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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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计划 20xx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计划【篇1】 为加强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的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体系,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xx17号)和永州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永政发20xx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
2、决策部署,把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把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及有关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体系。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指导,创新管理,扎实工作,为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主责、儿童优先。明确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家庭发展规划中,优先考虑儿童利益,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引导和鼓励父母返乡创业;督促加强委托监护,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关爱。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
3、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和群团组织要相互协作、相互支持,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民政、教育、公安、妇联、共青团、关工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健全服务体系和救助保障机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全民关爱、社会参与。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将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开展服务;倡导邻里互助、邻里
4、结对帮扶;孵化培育专业组织,鼓励社会工作者关注介入,不断拓展关爱内容,规范关爱服务行为,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 健全机制、标本兼治。既要立足当前,通过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创新完善帮扶体制机制,健全工作网络,着力解决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消除城乡政策壁垒,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三)目标任务 全社会关注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制全面完善,儿童成长环境不断改善,家庭、政府、学校各尽其责,家庭主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
5、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建成,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伤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21年,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全面建立,儿童服务设施得到全面建设,全市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不断改善,留守儿童明显减少,受教育程度明显提高,身心健康得到全面发展,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责任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职责。父母对孩子具有法定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照料,不得让未满十六周
6、岁的儿童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生活,不得虐待、遗弃、侵害未成年人。如发现有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情况,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父母进行训诫。将孩子委托他人监护照料的父母,应在保障孩子正常生活学习费用的同时,要多回家看望,多见面交流,多给予子女亲情关爱。对不履行监护职责,虐待、遗弃、侵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监护人资格,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
7、会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帮助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要建立由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着力解决跨部门重要事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
8、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熟悉和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长外出务工情况和信息,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做到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帮扶保护。要加强对监护人和其他临时监护人员的法治宣传,制定乡规民约,明确父母监护、关爱、教育子女的职责,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培训,督促其履行好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及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解决生活和学习上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顾。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留守儿童家庭情
9、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通过为农村留守儿童建立热线电话、组织视频交流等方式,促使留守儿童能与父母经常联系保持沟通。 3.强化部门联动保护责任。坚持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工作积极性,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加强监督指导,积极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融合开展,使关爱保护工作更全面更有效。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
10、持。加快培育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队伍,加强对社会关爱服务机构参与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的指导。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及时纳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 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学校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重要作用,把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日常校务管理和合格学校、幼儿园建设内容进行考核。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纠正留守儿童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确保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积极倡导、推广爱心妈妈、代理家长等成功做法,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在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普遍建立QQ、 、电话交流平台,加强任课老师与家长、受委托监护
11、人的沟通联系,强化人身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对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辍学,不因监护权转移或随父母迁入而被学校拒之门外。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因监护权转移进城居住求学的,要与城市孩子享受同等待遇。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和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要加强学校社工队伍建设,鼓励各地中小学校建立师生关爱志愿服务团队,利用节假日和寒暑假走访农村留守儿童,进一步增强教育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实
12、效。 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打击处理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要在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果断处置、快侦快破。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和周边环境整治,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配合教育部门加强法治安全常识普及和预防校园暴力事件,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父母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财政部门要完善政府购买
13、服务制度,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任务的其他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将任务分解到部门、到责任人,对各部门工作任务实行限时办结。通过开展督查,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实行年度工作报告等制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4.强化群团协同保护职责。妇联、共青团、工会、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为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儿童快乐家
14、园、知心屋等活动场所和平台,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和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情况,加强亲情关爱。 团县委要积极组织广大团员和青年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履行各级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结合督导重点青少年群体工作第三轮县级地区推开情况,参与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数据采集,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总工会、关工委等组织要积极动员广大职工,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残联要做好留
15、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 5.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寒暑假组织留守儿童开展读书学习、心理疏导、城市体验等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奉献爱心。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门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开展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建立留守儿童关爱帮扶机制,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帮助援建爱心家园和留守儿童服务中心等关爱服务设施,举办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促进全社会共同关爱保护留守儿童。 (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 各部门
16、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着力健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农村留守儿童受侵害行为要履行强制报告职责,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
17、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2.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涉及有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报告,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不当的,要联系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
18、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救助保护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或被利用、胁迫流浪乞讨的,要依法制止、实施保护;对于上述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 3.建立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
19、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4.建立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落的;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
20、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农村留守儿童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胁迫、诱骗、利用农村留守儿童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农村留守儿童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或者教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5.建立重点时段排查机制。实施重点时段农村留守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采取严密措施预防控制留守儿童意外伤害。针对寒暑假、放学后,学校、村(居)委会要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督促监护人负起假期安全责任。民政、公安、教育、交通等
21、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重点时段留守儿童伤害风险排查、防控、报告等制度,加强检查考核,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应急处置、救助干预等保护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农村留守儿童溺水、交通事故、烫伤、坠落、中毒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6.建立信息共享管理机制。发挥电子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要依托现有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教育部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卫生计生部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公安部门人口基础信息系统,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实现信息在省、市、县、乡四级间纵向贯通,在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间横向互
22、联。要设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热线电话,畅通诉求渠道,落实好跟踪处置工作。将个案受理、转接处置、心理援助、家庭监护指导等纳入其中,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求助申请实行即时在线接听和登记受理。通过两个信息平台的建设,实现对留守儿童的动态管理和全天候服务,做到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不留死角、不漏一人。 (三)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源头治理机制 1.推动农民工均等享受公共服务。要加快推进城镇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支持和帮助农民工携带子女进城定居,使农民工在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方面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23、。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要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现有法律法规执行力度,用工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农民工带薪休假等制度,切实保障他们更好地履行监护责任。 2.推进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建设,积极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位承载能力,保障适龄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教育公共权利,全面落实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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