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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 自去年元月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实施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进展较快,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增强辖区政府的责任意识,按照“市政府主导、区级政府实施、规划审批先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一村一案”改造模式,切实推进城中村改造规范有序、健康快速开展,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严格程序,强化规划 城中村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向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进行初审,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 加强规划管理,凡列入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必须先
2、行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并结合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后,由辖区政府组织制定土地利用方案和规划方案,报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的规划和土地利用方案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条件。 二、规范模式,依规改造 辖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准的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制定“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方案。拆迁安置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划方案制定,每户总回迁面积原则不超过300平方米。拆迁安置方案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由辖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拓宽渠道,灵活安置 鼓励各城中村采取
3、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一)现房安置。辖区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一级开发单位,或由辖区政府委托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一级开发单位实施一级开发、二级联动的模式进行改造。由一级开发单位在市内购买现房对被拆迁居民进行安置,不再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原地回迁安置。被拆迁居民原地回迁安置的,每户安置不超过140平方米住房一套。 (三)货币补偿安置。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结合现房安置和回迁安置房屋面积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按应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上浮20%计算。 被拆迁居民使用货币补偿款在一年内购买房屋的,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省政府契税减免的政策。 四、政府主导,统一实施
4、 (一)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可以利用市政府提供的资金,也可以由开发单位负责解决,包干到区政府统一使用。 (二)各区政府作为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城中村“一村一案”的制定、表决、论证、批准全过程;负责拆迁的组织、实施;负责帮助办理回迁居民楼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负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社会稳定工作。 (三)各区政府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统一领导辖区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五、用好土地,保障权益 (一)土地出让一律采用招拍挂的方式。一级开发单位没有竞得土地出让权的,除拆迁成本外,给予10%的利润。 (二)在制定规划方案时,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一定的经营性用房,优先保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的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险。 (三)对在城中村改造中符合发放宅基地条件而没有发放宅基地的居民,可自愿在回迁区域内按建安工程造价购买一套住房。 六、完善手续,加快进度 (一)前期城中村改造“一村一案”已经区政府同意,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且有拆迁进展的城中村,2009年3月底前办完开工手续的,仍按原拆迁安置方案执行;没有按时办结的,一律停工。列入2009年改造计划的,必须办结开工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各区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跑办城中村回迁楼开工前各项手续。 (三)2009年城中村改造的重点是主街主路两侧、城市中心区域特别是“四横六纵”及二环路以内成片区域的城中村。对准备工作比较充分、条件比较成熟、能够在短期内整体改造的城中村优先列入改造计划。 (四)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村民回迁楼建设,保证2008年拆迁的居民在2010年前回迁入住。回迁楼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财政支付土地净收益的10%给各区政府。 七、强化监管,规范市场 城中村改造的居(村)民回迁用房未办理产权登记前不得上市交易;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开发的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上市销售。市房管局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大对违法违规销售房屋的监管力度,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件由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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