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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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1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XX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XX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
2、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事业单位提出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
3、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第二章资产处置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企业、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交换的处置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
4、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五)报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发生盘亏、呆账、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
5、)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的固定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占有、使用权变更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 (七)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八)因城市、单位规划改造需拆迁的房屋构筑物资产。 (九)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资产处置的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资产处置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市财政局和市直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审批管理制度,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市政府批准。具
6、体按照以下权限进行: (一)市直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单项资产原值(不含土地、车辆、房屋及建筑物)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二)市财政局审批权限。单项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以及500万元以下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 (三)市政府审批权限。属于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是指。处置单项资产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的专用设备除外;转让股权(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或向非国有方转让股权(产权);其他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四)跨部门和跨级次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
7、资产处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向市直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市直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审核后,对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将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单报市财政局备案;对权限外的资产处置事项报送市财政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对市直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四)属于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报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依据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五)市直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接到申请,
8、以及必备的文件、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情况复杂或重大处置项目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市财政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出具的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单或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既是财政部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和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审批后,相关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七)对经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采取账销案存的管理办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八)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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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 配置 使用 处置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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