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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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建筑容量3.1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3.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不得超过附表2的规定。3.3建筑基地面积不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附表2的规定调整。3.4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规划包括控规、详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安附表2执行。3.5附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
2、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的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3.6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3.7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的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四章 建筑间距4.1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防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
3、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4.2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及低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24米)的间距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两建筑物之间的夹角30度)时的间距: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新区不小于1.15倍。不平行的建筑以最窄处为准(下同)。二、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度两建筑物夹角90度)的间距:不小于东南侧建筑高度的0.4-0.5倍,且最小值为9米。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5米,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三、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指30度两建筑夹角60度)时,其最
4、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旧区0.7倍,最小值8米,新区0.8倍,最小值10米。4.3多层或低层点式建筑(长度40城市次干道30l22城区支路22l16小区道路16L7新城区多低层建筑H5321.5高层建筑50MH24M8855高层建筑H50M2015129新城区多、低层建筑H2211.0高层建筑50MH24M8853高层建筑H50M13985注意:高层建筑退线指主体部分、裙房按多、低层建筑控制(裙房低于18米)5.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一、在旧城区,城市中心区,按此标准控制确有困难的。二、传统建筑街道两侧的
5、扩建或改建工程。三、为了维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过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5.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临城市主、次、干路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5.6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上表的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5.7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外挑部分垂直正投影和附属设施等构件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5.8沿河道规划蓝线(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
6、后退后退河道蓝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小于7米。5.9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铁路两侧建筑工程与围墙应同时满足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米的距离。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需要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5.10建筑物退后架空电电力线路的距离及电力线与建筑物最近凸部
7、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供电部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市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5.11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6.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6.2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6.3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规
8、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的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6.4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1、无电梯的条式住宅原则上不应超过七层,点式住宅不超过九层。2、中学教学楼不得超过五层。3、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4、幼儿园、托儿所不得超过三层。6.5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满足第四章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路高层组
9、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的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计算方法见附录6.6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以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或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第七章 绿地7.1各类建筑物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须满足下表对绿地率的要求。用地性质绿地率%用地性质绿地率%新区旧城改造新区旧城改造住宅=35=
10、20仓库=30=15公建=25=20其他=30工业=30=157.2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7.3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国家标准GB50180-93规定执行。7.4绿带中心城区内各组团之间应设400800米宽的绿带,绿带用地是法定永久性非建筑用地,除绿化生产管理性建筑物、构筑物外,不得建其他性质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带可以用作绿化生产用地(苗圃、花圃)。有条件的可以建设公园,建成公园的,其面积计入游憩绿
11、地。工业用地的防护绿带,可设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之内。每条绿带的宽度最低不小于10m。主干道的街道绿带,按分区规划规定,其用地面积不计入道路用地。中心城区以外的城镇之间至少留出5001000m的田园绿地避免夹道沿线开发建设。7.5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小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7.6在居住用地内除满足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下表规定。公共绿地的规模指标集中公共绿地最小规模要求居住区中心绿地1
12、.0ha可以有绿篱或通道分离小区中心绿地0.2ha开放式组团中心绿地0.04ha不小于1/3绿地面积在规定建筑间距之外7.7一个街区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7.8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地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长度不得小于20米)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有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50%以上,折算部分不参加用地平衡。指标应单独说明。垂直绿化按地栽面积的3倍折算成绿地面积。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K-有
13、效系数;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屋面地栽绿化有效系数一览表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M)有效系数1.5,5.0,12.0 ,18.00.1第八章 居住区规划9.1居住区按居住户数和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等多种类型。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人口(人)100001500030000-500002000-40007000-15000300-7001000-30009.2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参与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住宅用地、公
14、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其他用地参与平衡。9.3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用地456020328157.515100556518277-1351210060756-185-123-8100第十章 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10.1城市道路按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五部组成。10.2机动车道城市各级道路上机动车道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机动车道设置规定项目控制车速车道数车道宽快速路608063
15、.75主干路4060463.75次干路30402-43.5支路20-30=23.510.3非机动车道各城区应逐步建立独立的非机动车道路系统,以完善城市的交通体系;非机动车道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一、 一般规定:当非机动车道设置于机动车道两侧时,单侧宽度不少于4米;当非机动车道单独设置时,宽度不少于5米。二、 区域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市中心区、商业区 5.5米一般地区 4.5米工业区 3.5米10.4人行道人行道设置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 市中心区、商业区 5米交通枢纽地段 5米一般地区 3米工业区 3米10.5分隔带分隔带分为中间分隔带、机非分隔带、人车分隔带三种,需要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6、:中间分隔带最小宽度不低于2.5米,机非、人车分隔带最低不小于1.5米,城市出入口通道及公交线路集中的主干道上机非分隔带不宜低于4米。10.6绿化带城市道路用地中,一般应在人行道外侧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设置时,其最小宽度为2米。10.7为满足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主次干路自路缘石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6.5米。10.8为了保证城市交通的畅通和安全,城市主干路交叉口应尽可能设置立体交叉,平交道口缘石最小转弯半径,对单幅、双幅道路或主干路不小于30米;次干路不小于12米;其它道路一般不小于6米,对于三幅、四幅路应满足非机动车行车要求。10.9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
17、道对外出入口间应不小于150米。10.10.10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度;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地段与城市道路相接。10.11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10.12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纵坡应大于3%,坡道总长度不得超过100米。10.13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规定如下: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分别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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