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陕南移民搬迁工作情况汇报[本站推荐] (4)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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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南移民搬迁工作情况汇报本站推荐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于2011年7月4日由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陕政办发201167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搬迁安置、政策保障、职责分工、考核奖惩5章36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文件类别: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年份:2011政府通知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
2、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改善陕南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从根本上消除自然灾害对陕南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威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南地区(汉中、安康、商洛)三市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及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移民搬迁对象分为以下几种: (一)受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村、户; (二)距离行政村中心较远,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落后,发展条件较差,基础设施配套困难,
3、无发展潜力的村、户; (三)人口规模过小,经济收入来源少的村、户; (四)距乡、村公路5公里以上的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的村、户; (五)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范围内,影响区内环境的村、户; (六)已规划或即将建设的水库库区范围内的村、户。 第四条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整合资源、传承特色”的原则,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 省政府依据规划成立“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实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金融办、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协调解决移民搬迁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成立“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指挥部”,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办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负责具体工作的推进。 第六条 陕南地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比照省上做法,成立移民搬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县(区)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
5、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规划,做好管理和监督检查,稳步推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七条 依据规划,2011年2020年,陕南地区共安排搬迁安置移民60万户、240万人。结合陕南各市实际,安排移民搬迁安置年度计划,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 搬迁安置 第八条 根据陕南移民搬迁的范围和对象,移民搬迁分为地质灾害移民搬迁、洪涝灾害移民搬迁、扶贫移民搬迁、生态移民搬迁和工程移民搬迁等五种类型,统称避灾移民搬迁。 第九条 根据陕南地区实际,凡进入城镇集中安置点、移民新村和小村并大村在30户以上的均属集中安置;其他方式的搬迁安置属分散安置。 第十条 结合城乡统筹,陕南移民搬迁与保障性住房、重点示范
6、镇、农村危房改造、村庄整治、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有机结合,采取以集中安置为主的办法,对分散安置从严控制和从严审查,稳妥安置搬迁群众。 第十一条 市、县(区)依据规划,综合统筹城乡发展、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布局等因素,编制市、县(区)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移民搬迁用地纳入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考虑,逐级上报,分级审批。各市、县做好以集中安置点和重点示范镇为载体的相关移民安置建设规划,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技术审查。 分散安置的相关建设规划由安置点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编制,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移民搬迁过程中,对集中安置点的房屋建设原则上实行统规统建。个别特
7、殊情况需报上一级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核定审查符合规划的可统规自建。 第十三条 根据陕南地区地形地貌特征和群众居住习惯,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安置每户宅基地用地控制在0.2亩以内;分散安置每户宅基地用地控制在0。25亩以内。 第十四条 集中安置建房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搬迁群众中的特困户,每户按30平方米50平方米安置。各市特困户、五保户占本市搬迁总户数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其他搬迁户原则上分别按60平方米、8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三种建房面积安置。搬迁户安置要根据家庭实际人口,按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标准选择确定以上三种户型。 对搬迁户建房面积需求超过100平方米的住户,须经县(
8、区)移民搬迁工作机构审核批准。超面积部分所需建房资金由搬迁户自筹,但每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第十五条 分散安置原则上按集中安置点建房面积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六条 建房补助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集中安置按照60平方米、8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三种建房面积,由搬迁户按照不同的户型分别负担1万元、2.5万元、4万元,建房所需其余资金由各级财政补助并整合项目资金统筹解决。 搬迁群众中的特困户、五保户和孤寡老人按照规定面积,由政府免费提供住房,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解决。五保户和孤寡老人也可纳入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形式安置供养。 (二)分散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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