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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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工作意见 近几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农业和农村经济出现了持续增长的好势头。在新的世纪里,我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党的*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围绕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农业产业化为载体,进一步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此,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制订如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40条政策意见。 一、取消粮食定购,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 (一)从今年起,取消粮食定购任务。鼓励农民按照市
2、场导向自主调整耕地种养结构,大力发展效益农业,放手发展优质高效农产品生产,着力提高经济作物、畜禽、水产等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凡是在原粮地上常年调整发展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业的集中产区,本着“两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可以只征收农业税或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征收农业税的,由市、县政府自主决定缴纳粮食或代金。结构调整后的种养业生产用电,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优惠,具体由省物价、电力部门研究落实。 (二)全面开放粮食市场。鼓励多种所有制的粮食购销、加工企业和个体粮商依法经营粮食。放开粮食批发经营,鼓励省内外经营粮食的企业从事粮食批发经营、代储代销等各种经营业务。鼓励粮食加工、流通企业在省内外粮食主产区建
3、立原料基地,建立稳定的粮食产销关系。大力培育各类粮食市场,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努力把我省建成南方销区的粮食集散地。 (三)放开粮食购销价格。从今年起,粮食的购销价格随行就市。省里原则上不再实行粮食收购保护价,取消价外加价补贴。各级原用于定购粮的价外加价补贴资金保持稳定,用途作适当调整。对一时难以调整种植结构的种粮农民特别是种粮大户,在一定时期内,各级政府仍需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使其收入过度减少。全省每年储备粮轮换,由粮食部门委托国有粮食企业与种粮大户签订产销合同,按保护价收购,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收购价随行就市。 (四)实行粮食供求平衡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粮食供给安全
4、。各地要建立科学的粮食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行情的分析、监测,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健全省、市、县各级粮食储备制度,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我省实际需要,适当扩大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确保相应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建立完善各级粮食种子储备制度。加快市县中心粮库建设。依法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加快建设标准农田,切实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五)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资金供应管理办法应作适应性改进,拓宽贷款的范围和对象,在继续帮助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解决粮食收购资金的同时,积极帮助其它符合条件的粮食经营企业解决有关信贷资金。 二、发挥各地比较优势,大力发展效益农业 (六)各地要充分发挥本地的区域比较优势,积极发展
5、有优势的特色农业主导产业和品牌产品。省里重点培育蔬菜水果、花卉苗木、桑茶竹木、水产养殖、名特畜禽等特色主导产业。 (七)各地要切实加强具有区域特色农业产业的培育。对区域种养专业化布局明显、形成产业特色的基地,农业结构调整成效显著的市、县,省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八)要努力把各类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成为有特色的效益农业示范园区,并充分发挥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各地特色农业产业带的形成。省、市、县(市、区)要合力建设好11个省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和100个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基地。今明两年,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资金,予以专项扶持。 三、扶大、扶强、扶优农业龙头企业,提高
6、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九)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民结成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真正建立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体制。鼓励和引导各类工商企业投资效益农业,争当农业龙头企业。按照“扶大、扶强、扶优”的要求,省里选择确定20家有优势、有特色、有基础、有前景、能带动区域特色农业发展的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今明两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贴息资金予以重点扶持。各市、县(市、区)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市级确定35家,县级确定23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促使其尽快上规模、上水平。 (十)省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运输本企业经营的农产品,以及部分鲜活农产品出现卖难时,经省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开通“绿色通道
7、”,凭省直有关部门核定发放的“绿色通行证”,免缴过路、过桥、过隧道费。 (十一)省、市、县各级骨干和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基地所需的用地,可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或承包,只办备案不办审批手续。发展农产品加工等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由省里单列2万亩土地,直接安排到项目,并免收级差地租。 (十二)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农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应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积极支持解决其技改贷款以及农副产品收购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适当优惠。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有条件的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发行股票上市。对农业龙头企业的用电要实行优惠。 (十三)对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从
8、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于符合国家内、外资企业鼓励产业政策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发19*号文件及国家规定的不予免税商品外,免征进口关锐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由县以上主管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照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四、大力发展开放型农业,提高我省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四)大
9、力扩大农产品出口。鼓励农业生产企业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要积极争取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农产品出口配额的分配要逐步向产品质量好、经济效益高、有经营实力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倾斜。对农产品出口企业优先实行出口退税。鼓励现有外贸企业与农业生产企业联合,加快培育一批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今明两年,省里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与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结合起来使用,重点对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贴息扶持和奖励。 (十五)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农业利用外资规模。努力改善农业利用外资的投资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招商。对新办的投资规模大、外资比例高的农业外商投资
10、企业,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在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倾斜和优惠。对进入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农业外商投资项目给予放宽项目补贴标准,优先考虑。从事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十六)积极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鼓励有实力的农业企业、民间资本到境外投资兴办农业项目;鼓励农业劳务和技术输出,到境外援建、承建各种农业项目,承包农业工程。加强农业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与交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参加各种国际招商、产品展示和经贸洽谈活动。进一步简化农业企业出国(境)审批手续。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和营销能人,到省外开发农业资源、创办农产品生产基地。 (十七)进一步办好农业对外综合开发
11、区和扶贫开发区。开发区内征收的各项规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除按规定须上交国家的外,全部用于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 五、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改革农技推广体制 (十八)加快实施种子种苗工程。今明两年,省里每年安排*万元资金重点支持抓好粮油、瓜果菜、花卉、畜禽、水产五个种子种苗工程。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积极兴办种子种苗产业和农业科技创新的龙头企业。对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凭国家有关部门签发的年度进口审批单,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种子种苗的科研、引进、繁育、推广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给予奖励。 (十九)积极支持科研机构、有关部门和农业龙头企业
12、集中精干力量,解决农业发展中的技术难点,研究推广农业标准化、有机食品生产、农产品保鲜贮运和精深加工等技术,努力提高我省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二十)改革现行农技推广体制。根据发展区域特色农业的要求,从今年起,用两年左右时间,把乡镇农(林、水、牧、渔)技站改建成跨行政区域的专业农技推广服务组织。鼓励兴办各种民营农业科研推广机构。 (二十一)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农技推广机构和农业科技人员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获取合法收入。鼓励农技人员离岗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离岗期间身份不变,三年内保留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视同在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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