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模拟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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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模拟题库1.”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 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别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 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那么不会因违反道德 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 然是法J关于这段话,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oA.这段话既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也反映了自然法 学派的基本立场B.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 实效C.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非法的概 念的定义要素D.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 有任何联系【答案】:CD.该支票在使用前应补记
2、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答案】:C|D【解析】: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说明 “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 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同时,票据法第85条规 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 不得使用。据此,欠缺票据金额并不会导致支票无效,只要 在使用支票前补记金额即可。此题中,出票人因为疏忽,未 记载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使用之前补记中文大写即可,不 影响支票的效力。8.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国家结构形式,以下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A.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看,我国有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 政
3、区两种地方制度8 .县、市、市辖区局部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C.经济特区是我国一种新的地方制度D.行政区划纠纷或争议的解决是行政区划制度内容的组成局部【答案】:D【解析】:D项,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 式,在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我国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 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那么。依据这一原那么, 我国在地方进行行政区域划分,实行行政区域划分制度。从 内容上看,行政区域划分制度包括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原 那么、程序以及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等内容。AC两项,按不同区域所实行的不同地方制度,可将我国的行 政区划分为:普通行政区划;民族自治
4、地方区划;特 别行政区划。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的 两种地方制度,但经济特区不是一种新的地方制度。B项,根据宪法的规定,县、市、市辖区局部行政区域 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 批,而并非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9 .韦某开设了 “韦老四”煎饼店,在当地颇有名气。经营汽 车配件的个体户肖某从外地路过,吃过后赞不绝口。当发现 韦某尚未注册商标时,肖某就餐饮服务注册了 “韦老四”商 标。关于上述行为,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韦某在外地开设新店时,可以使用“韦老四”标识B.如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立即起诉韦某侵权,韦某并 不需要承当赔偿责任C
5、.肖某的商标注册恶意侵犯韦某的在先权利,韦某可随时请 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D.肖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了肖某的经营范 围,韦某可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答案】:B【解析】:AB两项,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 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 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 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据此可知, 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韦某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 使用该商标,外地开设新店时不得使用“韦老四”标识。韦 某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
6、,不构成侵权,不需要 承当赔偿责任。CD两项,商标法第45条规定,在先权利人请求商标评审 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 提出。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申请人的经营范 围,不是商标宣告无效的事由。10 .关于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内部证成,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A.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B.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那么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 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C.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D.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答案】:A|B|D【解析】:“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内部证成 是证成一种,也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
7、充足理由的活动。内 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那么从相关前提逻辑地推导出法 律决定的过程。法律三段论就是内部证成的典型表达。在法 律适用的过程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 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证据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 论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外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 赖的前提的证成,而非内部证成。1L甲国分立为“东甲”和“西甲”,甲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由 “东甲”继承,“西甲”决定加入联合国。“西甲”与乙国(联 合国成员)交界处时有冲突发生。根据相关国际法规那么,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一般构成对“西 甲”的成认B. “西甲”认为甲
8、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其不产生效力“西甲”入联后,其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必须在秘书处登记 方能生效D.经安理会9个理事国同意后,“西甲”即可成为联合国的 会员国【答案】:A【解析】:国际法上的成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 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说明愿意与其 开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A项,国际实践中成认的形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承 认形式是指成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成认的意思。 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 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默 示成认形式是指成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 与成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
9、出成认的意思。主要包括:与承 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成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 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 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成认。所以,乙国在联大投赞成 票支持“西甲”入联,就是正式投票支持其参加政府间国际 组织的行为,是一种默示的成认。B项,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 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国家继承是国 际法上继承的一种。发生国家继承的前提是领土的变更。国 家继承的对象分为以下两大类,即对处理与所涉领土有关事 务的“非人身条约”和有关中立化和非军事区的条约,一般 继承。所以,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西甲”有效力。C项
10、,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宪章和其他相 关规那么,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 尽速在秘书处登记,未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 定,不得在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显然,签订的国际条约效 力与在秘书处登记没有关系,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不是条 约的生效条件,而条约生效是其登记的前提条件。D项,联合国宪章第4条规定,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 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 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准许上述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 将由大会经平安理事会之推荐以决议行之。据此,成为联合 国会员国,不仅仅需要9个理事国的同意,还需要平安理事 会的推荐。12.杨青(1
11、5岁)与何翔(14岁)两人经常嬉戏打闹,一次, 杨青失手将何翔推倒,致何翔成了植物人。当时在场的还有 何翔的弟弟何军(11岁)。法院审理时,何军以证人身份出 庭。关于何军作证,以下哪些说法不能成立?()A.何军只有11岁,无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证人资格,故 不可作为证人B.何军是何翔的弟弟,应回避C.何军作为未成年人,其所有证言依法都不具有证明力D.何军作为何翔的弟弟,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证言不 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答案】:A|B|C【解析】: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但凡知道案件情况的 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 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
12、,不能作证。因此,未成 年人能否做证人主要看其是否能够正确表达意思。能够正确 表达意思的未成年人,即使无诉讼行为能力也可以做证人。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 的义务。C项,未成年人作为证人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当的证 言只是证明力相对较小,而非都不具有证明力,未成年人所 作的证人证言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关键看证 言内容与其内容、智力是否相符。D项,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所作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 作为定案根据。13.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 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
13、同,丙支付20%的货款; 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 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 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以下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戊、丙、丁、乙B.戊、丁、丙、乙C.乙、丁、丙、戊D. 丁、戊、乙、丙【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 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 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先行受领交付的买 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 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
14、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 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 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 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题中,戊 为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最先得到履行;丁和丙分别 为先行支付全部或者局部价款的买受人,但立法并未规定先 行支付全部的买受人就优先于局部价款的买受人,故这种情 形下要根据其合同成立的先后确定二者的顺序,先成立合同 的丙优先;乙为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按照 规定最后履行。14.2013年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面积 为135平米。2015年交房时,住建部门的测绘报告显示,该 房的实际面积为1
15、50平米。对此,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乙公司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B.甲如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应予 支持C.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应按实际面积支付 房款D.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仍按约定面积支付 房款【解析】:AD两项,自然法学派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 要的定义要素。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不存 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主张“恶法亦法”。此题中的材料强 调的是法与道德、正义无关,法不因缺乏正义、缺乏道德而 当然无效,因此其所反响的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与自然法学派观点无关。BC两项,实证主义法
16、学派分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法 学派,前者以权威性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 素,后者以社会实效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2.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冻结 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审理。后甲胜诉,乙提出 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 审。关于重审,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审判行为无效,保全措施也 应解除B.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诉讼行为无效,法院必须重 新指定举证时限C.重审时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应组成合议庭,李法官可作 为合议庭成员参加重审【答案】:B【解析】:A项,民通意见第71条规
17、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 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 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存在于订立合同阶段,指行 为人因错误认识致使其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此题 中合同约定面积和实际面积相差15平米,是因为合同履行 出现问题,双方签订合同时不存在错误认识,乙公司无权以 重大误解为由请求予以撤销。BCD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 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
18、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那么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 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 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 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 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 出卖人承当,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 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及利 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局部的房价款 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此题中,合同约定面积比实际面 积
19、小15平米,误差超过3%,依上述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如果买受人同意继续 履行合同,买受人须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3%以内(含3%) 局部的房价款,面积误差比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那么由出卖 人承当。15 .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 依法行使监督权,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A.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报 告,接受监督B.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下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 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C.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的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D.依法设立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 布调查的情况和
20、材料【答案】:A|C|D【解析】:A项,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 监督。C项,第38条规定,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 机关的负责人签署。D项,第42条第3款规定,调查委员会 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B项,第25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委托省级人 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而全国人大常委会
21、的下级人大常委会包括地方各级人 大常委会。16 .刘婆婆回家途中,看见邻居肖婆婆带着外孙小勇和另一家 邻居的孩子小囱(均为4岁多)在小区花园中玩耍,便上前 拿出几根香蕉递给小勇,随后离去。小勇接过香蕉后,递给 小囱一根,小囱吞食时误入气管导致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刘婆婆应对小囱的死亡承当民事责任B.肖婆婆应对小囱的死亡承当民事责任C.小勇的父母应对小囱的死亡承当民事责任D.属意外事件,不产生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答案】:D【解析】:一般侵权行为由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四个要件构成。此题中,4岁多的小囱已经具备了独立食用 香蕉的能力,刘婆婆、肖
22、婆婆及小勇的父母对小囱的死亡均 不存在过错。小囱吞食时香蕉误入气管导致休克,是由于不 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属于意外事件,不产生相关人员的过 错责任。因此,刘婆婆、肖婆婆及小勇的父母都无需对小囱 的死亡承当民事责任。17 .U9赵某从某商场购买了某厂生产的高压锅,烹饪时邻 居钱某到其厨房聊天,高压锅爆炸致2人受伤。以下哪一选 项是错误的?()A.钱某不得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赔偿B.如高压锅被认定为缺陷产品,赵某可向该厂也可向该商场 请求赔偿C.如高压锅未被认定为缺陷产品那么该厂不承当赔偿责任D.如该商场证明目前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那么不承 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A项,因产品存
23、在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应当按照侵 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要求经营者承当责任。另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社会 关系,而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人。钱某并非消费者,因而不得依据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请求赔偿。B项,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 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C项,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如高压锅未被认定为缺陷产品,损害系操作不 当导致,那么生产者不承当赔偿责任。D项,产品
24、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当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 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 陷的存在的。此规定为生产者的免责事由而不适用于销售者 的免责。18.A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A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 住A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A市南县分公司工作。 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合朱某向A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 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 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认 为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刘某户籍所在地西县法院。西县法 院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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