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南方医科大学网站管理及信息发布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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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南方医科大学网站管理及信息发布暂行规定 南方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XX省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设备需求论证、计划审批、招标采购、交货验收、使用维修、淘汰报废等环节。进口仪器设备管理还包括办理报关免税、委托进口代理、商检索赔等。 第三条 教学、科研、医疗、办公等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协调本单位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备论证与审批 第四条 购置仪器设备必须先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南方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表,由教研室(课题组)
2、和学院领导审核,购置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还要在学院范围内组织专家进行购置可行性论证,然后将采购计划表和论证报告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五条 附属医院购置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其它单位购置单价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全校范围内组织专家组进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对申购设备的购置理由、用途、效益等内容进行论证,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三分之二到会专家同意为通过专家论证。 第六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和大型仪器设备论证结果汇总,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编制设备采购计划并递交XX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申请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实施
3、采购计划。 第七条 仪器设备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实须采购进口产品的,由申购单位按规定组织进口仪器设备论证会并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成员名单,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编制设备采购计划。 第八条 仪器设备申购按季度进行,每季度执行一次。采购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追加或减少调整计划的,必须按计划编制程序报批。 第三章设备购置 第九条 除附属医院外,学校的教学、科研、医疗、办公设备,无论何种经费来源,应当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XX省有关规定统一采购。附属医院
4、设备由医院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采购,设备管理部门采购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XX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批量总价值30万元(含)以下的通用类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政府协议供货方式实施采购,批量总价值30万元以上的,报XX省教育厅进行政府招标采购。 专用设备(如离心机、色谱仪等)、图书、实验室家具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批量总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部门集中类货物,报XX省教育厅进行政府招标采购,批量总价值不足10万元的,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XX省有关规定执行采购。 本条涉及的政府
5、集中采购分类和限额标准,由XX省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确定并与之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供货商签订设备采购合同。进口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资信可靠的外贸公司签订外贸合同。未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签字盖章(合同专用章)的设备采购合同,财务不予付款。 第十二条 购置进口贵重仪器设备需要出国考察或进行技术培训的,培训名单必须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呈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国手续。 第四章设备免税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
6、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严格遵守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一般为5年)不得转让,不得私自改变用途,不得私自变更安装地点,不得私自变更产权关系。如违反国家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物品擅自移作他用,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论处。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购置免税进口仪器设备需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办理科教用品进口免税申请表,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进口仪器设备的减免税及报关等工作。 第十五条 除附属医院外,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免税工作统一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7、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附属医院进口仪器设备免税工作统一以学校名义申请、办理。办理程序:凡拟享受免税的进口仪器设备,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报校领导批准后,将设备购置款汇入学校财务,学校收到汇款后,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附属医院共同申办海关免税证。监管期内仪器设备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监管期满后,资产账转入医院。 第五章设备验收与索赔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前做好安装运行的准备工作,包括房屋、水电、辅助设施、测试仪器和专用工具等。第八条 属于法定商检的进口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报请商品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商检。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开箱验收,违者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验收应根据设
8、备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包括到货开箱、安装调试、功能验收等。 供应商在完成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人员的技术培训并确保仪器设备可以稳定运行后,填写南方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附上必要的仪器设备功能测试结果证明材料)经用户确认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并组织验收。 单价10万元(含)以上贵重仪器设备验收需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功能验收,其它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用户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仪器设备验收要填写好南方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没有完整验收报告的仪器设备财务不予付款。 第二十条 在验收仪器设备过程中如发现数量、质量或技术等达不到合同规定、投标书承诺及说明书标准的,应在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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