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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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意见 各市教育局、政府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省纪委九届三次全会和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切实做好20*年全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_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
2、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在治本,督促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规范教育收费长效机制;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严肃纪律,健全预防教育乱收费工作体系;坚持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公开,加强社会监督;认真落实好已出台的方针政策,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果,为促进教育公平,促进全省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我省已经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自20*年秋季学期起,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
3、的教科书,从20*年春季学期开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地方课程的教科书。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各市、县(市、区)要认真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贫困家庭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的落实,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向学生发放免费教科书时另外收费、搭售教辅用书及其他资料,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深入推进。同时,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6号)规定,由政府
4、财政资金建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取住宿费,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可暂时适当收取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学后全部取消,各地要提前做好准备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取消住宿费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我省对公办中小学的改制进行了清理。各地要在去年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学校的改制情况。所有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改制学校的性质进行认真审查,凡按照民办机制运行的学校,必须完全达
5、到“法人独立、校舍独立、教学独立、财务独立”(以下简称“四独立”)的要求。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责令其于10月份以前按照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否则一律执行公办学校的招生和收费政策或者停办。省教育厅要组织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资格审查,经审核确认的民办学校名单,将向社会进行公布。今后,各地不得再审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严禁以学校改制为名进行乱收费。 (三)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高中招生、录取、收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
6、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内,现有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四)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巩固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成果,真正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各高校招生章程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各高校发布的有关招生、考试信息,必须符合国家
7、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任意更改和擅自解释。切实加大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加大对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严禁录取工作未开始就向考生寄送通知书和收取入学保证金的行为,杜绝恶性竞争,维护招生录取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尤其要规范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的乱收费行为,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 (五)切实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 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
8、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民办学校要认真执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不得突破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时必须向缴费学生开具国家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按规定予以公示。学生休、退学的,学校应按规定的清退标准退还费用。要不断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特别是学校收费和财务状况的监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六)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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