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钦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XX年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4)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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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钦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XX年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办2009145号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8月20日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
2、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及其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机关)在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部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负责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部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四)组织部机关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部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部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处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部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部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部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通过部新闻办公室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4、部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各单位拟发布涉及部内其他司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部机关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根据工作实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类:部机关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联系方式; (二)部门规章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三)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类: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专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以及依法应当
5、公开的部工作计划等; (四)管理政策类:部机关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执法监督类:部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普法的有关制度规定; (六)行政许可类: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类:发布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公告; (八)统计数据类:依法应当公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统计数据信息; (九)工作动态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
6、十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部机关各单位在拟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7、: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二)中国建设报;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告; (四)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 (五)中央主要新闻媒体。 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机关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印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签批单(附件一),经主要负责人核签后,附上正式文本和定稿后的电子版,送部公开办。公开重大或敏感信息,主办单位应当报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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