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制度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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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府发*65号)、关于实施*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镇保办发*1号,以下简称“通知一”)、关于实施*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三)(*镇保办发*2号,以下简称“通知三”)的有关规定,在尊重历史、分类解决、平稳推进的前提下,就解决本区相关人员历年遗留社会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在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二)基本保障原则。自谋出路和政策性农转居两类人员只解决15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 (三)三级承担原则。所需资金采取区、镇(街
2、道、莘庄工业区)及个人三方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的方式。 二、有关历年遗留社会保障问题人员纳入“镇保”的办法 (一)关于按规定享受征地安置补助费的自谋出路人员 按规定享受安置补助费的自谋出路人员,是指根据“通知一”精神,因征地时选择自谋出路的人员。现本行政区域内“镇保”实施前的征地自谋出路人员,目前尚未“城保”、“镇保”退休的,可以通过以下办法纳入“镇保”: 1、征地自谋出路人员(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本人申请参加“镇保”的,可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 2、征地自谋出路人员已经参加“城保”、“镇保”缴费的,本人要求一次性缴费低于15年的予
3、以同意,但原“城保”、“镇保”缴费年限加上一次性缴费年限应不低于15年。个人原安置补助费退出额同比例减少。 3、原享受的安置补助费(包括相关费用)高于应缴“镇保”费用(一次性缴费费用)的,由本人全额负担;低于应缴“镇保”费用的,安置补助费全额退出,其他缺额部份由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 (二)关于按规定办理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 按规定办理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是指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的部份专业技术干部和教师家属、处级干部和部份老科级干部家属、劳动模范家属、残废军人家属以及部份公安干警家属等农转非人员。农转非时农业户籍在本区(区划调整出去的除外),
4、目前尚未“城保”、“镇保”退休的人员,根据“通知三”的精神,可以通过以下办法纳入“镇保”: 1、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本人申请参加“镇保”的,可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 2、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已经参加“城保”、“镇保”缴费,本人要求一次性缴费低于15年的予以同意,但原参加“城保”、“镇保”的年限加上一次性缴费年限应不低于15年。个人承担部份同比例减少。 3、一次性缴纳”镇保”所需费用,个人承担1/3,其他缺额部份由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 4、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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