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非一人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非一人公司、设执行董事、监事)、有限公司章程--民法典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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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非一人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要点:全体股东签订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基本信息、股东出资、股权权利与义务、公司治理机构、财务会计等内容。在公司治理层面,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包含非货币出资相关约定。第一章总那么1 .制定依据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2 .法人属性2.1. 本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二章公司基本信息3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3.1. 公司名称:请填充3 . 2.公司住所:请填充4 .公司经营范围4.1. 公司经营范围
2、:请填充。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合理的价格”指按照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又持股比例 计算所得价款。15.股权继承15. 1.自然人股东身故后,股东资格不得自动继承,应经其他股东生 数以上(含本数)同意后,方可继承,但其他股东对因继承发生变化 的公司股权变动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如未能获得其他 股东半数以上(含本数)同意的,股东资格不得继承,由公司回购或 公司减资,其他股东在此对公司回购或减资给予预先的同意,不得在 股东会会议持反对
3、的表决意见,否那么持反对意见的股东须按照本条中 的“同等条件”受让股权,多个股东持反对意见的,按转让时各自的 认缴出资比例受让股权。公司回购或减资后,被继承股东的股东资格 消灭,对应价款支付给法定继承人。15 . 2.本条中的“同等条件”特指:转让价款:按照最近一次的年度或半年度审计(以审计基准日在后的 为准)报告中的公司净资产价值计算所得的股权价值计算。支付时间:不晚于转让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16 .股权分割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股东拒绝签名的,由会议主 持人和记录人在股东会决议上签注说明即可,并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
4、 效力。19.5. 17.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布中作特别提示。19.5. 18.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按照股东会决议执行。20.执行董事20.1.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在请填充提名的人选 中选举产生。20. 2.执行董事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撤职或辞职,应由提名执行 董事的一方另行提名,由股东会在提名的人选中选举。20. 3.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20. 4.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执行董事任期内辞职的,在改 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5、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20. 5.执行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股东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当的忠实义务及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20. 6.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20. 6. 1. 一般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6)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
6、报酬事项;(7)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8)审批金额(不含利息)不满人民币500万元或公司上一年度净 资产10% (百分之一十)(以较高的金额为准)的公司融资借款;(9)审批交易金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或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5%(百 分之五)(以较高的金额为准)的非关联交易:(10)法律、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20. 6. 2.特别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3)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20. 7.执行董事对职权内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执 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20
7、. 8.执行董事决定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0. 9.执行董事决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股东会决议的规 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执行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21.监事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在请填充提名的人选中选举产 生。21. 2.监事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撤职或辞职,应由提名监事的一 方另行提名,由股东会在提名的人选中选举。21. 3.监事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21. 4.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监事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21. 5.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股东会
8、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当的忠实义务及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21.6.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向股东会提出议案;(5)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2.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从请填充提名的人选中聘任或 解聘。22. 2.公司设副总经理一名,协助总经理
9、工作,由执行董事聘任或 解聘。22. 3.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22. 4.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以下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并向 执行董事报告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内设 机构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中 层管理人员;(8)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具体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 聘用和解聘;(10)公司章程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
10、职权。22. 5.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那么,报执行董事批准后实施。22. 6.财务负责人22. 6. 2财务负责人由执行董事从请填充提名的人选中聘任。22. 7.其他高级管理人员7.1.由执行董事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2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
11、;(4)担任因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及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23.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23.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保密义务,在其
12、任职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商业秘密依法成为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另有 规定,从其规定。22.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24.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请填充担任。24. 2.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 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24. 3.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1)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 形的;(2)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
13、,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3)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23. 4.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25.财务会计1.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25. 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 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25. 3.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24. 4.公司聘用会计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执行董事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事务所。25. 利润分配公司税后净利润按全体股东
14、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第八章公司解散与清算26. 公司解散. 1.公司出现以下情形的解散:(1)五年内公司年均营业收入未达1000万以上的;(2)五年内未能上市或被整体收购的;(3)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27 .清算分配1.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 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附那么29.定义1.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 东;出资额虽然缺乏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9.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15、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29. 3.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29. 4.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28. 5.持股比例:是指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29. 章程的解释. 1.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股东或监事对董事会解释有 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程序向股东会提案,由股东会 通过决议对争议条款及事项明确解释。30 .效力
16、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名或盖章后,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31. 2.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31. 3.本公司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那么、董事会议事规那么和监 事会议事规那么。31. 4.公司章程一式叁份,包括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壹份。时间: 年 月 日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16. 1.各方同意,任一股东离婚,假设其股权所代表的价值被认定为夫 妻共同财产,其配偶不能取得股东地位,由该股东对其配偶进行财产 分配补偿或协商处理。17. 2.如该股东与其配
17、偶出现争议导致配偶主张股东地位或股东权利 的,公司与其他股东有权采取如下措施:(1)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按以下股权转让条件受让该股东的股权;(2)该股东的全部或局部股权无其他股东同意受让的,公司有权要 求回购或定向减资,其他股东在此对公司回购或减资给予预先的同意, 不得在股东会会议持反对的表决意见,否那么持反对意见的股东须按下 列股权转让条件受让股权,多个股东持反对意见的,按转让时各自的 认缴出资比例受让股权。股权转让条件为:转让价款:按照最近一次的年度或半年度审计(以审计基准日在后的 为准)报告中的公司净资产价值计算所得的股权价值计算。支付时间:不晚于转让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18. 股权赠与.
18、1.股东向其他股东之外的第三方赠与股权的,视同对外转让股权, 其他股东有权按照以下股权转让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转让价款:按照最近一次的年度或半年度审计(以审计基准日在后的 为准)报告中的公司净资产价值计算所得的股权价值计算。支付时间:不晚于转让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17 .股权质押1.股东将股权出质须经公司股东半数以上(含本数)同意;为公 司债务提供担保的除外。第六章公司治理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那么19.股东会1.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9.1.1.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19. 1. 2.股东会职权19. 1.2. 1.一般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19、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19. 1.2. 2.特别职权(1)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2)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4)制定、修改、解释公司章程;(5)审议批准公司的任何对外投资;(6)审议批准公司任何关联交易;(7)审议批准金额(不含利息)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占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10% (百分之一十)
20、以上(含本数)的公司 融资借款;(8)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9)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占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5% (百分之五)以上(含本数)的非关联交易;(10)决定公司保险方案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案;(11)决定对公司董事会及总经理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及前述授权事项的变更和撤销;(12)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19. 1. 3.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股东或者股东委 托人不得缺席,缺席视为参加并同意股东会任何决议。19.1.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1、1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缺乏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时;(3)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时;(4)监事会提议召开时;(5)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19.1. 5.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股东会通知执行。19. 1.6.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必要时,公司可 提供视频 会议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19.1. 7.对股东会审议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 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 盖章。19. 2.
22、股东会的召集.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前款规定中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 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为股东会召集人。19. 2. 2.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23、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应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5个工作日内未作 出反应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19. 2. 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应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个工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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