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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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意见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证我区基础设施系统安全,为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础保障和基础配套,规范基础设施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道路交通系统工程、给水系统工程、排水系统工程、供电系统工程、燃气系统工程、通信系统工程、防灾系统工程和其他特殊管线工程。 第三条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市政建设项目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五条对于规划未覆
2、盖或规划调整区域,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两套以上技术方案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需要确定是否举行专家评审(论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核发相关行政许可。 第六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对市政建设项目作出行政许可,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七条短距离接管、延管、迁线等零星市政工程按第七章“零星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办理。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
3、九条临时市政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当规划行政许可作为其他行政审批必备资料时,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没有规划相关行政许可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在实施道路交通工程建设时,各管线工程应同步建设。道路工程在竣工后五年内不得再开挖进行建设,确须在道路内敷设管线的必须采用非开挖技术。 三章市政项目选
4、址许可 第十三条市政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须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关资料提出选址申请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该项目立项申请。 第四章市政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五条此项许可限于要办理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利用的市政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关资料提出用地许可申请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界限,并审查同意提交的总平面布置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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