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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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44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答: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问题 2。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什么。答。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专利包括新产品、新方法和新用途问题 3。请大家思考一下,哪些属于科学发现。答:自然界的定律和规律、存在于自然界的生物材料、遗传物质(如基因)(注:回答时不需回答全,回答其中一个即可)问题 4。(我会拿一个具体的药品)请大家思考一下,这样一个药品我们可以用哪些知识产权手段来保护它。答。用产品专利保护药品本身、还可以保护它的配方、生产工艺。保护它的注册商标。问题 5:为什么药品没有著作权保护。答。著作权,
2、也叫版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形式,但是药品作为一种实体存在的物品,更多的是工业产权的保护,即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对于药品说明书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现在法律上有争议,因此我们这里没有把著作权纳入主要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形式。第二篇:我国药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我国药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发布时间:2021-08-3109:54:34 作者:信息来源:中国医药第 2 页 共 44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报加入收藏夹保护药品知识产权是一个特殊而复杂的问题,其特殊性表现在药品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行业属性,法律规定有别于其他领域的知识产权;其复杂性表现在药品知识产权的涵义非常广泛,涉及专利、商
3、标、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各个领域。近年来,随着医药企业对药品知识产权的重视以及侵犯药品知识产权案件的逐年增加,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为此,本版今日刊登两篇与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文章,介绍我国司法实践中药品专利案件的处理,以及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药品商标侵权的预防,希望对医药企业更好地保护药品知识产权有所帮助。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药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仅在数量上逐年快速上升,而且案件复杂性和审理难度也明显增大,不少案件甚至因此久拖不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也削弱了药品专利制度本身的保护功能和效果。目前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
4、药品专利司法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药品专利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使得案件审理难度大、诉讼周期长,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往往被归类为复杂疑难案件,容易久拖不决,大部分案件的一、二审程序加起来都超过了 3 年,有些案件甚至一个审理程序就超过了 3 年,极大地增加了权利人诉讼负担和维权成本。另外,第 3 页 共 44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维权诉讼久拖不决,还将导致侵权行为继续蔓延和扩展,从而进一步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第二,大部分药品专利侵权案件都涉及重大经济利益,深受社会各界关注,成为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热点问题,有不少案件还是具有国际影响的重大涉外案
5、件,对这些案件的审理将关系到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形象和声誉。第三,药品专利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和疑难度尤以其中的制备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为甚,而且这类案件在目前药品专利侵权案件的总量中占据着较大份额。其复杂和疑难之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调查取证难,难以查明被告生产被控侵权药品的真实方法,在诉讼中虽然可以由法院向有关药品审批部门调取被告的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但由于现行注册制度允许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变更工艺(只要不影响药品质量,则这种变更不需要另行申报审批),所以注册申报资料往往并不能反映被告在投产以后真正使用的生产方法;其二是侵权对比分析难,这类案件由于难以直接获得被告的真实生产方法,在诉讼
6、过程往往需要由法院委托相关的专业技术鉴定机构到被告的生产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和取样检测,并根据勘验和检测结果进行相关的对比分析,为了做好上述工作,既需要深入了解涉案的专业技术,也需要被告给予配合,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面临较大困难。第四,药品专利侵权诉讼往往还涉及药品管理制度方面的专业知识,由于我国开展药品专利侵权诉讼的时间不长,无论是代理律师、审案的法官还是相关鉴定人员,对于药品管理制度方面的知识往往比第 4 页 共 44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较欠缺,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影响到相关药品专利侵权诉讼的正确处理。实践中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尚未从立法上确认为了临床研究目的而制造、使用专
7、利药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侵权纠纷案件时面临着适用法律上的困难。欧美发达国家早已从立法上明确将在专利有效期内为了临床研究的目的而制造、使用专利药品的行为排除在侵权范畴之外,但我国的专利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中都缺乏相应的规定。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针对生产临床研究用药行为提起的侵权诉讼。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先后受理了美国礼来公司和日本三共公司分别起诉国内两家制药企业生产临床研究用药行为侵犯其药品专利权的案件;而且由于这种在专利有效期内即进行仿制药品临床研究的现象在我国制药企业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实践中还有更多的类似纠纷处于待诉状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
8、案件时必然面临适用法律上的困难。尽管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条规定一般理解为:专为科学研究和试验而使用,是指以研究、验证、改进他人的专利技术为目的进行使用,而且使用的结果是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出新的技术成果。按照上述理解,该条规定并不适用于药品的临床研究,因为药品临床研究的目的和结果并不在于产生出新的药品技术,而是为了获取该药品在安全性第 5 页 共 44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和有效性方面的实验数据,以提出对其进行商业生产的申请。因此,在现行专利法中不能直接找到可以对这种行为给予侵权豁
9、免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若想按照国际惯例对这类侵权诉讼作出不侵权的判决,则将面临难以适用法律的困难。我国在建立专利制度之初,考虑到当时国内制药工业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比较落后和薄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所以在 1984 年制定并自 1985 年开始实施的第一部专利法中,明确规定对药品发明不授予专利权,只对药品的生产方法发明给予专利保护。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根据当时的现实国情来合理地平衡新药研发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一方面,通过对药品的生产方法授予专利权,可以使新药研发者对社会所作出的创造性贡献获得适度保护,以鼓励和促进药品领域的研究创新活动;另一方面,对任何一种药品来说,其生产方法在理论上应当不止一
10、种,这样即使对其中已被发明出来的一种或几种方法授予专利权,只要不保护到药品本身,则在漫长的专利保护期内,随着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其他制药企业仍然有可能通过自己的研发努力,针对该药品发明出新的生产方法,并按该方法来自由生产该药品。在当时具备药品专利申请能力和条件者主要是外国制药企业的情况下,我国第一部专利法采用了只保护药品的生产方法但不保护药品本身的做法,实质上是为落后的国内制药行业预留了必要的、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近年来的实践表明,这种做法是完全正确的,而且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依据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取得生产方法专利权的药用化合物当中,已有不少药用化合物被我国制药第 6 页 共 44 页书山有
11、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企业研发出新的生产方法,从而使国内企业突破了外国专利权人的权利束缚而获得了对相关药品的自由生产权。但是,当时有相当一批外国制药企业在向我国申请专利时,为了达到最终保护药品的目的,采用了规避我国上述法律规定的变通做法,以一种特殊方法专利的形式来谋求对药品本身的实质性保护。尽管这些不当申请已有不少被依法驳回,但由于部分专利审批人员在理解和掌握授权标准上的差异,致使这些不当申请中也有相当一批被授予了专利权。这种特殊专利的权利要求通常采用以下方式撰写:“一种用于治疗的药用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化合物 a 或其药用盐与药物上可接受的载体或稀释剂混合,所述的化合物 a 的
12、结构为”。稍具制药常识的人都知道,任何药品都是由具有特定治疗用途的药用化合物或其药用盐(俗称活性成分或活性组分)与药物上可接受的载体或稀释剂混合制成的,因此,以上述形式表述的专利,尽管其形式上是一项方法专利,但实质上却保护了以化合物 a 为活性成分的所有药品,是以方法专利的名义来达到保护药品本身的实际目的。由于这些特殊专利的权利人基本上都是外国制药企业,而且这种形式上的方法专利权实质上却保护了含有相关活性成分的一切药品,导致了权利人对药品本身的垄断,并将导致以下结果:我国的制药企业即使通过自己的研发投入和自主创新发明了针对该活性成分的新生产方法,并可以按照该方法来自由生产这种活性成分,但由于外
13、国第 7 页 共 44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制药企业(权利人)通过上述特殊方法专利获得了对含有这种活性成分的药品的垄断权,国内制药企业都不能利用这种活性成分来生产相关药品。这就意味着,我国第一部专利法通过仅保护药品的生产方法而不保护药品这种方式来为国内制药企业预留的发展和创新大门,却被不当授权的这种特殊方法专利堵得严严实实。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国内制药企业通过自主努力找到新的合成路线,突破某一项已有的药用化合物制备方法专利的屏障,仍然受制于这种特殊方法专利权对药品本身的实质性保护,而无法生产该药品本身,从而严重挫伤和抑制国内制药企业针对已有的药用化合物制备方法专利进行创新突破以谋求
14、发展的积极性。这样的法律实施后果,明显背离了立法部门当初在设计第一部 专利法 中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时的初衷和宗旨,损害了我国制药行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应当通过启动专利无效程序宣告其无效,使我国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能够回归并恢复到立法本意上来。药品标准与药品专利权之间冲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药品标准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能否用相关批件来否定企业在后申请并以该药品标准所载技术方案作为主要内容的药品专利的新颖性,或者说在药品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企业能否援引药品监管部门在先批准并记载着与涉案专利相同技术方案的药品标准批件作为已有技术而提出不侵权抗辩。其二
15、,在同一药品技术方案既被收录进国家药品标准并要求生产该药品的所有企业必须强制遵守,同时又被原研单位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第 8 页 共 44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的情况下,如何协调专利权人与因必须遵守国家标准而侵权的其他生产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涉及上述两个方面冲突的诉讼案件,而且同一药品技术方案既被纳入国家药品标准又被申请为专利的现象,在前几年中药领域的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以及已有国家标准的修订过程中具有一定普遍性,因此,今后还有可能发生更多的类似案件。能否公正地处理好这些冲突对于保护原研企业的研发和创新积极性,提高中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着非常
16、积极的意义。之所以会发生上述药品标准与专利权之间的冲突,主要原因在于现行药品管理制度与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间存在脱节和不协调的问题,反映了有关部门在审批和管理药品标准过程中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一家研发、全国推广”工作思路,未能充分考虑并尊重相关技术方案的原研企业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及其基于这种创造性劳动所应享有的知识产权。中药是我国具有传统优势的药品领域,在近年来我国每年受理的国内各类发明专利申请量中,中药专利申请量一直位居前四名之列。因此,对中药专利给予有效保护,对于鼓励和促进我国制药企业在中药领域的研发和创新积极性,弘扬和提高我国的传统医药优势是非常关键的。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围
17、绕着中药专利发生的侵权纠纷逐年增多,同时中药专利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案例也越来越多。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中药技术方案本身具有区别于化学药品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则在于中药专利的审查授权标准与侵权判定标准不协调,从而难以针对中药技术方案的特殊性而对其给予有效保护。第 9 页 共 44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众所周知,中药技术方案主要由组方和剂量组成,并不像化学药品那样系通过具体、严格的化学结构式来限定其技术方案,因此比较容易通过改变中药组方中的某种组分或其剂量而形成一种至少在形式上区别于原有技术方案的新方案。所以,在中药专利侵权实践中,被控侵权企业完全按照专利技术方案来实施的情况比较少见,
18、一般都会在专利方案基础上对其组分或剂量进行部分改变后再予实施,这样被控侵权方案与专利方案就会不同,在诉讼过程中就只能按照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断。此外,在中药专利的审查授权过程中,由于大部分中药组分的药用功能及其常用剂量都是公知的,因此,为了体现专利申请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人员往往会从严掌握审查标准,导致相当多中药专利的保护范围都撰写得比较窄。这样,在按照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断时,由于法院对等同标准的掌握又比较严格,往往会得出不等同的结论,实际上就导致了上述中药专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鉴于此,在实践中有必要对中药专利的授权审查标准和诉讼中的等同标准予以协调,使这两个标准处于一宽一严的状态。不能
19、两者都严,否则就会导致上述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后果;当然也不能两者都松,否则就会出现保护过度进而损害公众利益的后果。第三篇: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模版)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一、知识产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第 10 页 共 44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知识产权服务业,主要是指提供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特定领域知识产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及衍生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新型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
20、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战略转型期。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有利于提升自主创新的效能与水平,有利于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形成结构优化、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是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抓手,是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知识产权服务业技术与知识密集,附加值高,对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对外贸易和文化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市场前景广阔,但存在政策体系不完善,市场主体发育不健全,高端人才匮乏,综合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亟待着力培育发展。1、知识产权服
21、务业主要分以下几类:(1)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注册、登记、复审、无效、异议等代理服务。(2)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知识产权相关维权诉讼法律服务,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清算、投融资等商业活动中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服第 11 页 共 44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务,中小微型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服务,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3)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数据加工、文献翻译、数据库建设、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信息服务。(4)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分析、交易、转化、质押、投融资、运营、托管等商用化服务。(5
22、)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战略咨询、政策咨询、管理咨询、实务咨询等高端服务。还有重大项目决策、行业发展规划、产业联盟构建中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贸易、市场拓展、海外布局、核心技术转让、标准化等事务中的咨询服务。(6)知识产权培训服务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服务,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2、知识产权服务业中存在的问题: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已有 30 多年的历史。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在初级阶段,主要表现在:首先,从国家的角度来看,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不够完善,还存在着制约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性和机制性
23、的障碍。第 12 页 共 44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其次,缺少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有效供给不足,开发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的意识不强、能力不高。再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少、规模小,从业人员特别是国际化、专业化高端人才不足,各层次需求尚未得到有效满足,服务功能亟待扩展,服务水平亟待提高。第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一步开拓和培育市场需求的能力不高,社会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不强。最后,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理论研究还不够系统,对知识产权服务的发展方式和发展路径的探索不够深入,难以引领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二)、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申请
24、、登记状况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到现在,取得了非常突出的成绩,2021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 801135 件,同比增长 13.6%;授权量 162680件,同比增长 13.3%,1985 年至 2021 年底总累计授权量 898543 件。2021 年共受理实用新型申请 868511,同比下降 3%,外观设计申请564555 同比下降 14%。2021 年全国著作权登记保持增长态势,总量破 120 余万件。3月 5 日,国家版权局对外发布 2021 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数量。继 2021年包括作品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在内的著作权登记总量首次突破百万件以来,2021 年我国著
25、作权登记继续保持平稳增长的态势,总量达 1211313 件,比 2021 年增加 202156 件,第 13 页 共 44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增长 19.97%。其中,作品登记 992021 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18783 件,著作权质权登记 496 件,涉及主债务金额 262543.1 万元。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自 2021 年国家版权局颁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后,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著作权登记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将著作权登记作为版权社会化服务的重点工作,将著作权登记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使全国著作权登记工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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