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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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促进我区民营(内资)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民营(内资)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全区综合经济实力,保持全区经济持续、稳步、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对连续缴税满三年的实体型企业,从第四年起,以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区地方实得部分最近三年的平均数为基数,将其增长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扶持。 二、对下列企业给予优惠鼓励政策: (一)经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市级大企业(集团)将包括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机构在内的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注册在本区的; (二)在
2、本区自有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 (三)在本区注册资本达1亿元(含追加投资后至1亿元)以上的; (四)在本区注册、连续两年年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的。 从符合上述条件的次月起,以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区地方实得部分为标准,前三年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扶持;三年后,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区地方实得部分最近三年的平均数为基数,将其增长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扶持。 三、对自*年10月1日起,经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之日次月起,以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区地方实得部分为标准,前三年给予全额财政扶持,后四年给予扶持减半。 四、对不占用或占用土地资源较少的中高
3、档商业、金融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旅游休闲、现代物流、高档餐饮等现代服务业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在区外的企业,根据其实际缴税情况给予积极的财政扶持。 五、对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建设用地,投资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商务办公楼的开发商,经区商委等有关职能部门综合评定并经区政府批准,给予土地出让金市返还区实得部分的30%的财政扶持。 六、对获得国家科技部、市科委各类项目匹配资金的企业,按国家、市有关文件精神予以匹配;对企业的新产品开发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及重点项目试验费给予资助。 七、对自*年10月1日起,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
4、成果转化项目,按市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八、对经区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按其组建启动时的研发投入资金给予适当匹配或贴息。 九、对注册在本区,但生产、经营场所在区外的企业,补贴其工商注册办证费用2000元。 十、对税基在本区、使用本区户籍劳动力并在本区为其缴纳城镇基本社会保险费(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企业,按其使用本区户籍劳动力人数,给予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50%的补贴;区属改制企业使用改制前非本区户籍职工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除外),也可享受该项补贴。 十一、对自2003年7月1日起,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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