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车船零部件行业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3)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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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船零部件行业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我市对车船税的征管现状及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改革的建议进行深层次的调研,为了做好此次的调研工作,市局会同各县(市)区局有关业务科室参加的研究小组。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车船税的调研情况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xx年年开始由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这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我省从7月1日正式实施,经过近一年多的时间,在地税机关与保险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实现了车船税征收工作的平稳操作和运行。各保险机构对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非常重视,都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代征代缴义务,严格执行征收标准,及时申报,按期缴税。本次调研,没有发现
2、对已保险车辆不征税和少征税的问题。也不存在为拉保户而随意降低车船税税额标准的问题,完成了代收代缴主体的平稳过渡,实现了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的良好开局。 二、车船税开征对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面的建议 (一)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个别保险公司对纳税人12月28日购置的新车,没有征收当月车船税。我局以责令保险公司对12月的税款进行补征。给纳税人造成抵触情绪,不利征收工作的开展。我们认为;便于纳税人接受,有利于征收。对单位和个人购置的车辆应按发票购置的时间征收车船税。即满十五天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十五天当月不纳税。 (二)为了鼓励节能环保,应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应按排量进行细分。排量在1.6升以下的汽车可满足日
3、常生活工作的需要,而且购买1.6升以下的车,基本上是工薪阶层,因此,对排量1.0升以下小汽车可以微型汽车征税;对排量1.0升以上小汽车的税额可以根据汽车的排气量再细划出几个档次。比如, 1.0-1.6为一个档次, 1.6-2.0为一个档次, 2.0-3.0为一个档次, 3.0以上为一个档次。这样划分有利于鼓励发展小排量汽车,而不是因为车船税的提高增加工薪阶层车主的负担。 (三)摩托车只是公民的代步工具,而其他车辆却有运营功能。目前的征收标准,没有明确分开自用与运营的区别。应划出几个档次。对个人自用的两轮摩托车可按交警部门核发的牌照既黄色牌子(120元)和兰色牌子(60元)征收车船税。对三轮摩托
4、车可按一个档次征税。(120元) (四)按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假如某营运的车辆当年某个月份报废,车船税能否在征收税款的同时直接征收到车辆报废截止的月份。以便简化退税手续。 (五)系统设置存在缺陷。保险机构只收纳税人的保费,而未收车船税,同样可以出单。而不是将收取车船税款或录入纳税人已纳税或减免税信息,作为“交强险”保费单出单的前置条件。因为现阶段地税机关征管信息系统与保险机构的收费系统是分割的,没有联网,信息不
5、能共享,征缴信息无法及时沟通、互换。为尽快完善征缴信息系统。目前地税机关的车船征管信息与保险机构销售“交强险”及代征车船税的信息只能依靠人工传递来实现,费时费力,工作效率低,为了给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提供便利、快捷、优质服务,建议省地税局、省保监局应尽快对地税征管信息系统和保险机构销售“交强险”的信息系统加以完善,实现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以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提高工作效率。 (六)明确责任,建立考核机制。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有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应要求纳税人填写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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