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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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局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快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促进劳动者的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要求,坚持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职业培训指导服务,进一步整合教育培训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政府引导和扶持作用,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创新培养机制,全面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坚持高端带动,梯次发展,推进校企合作、企业培养、技能竞赛、高师带徒、网上培训等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全面提升技能劳动者队伍的
2、整体素质,有效缓解劳动力的结构性矛盾,促进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 二、明确目标任务,加快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能素质较高、适应本市产业发展要求的技能劳动者队伍。*年完成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培养5万人,以后平均每年培养*万人左右,重点加强中青年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到“*”期末,本市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重达到25%,到*年力争达到30%左右,并带动初、中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 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示范项目评定。自*年起,本市首先在汽车服务、物流服务、商贸服务、旅游服务、信息服务、创意设计、化工技术、机电技术、制冷技术以及电子技术等产业领域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序列的职业(工种)中开展培训示范
3、项目评定工作。凡经本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或批准专业培训资质的单位,以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大型企业集团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以申请参加培训示范项目的评定。通过认定一批培训模式符合市场需要、培训能力强、培训质量好、培训后就业率高的培训示范项目,发挥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本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 被评定为培训示范项目的机构,可以成为师资培训基地、教研活动基地、新职业试培训基地、技能培训中外合作办学基地,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注册地以外的区县开设分教学点。 四、全面实施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
4、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号)的要求,鼓励本市各类应用类高校、高职和中职学校与企业紧密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进一步扩大合作培养规模,创新合作培养模式,提高合作培养效果。要实行多元的培养方式,在面向在校学生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后备高技能人才的同时,鼓励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在职人员的技能提升培养。结合培养专业的扩大,加快成立相应的专业理事会,进一步发挥专业理事会的技术支撑和指导服务作用。在*年校企合作试点培养工作的基础上,从*年起力争每年培养2万人的目标任务。 五、进一步完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与评价工作。企业是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主体,各行业、企业要制订和实施
5、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和完善职工技能培训制度。各行业、企业要根据生产服务岗位对技能的要求,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制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方案,扩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企业主体工种的覆盖面。 各企业要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按照就业促进法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11个部委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职工教育经费应当用于一线职工职业培训,重点投向技能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六、积极推进高师带徒培养高技能人才。高师带徒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之一,各企业要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以及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资源优势,在产业发展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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