时,结合该行业所得税的操作实践,特撰写此文,供大家商榷。关键词:税收政策;房企所得税;应用分析l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
2、发产品。国税发(2 0 0 9)3 1 号文在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的基础上,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企业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在收入确认原则、预缴政策、成本核算方法、预提成本费用方面,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统一,从而有利于公平税负原则的落实,对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2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的确认新政策规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认定,一般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行政机关的编制为标准,其中有: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建设局;市规划与建设局等等。总之,以当地政府部门的解释为准,
3、只要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当地政府认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即应视为已经完工。(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晶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这主要指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只要有其中的一种,即可视为已经完工。对于已经完工的产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
4、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过新政策并没有规定土地开发的完、E 条件。如果有关企业开发土地再行转让,只能比照般货物销售或者财产转让进行所得税处理。3严格依率预征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 0 0 9 3 1 号文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 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 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由于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期计算出预计毛利额,
5、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地说,预计毛利额在减除了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后,才确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毛利率1 0 先减去5 5 5 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1 3 的土地增值税,最后扣除期间费用,这样在预征阶段的实际税负就较低,这体现了税法的公平原则,有利于缓解房地产业的资金压力。4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刚(1)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具体确认如下: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与一般的工商企业商品销售收入的认定一致。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
6、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则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已经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也是实践操作中最为现实的收入确认模式。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情况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的收入确认;采取视同买断方式的收入确认;采取基收稿日期:2 0 0 9 一0 9 11 修回日期:2 0 0 9 1 0 2 2作者简介:林友金
7、(19 6 5 一),男,福建福清籍。任福建新亚集团企业财务总监。4 2万方数据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的收入确认;采取包销方式的收入确认。(2)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销售价格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3)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4)视同销售行为的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转作固定资产
8、,不视同销售,而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5正确核算计税成本(1)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可以按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和权益区分原则来确定。以上原则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且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对于多项目并存的综合性房地产企业来说,合理划分成本对象是十分必要的,它是准确反
9、映不同结构类型、不同用途开发产品获利水平的基础。现以成本差异原则为例,如果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如层高不同等),就会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这也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税成本的归集。(2)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它包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
10、接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开发产品的成本列支内容一致,特别是对“开发间接费”的定义及允许列支的项目进行清晰的表述,使之与“管理费用”有了明确界限。(3)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归集至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中;对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之间分配;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在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之间进行分配;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建立明细台账,待开发产品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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