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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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辽建发2000147号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1、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交工验收证明 辽宁省建设厅 二年十一月三日11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
2、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参与实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符合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施工规范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
3、保修书;(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七)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文件及复查后出具的认可文件;(八)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九)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十)有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监理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一)申请工程验收,并提出工程竣
4、工报告。报告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二)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无监理时由建设单位代表签署意见)。(三)建设单位要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检查以及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提出执行勘察设计文件情况的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和总工程师签字。(四)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熟悉本工程质量内容的专家组织验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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