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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自治意见 近两月,我应市委第三批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安排,到联系点大同镇天桥村党支部及其它一些乡镇的村支部,走访了部分党员、干部和群众,了解到了不少农村的真情实况,可以说取得了预想不到的收获。在此,我谈点对村民自治所见所闻的看法。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村民自治已成为当前农村的热门话题。近年来,各乡镇依法深入开展村民自治,收到了一定成效,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但是,也应看到,在一些乡镇,村民自治的形式主义,虚假现象仍有不同程度存在,这是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亵渎。因此,必须大声疾呼:村民自治务必求真。 村务要真公开。村委会
2、组织法第2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实施村民自治以来,多数村能依法公开村务,接受村民监督,干群关系比较融洽,但也发现有的村怕公开,假公开:一是公开的内容不全面。有的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只公开一般化的内容,而对重要的实质性内容,如退耕还林的粮、钱补助情况,以公路为主的工程发包和集体山林承包金上缴情况,民政救济发放情况,项目投资,征用土地赔偿,接待费等情况都不公开,村民很有意见。二是公开的程序不规范。有的村满足于设立了“村务公开栏”、“村民联系箱”,就认为是村务公开了,没有按照规范要求公开,以致村民知晓村务不多,民主监督无从谈起。三是公开的效果不检查。有的不注意在村务公开后收集村民反馈
3、意见并加以改进,乡镇人大、纪检监察、社事办、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也不注重加强督查,达不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的目的。为了做到村务真公开,我认为,首先要增强依法治村意识。如果认为实行村务公开,只是为了装璜门面,应付上级检查,那是对村务公开的曲解,有悖于村民自治的目的要求。其次,要确保公开的质量。真正做到应公开的内容全面公开,坚持一个季度或半年公布一次,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及时公开,确保村务公开收到实效。再次,要注意吸收村务公开后村民的反映。对有益的建议和意见,要及时落实改进措施,使村务公开真正成为干部取信于民、群众监督干部的一条主渠道。 决策要真民主。按村委会组织法第19条的规定,凡
4、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应当肯定,实施村民自治以来,多数村坚持村内大事党支部不包揽,村委会不擅自作主,而由村民决策,共同办好。但是仍有一些村决策大事存在“假民主”或不民主的现象:一是不严格遵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有的村几乎全年不开一次全体村民会议,连村民代表会议也开得很少;有的即使开了村民会议,也是布置生产、收缴款物为主,很少把村内大事交给村民去讨论决策。二是不相信村民能决策大事。有的村干部认为农民文化素质低,年富力强,有作为的年轻人大多在外打工,在家的不是老人,就是小孩,把大事交给他们去讨论决策也说不出所以然;有的确实开了村民代表会
5、议或村民会议,也是“做成的帽子往村民头上套”,不尊重村民意见,拿群众当“阿斗”。三是不认真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有的村虽然注重大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去讨论决策,但决定后没有文字记载,而在平时工作中都仍然凭“长官意志”办事,特别是修建通村通组连户公路、公路养护收费、村组财务收支问题,村民反映强烈,形成热点问题。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我建议各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尤其是主任、副主任,首先要充分认识村民是决策村内大事的主人,切不可无视法律,践踏民主,把民主决策当儿戏。而要真正把决策权交给村民,坚持大事由村民去讨论决策。其次,要坚持执行多数村民形成的决策意见,自觉接受村民监督,让村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切实做到凡是多数村民认为应当办而且有能力办的大事,要坚决去办;如果多数村民认为不需要办的而又难以办到的事,则坚决不办;特别是要群众投资投劳才能办的事,更不能违背群众意愿强行去办,从而营造起干群一心,依法治村、富民壮村的良好氛围。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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