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民营经济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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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民营经济意见 民营经济是县域经济最具活力的经济成份,是潜力巨大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推进县域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生产要素集聚和优化配置,有利于扩充经济总量、实现全县经济跨越式发展,有利于增加社会就业、增强财政实力、提高城乡人民生活水平。为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提升我县综合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民营经济的指导思想 1、发展民营经济的指导思想是。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进一步
2、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紧紧围绕大力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和招商引资、启动内资、优化环境的总体思路,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护、放手发展的原则,以加快发展、增加总量、扩大规模、提高素质为目标,深化改革,开拓创新,积极消除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努力营造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和平等竞争的发展环境,聚集民资,依靠民力,发挥民智,全方位发展民营经济,使民营经济成为推进加快发展、富民强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力量。 二、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 2、放宽经营范围。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凡是对国有、集体和外资企业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在投资核准、
3、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 3、放宽投资人资格和投资方式。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除建筑业等特殊行业外,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允许注册资本在三年内分期到位,首期注入资本最低可降至3万元,减免登记注册费用。创办科技型、生产型、农产品加工型公司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
4、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施预备期管理。 4、简化审批登记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业外,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前置审批一律改为后置。对不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任何单位都不得增加前置审批条件,申请人先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企业注册登记必须办理的项目、土地、建设等多环节审批和前置审批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行联审联办,公开办事程序,承诺办事时限。 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 5、落实土地优惠政策。民办工业企业,均可采取协议方式使用土地,土地出让金可以按照征地(含拆迁)
5、成本缴纳或按出让地块基准地价的70%缴纳。教育、医院等公益项目,国家规定用地标准以内的土地,可采用有偿划拨方式供给。民营企业投资的农业开发性项目或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等水土资源从事农业投资开发的各类项目,按当地农民承包土地方式用地,政府依法确权登记,使用期限一般为三十年,最长可达五十年。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对民营企业引进外资项目,按照其所占的股份,参照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6、落实财税扶持政策。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工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前二年全额、第三年至第五年50的标准,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挖潜改造。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
6、方留成部分,从投产年度起,五年内分别按50、40、30、20、10,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期满后,第六至第十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30%的标准,预算安排资金奖励企业。上述政策期满后,企业照章纳税且增长超过上年实际缴纳增殖税和所得税30%以上的,由财政按超出上年实际缴纳增殖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预算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奖励企业。县财政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民营科研、教育以及旅游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头三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奖励企业。民营商业
7、批发、零售项目,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奖励企业。 对现有民营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外)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不足30%的,三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民营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
8、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按1:3的比例减征所得税,即新招用人员占职工总数每1个百分点相应减征所得税3%。 投资公路、码头、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及供气、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城市公用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五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按同等数额安排资金奖励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按50%的标准,由财政安排资金奖励企业。允许将已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 7、落实农业项目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伙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开发和经营
9、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组建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民营企业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等水土资源从事农业投资开发的投资项目,头五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按同等数额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第六年至第十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按50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或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8、落实劳动保障优惠政策。购买有净资产的中小国有、集体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与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原企业职工签订不少于五年劳动合同的,凡吸纳原企业职工超50%部分,每签订1人,可按当地上年企业平均
10、工资2倍的标准折抵购买价款,最低到零。民营企业与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每签订1人并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一年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每人400元的标准,在合同期满后,由财政部门从再就业经费中一次性拨付安置费。各类民营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招用人数提供社会保险补贴。 9、落实增资扩股优惠政策。民营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金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由财政部门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安排资金奖励企业。对直接再投资兴办、
11、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其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全额奖励企业。 10、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民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或通过参股、控股、承包、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经营,允许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各种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继续有效。收购本县内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全部产权的,且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对企业原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备案后,按40%-70%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收购的破产工业企业全部产权的,原国有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
12、可继续保留划拨使用方式,但批准保留划拨期限每次不超过五年。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转让、变卖或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等,需补交已享受的本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 收购国有、集体中小工业企业,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三年内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应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四、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 1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从民营经济的特点出发,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拓宽融资渠道,完善金融服务,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提高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比重。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入股,增强资本实力。鼓励政策
13、性银行依托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鼓励民营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12、改进资信评估制度。做好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并逐步扩大到个体工商户。对经营良好、诚实守信的民营企业,人民银行要协调各金融机构,对其实行授信管理。支持“银企”联手,加大对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支持力度。 13、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民营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为有发展潜力和发展前途的企业进行贷款担保,切实解决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积极引进有实力的担保机构为民营
14、企业提供担保。鼓励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之间依法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积极探索依法发展各类民间基金组织。 五、完善对民营经济的社会服务 14、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为民营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15、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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