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租车营运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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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0 0 6年 4月 第 l 8 卷第 2 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o u rna l o f Hu n a n P u b l i e S e c u r i t y C o l l e g e A p r 2 0 0 6 V0 1 1 8 N o 2 论出租车营运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文学容,郑太福(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4 1 0 0 8 2;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南 长沙4 1 0 1 3 8)摘要:认定出租车营运 中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首先应区分不同的营运方式,其次应以运行控制、运行利益为标准 来判断。出租车挂靠经营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应是挂靠者,被
2、挂靠者负垫付责任;承包经营中,赔偿责任主体应是承包 者,发包方负连带责任;租赁经营中,出租者是否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出租人对机动车驾驶 员驾驶资格是否知情 为前提。关键词:出 租车营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中图分类号:D 9 2 2 1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 0 8 7 5 7 5(2 0 0 6)0 2-0 0 7 7 0 4 2 0 0 3 年 1 0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 道路交通 安全法 第 7 6 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 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 任。但该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判断机动车一方的标准。而出租车作为数量较多的机动车
3、,其营运方式多种多 样,如挂靠、承包、租赁等。在多种营运方式下,当出 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难度更 大,究竟以发包方、承包方、挂靠方还是出租车驾驶员 为赔偿责任主体,宜依具体情形而定。现笔者针对不 同经营模式中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作一浅显的探讨。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立法沿革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是指在交通事故中承担 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出 租车营运中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显得极 为复杂,这除了出租车经营大多处于所有权与经营权 分离状态、出租车营运模式多样外(下面将分情形具 体分析),还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和 立法发
4、生了巨大的变化。改变开放前,经济生活较为单一,导致了法律关 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也很单一。这从 1 9 6 2 年 l 2 月 2 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 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可以推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 体为机动车的所有者,也即驾驶员所在的单位。1 9 8 6 年 民法通则 颁布实施以后,理论界和实 务界一致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适用 民法通 则 第 1 2 3 条规定,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高度危险作 业民事责任。根据 民法通则 第 4 3 条以及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 1 5 2 条规定的精神,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主 体为驾
5、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员所 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 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但是道路交通事故中的 被害人则欠缺直接向机动车驾驶员主张损害赔偿之 请求权。1 9 9 2 年 1 月 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了 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办法。自 该办法实施以来,交通事故赔偿责 任主体不再是机动车所有者或驾驶员所在单位,而变 成驾驶员本人,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 为例外,即驾驶员本人暂时无力赔偿的,则由驾驶员 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垫付。此种立法的变化,较 为有利地保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但实务中 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也存在一个很大问题:就 是“机动车所
6、有人”即“车主”如何从法律上加以认定。2 0 0 3 年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7 6 条对交通事故赔 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作了规定,即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 偿责任。显然,该规定只是概括提到机动车一方应承 担责任,并没有明确判断机动车一方的标准,即判断 机动车一方的标准,是以机动车的所有者还是以机动 车的承包人或者实际控制人(驾驶员)为赔偿责任主 收稿 日期:2 0 0 6 0 21 0 作者简介:文学容(1 9 7 5 一),女,湖南株洲人,湖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郑太福(1 9 7 2一),男,河南信阳 人,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教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经济法。7 7 维普
7、资讯 http:/ 专业编写标书,写论文,编预算,提供单位资质,进行投标攻关,联合投标 020-31334179 赵先生,全国服务 标书网 长年提供上百家企业,帮您投标,代您操盘 13022067895 赵先生 标书网 投标 攻关,操盘法制长廊 文学容郑太福 论出租车营运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体尚不明朗。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如前所述,机动车一方可能包括机动车所有权 人,因此,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人就比较重要。顾名思 义,机动车所有权人就是拥有机动车所有权的人,而 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人,关键是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权 的取得。1 9 9 0 年 1 1 月2 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给
8、陕西省 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回复了 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 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 。从该批复可以看出,机动车辆产权转移有特殊要求,即必须经过汽车交易 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向车辆管理机关办 理过户手续方为有效。笔者认为,该批复实际上是对取得机动车所有权 标准的误解,而且这一误解大大影响了实践中具体赔 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如本身机动车所有人为 A,却认 定了B。直到 1 9 9 9年 1 O 月 1日 合同法 以及 2 0 0 0 年 立法法 的实施,导致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 2 0 0 0 年6 月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复函,这一误解 才基 本结束。真正结束上述误解的是 2 0 0 1 年 1
9、 月 4日中华人 民公安部令 5 6 号发布的 机动车登记办法。当然随 着 2 0 0 4 年5 月 1 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 以及 机动车登记规定 的实施,机动 车登记规定并非机动车所有权登记的法律保护体系 已经形成,从而彻底结束了立法、执法、司法不统一 的 局面。尽管解决了判断车主的标准问题,但机动车运营 模式多种多样,当机动车的所有者与机动车的承包人 或者实际控制人(驾驶员)不一致时,应以何种标准认 定赔偿责任主体?笔者认为,不分具体情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主体为车主,不仅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且值得一 提的是“垫付”的规定在现实中已蜕变成“并行”或“连 带”。
10、交通事故由车主并行或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显属 不公平,尤其不符合重视物的使用、收益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发展本质要求。因此,司法界首先推动了这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主体认定原则的破坏与重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 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的批复 和 关于购买人是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 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 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的规定,可以 得出结论:确定车主承担责任的根据在于运行控制或 运行利益的归属。目 前,法学界通说认为,应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 益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即 某人是否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要同时符合两 个
11、标准,既要看其对该机动车的运行是否在事实上处 于支配管理地位,叉要看其对该机动车的运行本身是 否获得利益。其实,这种通说误解了上述提及到的最高人民法 院的批复。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运行控制人、运行 受益人、车辆所有人三者是一致的,如汽车运输公司 员工驾驶自己公司的客车运送旅客而发生交通事故,除免费隋形外,赔偿责任主体应是汽车运输公司。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输公司、出租车公司多采取多 种经营方式,如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挂靠经营等,这 样就会出现运行控制人、运行受益人、车辆所有人三 者不一致甚至交叉;当三者不一致甚至交叉 时,应 以 运行控制或运行利益来确定车主是否承担责任,即车 主是否承担责
12、任关键看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失去控制 或是否受益,而不是以运行控制与运行利益并重作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同时也不 能以“运行支配”来取代“运行控制”的表达。运行支 配表达了所有权的内涵,而运行控制表达的是一种事 实状态,虽然运行控制源于运行支配,但它远不止于 表达运行支配体现的理念。综上,一般情况下,车主或驾驶员承担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当车主、运行控制人、运行受益人三者分离 时,以运行控制人或运行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 承担补充责任。下面就以该分析为基础,具体探讨出 租车营运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三、出租车营运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具体 认定(一)保险公司赔付的性质
13、分析 在认定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上,还需要 说明保险公司赔付责任的性质。由于我国 道路交通 安全法 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 度,这一制度容易让人产生误解,认为保险公司是交 h :w w w 1 v s h n e t 永信律师 网 2(2 0 5-l l-2 9 公安部变通管理局于2 0 0 0 年6 月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复甬认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 I: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_ 所有权登记。【封 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 移的时间是没有法律依据。”78 维普资讯 h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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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并未发生侵权行为,承担的并不是侵权责任,而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承 担的替代责任。在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时,因承 保的风险是法律风险,承担的责任是不确定的民事损 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通常以赔偿限额的方式来控制 自己的风险,即保险公司只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则应由一方 或双方当事人承担。同时,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 险合同条款中都约定了绝对免赔率。因此,在出租车 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仍需确定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的确定并不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而 可以忽视。(二)出租车挂靠经营中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认 定 所谓出租车挂靠经营,是指由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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