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一把手监督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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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一把手监督意见 党政“一把手”在一个地区和一个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全局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负有全面责任,加强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对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党章和准则规定的原则办事,防止党内各种不良行为倾向的发生,揭露和纠正一切损害党的利益、违犯党纪国法的行为,保持、发扬党员的优良传统和好的作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党政“一把手”正确行使权力,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上级组织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 1、建立健全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制度。上级党
2、组织要定期找下级党政“一把手”谈话,每年至少一次,针对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适时提醒、告诫、鼓励,坚持认真实行诫勉制度,对党政“一把手”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但构不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必须实行诫勉,要求限期改正。经诫勉,仍不称职的,要坚决予以降职或免职。对群众反映党政“一把手”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应采取函询的形式,要求本人对所反映的问题如实向组织回复。 2、建立健全并严格坚持定期分析思想和工作状况制度。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对所管理的领导班子“一把手”的工作和思想状况,每年要作一次全面分析。通过干部考察、民主评议和纪检信访等渠道了解和掌握党
3、政“一把手”的思想和工作状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要重视对“一把手”的民主评议。对在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免去其现职。 3、建立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制度,党政“一把手”每年都要向上级党委写出年度总结报告,报告本人的思想作风、工作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自身廉洁自律情况。 4、加强对党政“一把手”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审核。各级党政“一把手”应根据中央和州委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对不按规定时间报告、或与事实存在重大出入和其它不正常情况的,负责受理的上级有关部门要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责令报告
4、人作出检查,限期改正,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加强对党政“一把手”政治、经济责任的考察和审计监督。要对负有政治、经济责任的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内的政治、经济责任考察和审计。并对被考察、审计者的政治、经济责任作出评价,出具考察、审计结果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送党委组织部门。被考察者和被审计者如存在严重问题,应向相应纪检监督机关报告,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加强对党政“一把手”参与经济活动的监督。对党政“一把手”参与经济活动要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禁党政“一把手”傍大款和参与经营活动;严禁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工程发包;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土地转让、出租;严禁超越职权规定插手和干预拔款
5、、贷款、借款等财政金融工作;严禁为外商和个体、私营业主的经济讼诉案说情,干扰司法部门办案,对党政“一把手”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要严格监督,不准违反中央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加强对党政“一把手”在选人用人方面的监督。党政“一把手”要带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带头遵守干部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党政“一把手”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不准用打电话、打招呼等方式授意有关部门提拔任用干部,党政“一把手”向组织推荐的干部人选,须经组织(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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