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节地与土地资源利用建设评价技术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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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节地与土地资源利用建设评价技术细则 1.1 一般规定1.1.1 生态小区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居住区规划和住宅建设相关技术法规、标准的规定。1.1.2 生态小区建设应协调周边关系,提升环境友好性;充分考虑当地地理、气候环境,保护自然山体、水系和植被,有效防止地质和气象灾害影响。1.1.3 生态小区应充分考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1.1.4 生态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完善,充分保障居民生活品质和老、幼、残障人士生活需求。1.1.5 生态小区交通系统应顺畅便捷,分级明确,人流、车流组织合理,内外联系方便。
2、 【条文说明】1.1.11.1.5 明确生态小区建设应合法、合规。采用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的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考虑完善配套及人文关怀方面的总体设计要求。1.2 控制项1.2.1 合理进行项目选址,确保场地安全,建设符合法定规划。1 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控制要求。2 保护自然山体、水系和植被,保护古树、名树、大树及具有地域性代表性的乡土植物,实施生态环境修复。3 场地安全,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氡等放射性污染的危害。4 场地内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条文说明】1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
3、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因此,生态小区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定规划要求,选择在城市总体规
4、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内进行建设,并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各类保护区是指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划定有明确的保护范围、制定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各类政策区,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分别对应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公园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文物古迹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主要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对应国家文物保护
5、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2 基地内的地表形态、土壤状况以及水系、生物群落、都是自然长期演化的结果,是具有生态平衡和相对稳定的生态系统。应对基地原有绿色植被的价值进行评价,充分保护、合理利用原有古树、大树及具有地域性代表性的乡土植被,这不仅能极大的减少开挖能耗与运输能耗;而且还保留了和谐的自然秩序和不可复制、绝不雷同的个性特征。利用和保护施工用地范围内原有绿色植被。对于施工周期较长的现场,可按建筑永久绿化的要求,安排场地新建绿化。如此不仅可减少绿化投资,而且可以固定施工过程排放的CO2。3建筑场地与各类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相应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距离等控制要求,对场地中的不利地段或潜在危险源应采取必要
6、的避让、防护或控制、治理等措施,对场地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应采取有效的治理与防护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各项安全标准。场地无洪涝、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是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选择城市建设用地的基本要求。因此符合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选址,一般可以避免上述大型自然灾害的发生,但基地内若有局部地方存在小规模地质灾害的隐患,建设项目在进行设计时应及时采取相关技术措施,如改变场地设计高程、设置护坡设施等,保障场地安全。应符合的主要相关标准包括:防洪标准GB50201-9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民用建筑工程
7、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4 场地内不应存在未达标排放或者超标排放的气态、液态或固态的污染源,小区污染源主要指:易产生噪声的营业场所,排放油烟的厨房,垃圾收集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噪声和振动等污染的设备用房、排风口、排烟口等。小区内无法清除的污染源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并达到无超标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如商业部分餐饮厨房应设置排油烟净化装置,设计、施工安装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和重庆市地方标准的规定。【适用范围】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达标判断】支撑材料:场地区位图、现状地形图
8、以及当地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项目施工图、应对措施、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污染源检测报告(可能涉及的污染源、电磁辐射、土壤含氡危害等)、氡浓度报告(设计阶段、竣工阶段、运行阶段)。评价方法:设计评价查阅项目场地区位图、场地现状地形图及带地形的总平面图、国土、环保、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环评报告、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相关设计文件(如商业厨房排油烟净化装置施工图);不涉及保护区或文物古迹的,只要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即为达
9、标。针对场地安全和污染源排放,审核排放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及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排放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有效性。判定要点:1 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2 针对场地内的原有山体、古树、大树及具有地域性代表性的乡土植被,应由所在地规划或者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文件,明确相应的保护要求。或核查该项目施工图是否满足有关法定规划或相关主管部门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控制要求。3 根据支撑材料识别危险源与污染源,审查项目的防护与治理措施是否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核查项目防洪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所在地防洪标准要求。核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抗震防灾的有关要求。对
10、场地存在潜在污染问题的(如原用地为二、三类工业等用地转为民用),查看原有污染情况、有无残留物危害及主要环境问题,重点查看场地土壤污染物检测报告。查看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根据2004年国家核工业航测遥感公司测氡公司绘制的全国19552001年全国航测铀含量数据,重庆地区属于土壤氡低、中背景区(低背景区5000Bq/m3,中背景区50009000Bq/m3),其土壤氡浓度最高为9000Bq/m3。根据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CSUS/GBC05-2014第1.2.1及条文说明,当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10000Bq/m3时及绿色建筑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结果符合现行国
11、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时,可不进行场地土壤氡浓度现场测试)。建设项目应保障场地内及周围土壤氡浓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未进行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查看相关设计图及文件,了解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场地与各类危险源的距离是否满足相应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距离控制要求;对于场地中的不利地段或潜在危险源是否已采取必要的避让、防止、防护或控制、治理等措施;查看采取措施后的检测报告。4 针对污染物达标排放,查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了解场地范围内存在的污染源以及环评报告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
12、的影响预测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议、推荐的隔离方法;查看图纸,建设项目是否落实了环评报告建议的相关防治措施。核实设计图中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有效性。现场核实污染物治理设施是否设置并正常运转,查验运行过程中的检测报告,核实废水、废气的排放是否超标,垃圾是否分类收集并及时清运等,是否及时清理中水处理站污泥并外运处理,废活性炭是否回收等设计图。(S)1.2.2 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1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规定。2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3 地下车库应配置充电桩,并符合附录H的规定。【条文说明】1 居住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是为区内不同年龄和不同职
13、业的居民使用或服务的,因此公建的布局要适应儿童、老人、残疾人、学生、职工等各类居民的不同要求。同时各公共服务设施又有其自身设置的经济性和要求、方便居民使用等共同特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成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配建,主要反映在配建的项目和面积指标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的确定依据,主要是考虑居民在物质与文化生活方面的多层次需要,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对自身经营管理的要求,即配建项目和面积与其服务的人口规模相对应时,才能方便居民使用和发挥项目最大的经济效益。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不配或少配会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晚建了也会给居民生活造成困难,
14、如不及时配建小学,小学生要回原居住地上学,长途往返十分不便。晚建了派出所就没有地方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或至本区外兼管的派出所去办理,造成管理和使用的不便。因此,满足居民多层次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配建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投入使用,才能达到居民使用方便和经营管理合理的要求。有时因分期建设的需要,初期建设规模不大时,可把有关设施的内容合并,暂设在某一个规划项目内过渡解决,待建成后再恢复正常使用。2 幼儿园承载着36岁幼儿成长和学习的重要使命,对幼儿生理和心理健康、生命安全和成长教育都有着重要影响。除了教育品质和生命安全以外,幼儿园建筑的室内外健康环境也是体现幼儿园建筑品质的重要因素。
15、为提升小区品质感,增强居民获得感,有必要将幼儿园建筑纳入评价范围,并对幼儿园建筑的建设提出较高要求。幼儿园室内外空间的安全性能、室内采光、噪声和空气质量控制、室内照明、空调与通风系统、厨房设计,均应满足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DBJ50/T-039-2018附录E的规定。食品安全控制,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的相关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中规定,配套幼儿园与城镇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为解决住
16、宅项目业主子女入学需要而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要与对应的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住宅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配套建设的幼儿园需同步通过竣工验收。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与第一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因此,在设计评价、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时,幼儿园也须与住宅同步完成。3 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5212号)中规定,凡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必须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凡新建的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
17、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在主城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各用地范围内,一次配建实施到充电桩的车位比例不应低于10%。【适用范围】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达标判断】支撑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筑总平面图、公共服务设施各专业施工图、车库标识图、景观设计施工图等相关设计文件(设计阶段);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建筑总平面图、公共服务设施各专业竣工图、车库标识图、景观设计竣工图等相关设计文件(竣工阶段、运行阶段)。幼儿园竣工图应包括室内装修竣工图。评价方法:设计评价审核相关设计文件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在审核竣
18、工图等竣工文件外还应现场核实。判定要点:1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是否按照用地规划条件函进行设计实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对于整体申报、分期建设、分期评审的项目,在评价分期指标时,可根据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整体指标,判断项目是否达标。2 配套幼儿园核实是否满足附录E的规定。3 复核车库是否100%预留中充电车位的充电基础设施或建设安装条件,并满足10%的一次配建实施充电车位比例要求。(S)1.2.3 合理组织小区交通系统。1 小区内道路系统分级明确,人车分流。2 地面停车位与住宅保持6m的距离,并通过种植植物等措施控制视觉干扰和消减噪声危害。3 地面停车
19、位不多于其停车总量的10%,地面停车位不挤占行人活动空间。【条文说明】影响小区道路设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应根据本地区的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和未来的发展趋向,选择经济、适用、便捷、安全,且对环境无污染的道路系统、断面形式及停车场设施。人车分流是在道路上将人流与车流完全分隔开,使其互不干扰。人车分流包括人行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以及步行街、步行区等措施,是保证人行安全和人车兼顾的重要措施。居住区内应严格实施人车分流,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功能需求合理实施人车分流。设置有地面停车位时,应合理考虑人车流线,设置专用的行人通道(不能与机动车道混用),人流与车流完全分隔开
20、,使其互不干扰。机动车发动机声音、汽车尾气等都对住宅有影响,本条规定了住宅与室外停车场的最小距离,目的是控制机动车对住宅的干扰。同时,应采用种植植物的方式进行有效的噪声遮挡。【适用范围】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达标判断】支撑材料:建筑总平面图、交通分析图、竖向布置图及景观总平面图等相关设计文件(设计阶段);建筑竣工总平面图、景观竣工总平面图等(竣工阶段、运行阶段)。评价方法:设计评价审核相关设计文件;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在审核竣工图等竣工文件外还应现场核实。判定要点: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2 小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0m;3 组团路:路面
21、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8m;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5 道路沿侧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6 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7 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8 基地内设有室外消火栓时,车行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9 基地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10 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0m;(2)地下车库出
22、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人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0m安全距离;(3)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11 小区只有一条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12 场地内应做到人车分流。13 室外停车位与住宅的距离6m,且景观种植平面图中表达停车场与住宅之间采用种植乔木、灌木等措施控制视觉干扰和消减噪声危害。14 对于地面无停车位的项目,本条第2、3款直接达标。(S)1.2.4 合理设计室外活动场地:合理配置老人活动场地、儿童活动场地、运动场地、健身步道、交流场地。场地安全,设施完善,并有不少于1/2的面积满足日照标准要求且通风良好。1
23、位置不应贴临污染物排放口、机动车库出入口等。2 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3%且不少于100m2。3 老人活动场地、儿童活动场地周边300m范围内设置公共卫生间,并有清晰完善的标识标牌。4 活动场地均采用防滑铺装。5 活动场地无尖锐突出物,设施、小品阳角均为圆角或钝角。6 儿童活动场地周围应保持较好的可通视性,且不应选用带刺、硬质叶片、过敏性的丛生植物。7 室外活动场地乔木、构筑物遮阴面积不小于20%。【条文说明】室外活动场地是居民户外活动场所,应在规模、安全、环保、健康、使用功能等方面对其作出规定,以满足各类人群的基本使用需求。1 室外活动场地是老人和儿童主要活动区域,应严格控制与建筑排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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