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意见(市).doc
《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意见(市).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意见(市).doc(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意见(市) 为规范劳动力市场,加强就业管理,根据*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和劳动保障部发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就在本市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用人单位应当从取得由国家认可的发证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首批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为28个职业 (工种):食品质量检验员、制冷设备维修工、中央空调工、保健按摩师、数控机床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汽车维修工、废水处理工、美容师、美发师、眼镜验光员、中药 购销员、中药调剂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营养指导师、餐厅服
2、务员、摩托车维修工、维修电工、热力司炉工、计算机安装调试维修员、汽车驾驶员、起重工、钻石检验员、宝玉石检验员、架子 工、砌筑工。上述28个职业(工种)中,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和餐厅服务员三个职业(工种)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重点首先是连锁经营企业以及从业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的相应岗位,以后 再逐步推开。今后,市劳动保障局将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职业(工种)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中介机构向社会发布招聘广告时,应当在招聘条件中注明相应职业资格要求。 三、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介绍过程中,对涉及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业,应当从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进行推
3、荐。 四、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从事具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业(工种),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时,劳动保障部门要提示用人单位按相应职业资格准入要求招录人员。 五、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在从事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业(工种)前,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本意见实施前已经从事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业(工种)而又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应当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一年后仍未取得相应职业资 格证书的,不得再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相应职业培训。 七、劳动者参加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业(工种)培训,符合政府补贴培训政策规定的,可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 八、持外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市从事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其到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复核换证。 九、*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职业资格准入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职业资格准入规定的行为,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法予以处罚。本意 见自20*年*月*日起实行,市劳动保障局沪劳保就发31号文同时废止。 第 3 页 共 3 页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职业资格 准入 制度 意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