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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59号)、关于印发XX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资20*7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0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53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制定我区国有资产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一、关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 (一)国有产权(包括国有股权,下同)转让收入属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国有产权
2、转让收入包括: 1.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2.区政府有关部门主管或兴办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3.区级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4.其他有关区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实行。 (四)国有产权转让收入自国有产权转让交易结束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全额缴入区财政预算专户,列入财政预算收入。 (五)纳入预算管理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首先用于涉及职工调整劳动关系应由国有权益承担的职工安置的费用,结余部分,经区政府批准专项用于企业国有资本的再投入。 (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将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及时足额缴纳,凡发生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产权
3、转让收入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处理。 二、关于企业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管理 (七)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包括: 1.区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比例应上缴的利润; 2.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3.应由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享有收益权的其他收益。 (八)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坚持同股同利,按比例分红。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九)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应按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向区政府上缴利润。国有控股、
4、参股企业应按分红的实际收益,上缴股利、红利。 本办法所称企业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企业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和少数股东损益后本年度实施的税后利润,扣除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再按10%扣除法定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50%时不再扣除、实际提取按公司法规定执行)计算后的余额。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率按零计算。 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5年以内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超过5年的按盈余公积、本年度税后利润的顺序弥补。 (十)区属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缴的利润及股利、红利,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列预算收入。 (十一)区属企业上缴的上一年度利润及股利、红利,应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全额缴入区财政预算
5、专户。 (十二)企业国有资本投资收益专项用于: 1.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性支出,包括: (1)新设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投入, (2)现有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 (3)购买企业股权, (4)其他资本性支出; 2.区属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1)支付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 (2)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3)支付所欠工资, (4)支付其他资金; 3.国有资产监管专项支出,包括审计、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费用支出; 4.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十三)区属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的使用,由区财政、区国资办提出初步建议,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四)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三、关于国有单位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十五)区属国有单位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土地资产的,在制定改制方案时,必须对国有单位所拥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提出处置方案,经区国土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十六)区属国有单位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其国有划拨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区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国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首先弥补职工安置费用的不足。 (十七)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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