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调研报告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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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调研报告 近几年来,*县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在全市一直居高不下,青少年违法犯罪形势严峻。为进一步提高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县人民法院成立调研课题组,对近四年来涉及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所有刑事案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分析,全面深入地探索新形势下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新特征、新成因、新规律,并具有针对性的提出新对策。 一、近四年来本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情况及趋势。 据我院统计资料显示,20*年度青少年犯罪总人数为*0人,其中*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3人,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2.3%;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27人,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20.8%;18周岁
2、以上不满25周岁的*0人,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76.9%。2011年度青少年犯罪总人数为*0人,其中*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0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27人,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20.8%;18周岁以上不满25周岁的*3人,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79.2%。2012年度青少年犯罪总人数为123人,其中*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4人,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3.3%;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24人,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19.5%;18周岁以上不满25周岁的95人,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77.2%。20*年度青少年犯罪总人数为169人,*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0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20人,占青少年犯罪
3、人数的11.8%;18周岁以上不满25周岁的*9人,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88.2%。 从上述统计资料,我们可以分析得 从上述统计资料,我们可以分析得出。20*年至20*年间,我院共判决罪犯2348人,青少年(*周岁至25周岁)的犯罪人数为552人,占全部犯罪人数的24%。其中已满*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极小;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率也呈逐年下降趋势;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人数则居高不下,并逐年增加。至20*年,18至25周岁的青年犯罪人数占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比例已高达近90%,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点群体。由此可见,要从根本上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4、的目的,既要注重对*至18周岁青少年群体的教育、预防,又要注重对18至25周岁青年群体的预防、挽救、帮教。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 (一)*至18周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主体分析,呈现“三多”态势。一是文化水平低的多。*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大部分为中低等文化程度,法制观念淡漠,易走向违法犯罪。二是独生子女犯罪居多。平时受到父母溺爱,养成骄纵任性、好逸恶劳的性格特点。甚至有些来自贫困地区的独生子女,不考虑家庭生活实际,盲目攀比,追求物质享受,最终走上盗窃、抢劫的违法犯罪之路。三是以团伙作案居多。由于未成年人的社会经验缺乏,实施犯罪时往往心理压力过大,这让他们在作案时极具情感的依
5、赖性。尤其是对18至25周岁的年长青年,他们通常表现为言听计从,双方作案时分工明确。一方负责制定周密的犯罪计划,另一方负责实行犯罪。这种利用团体优势相互弥补,甚至伪造作案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给后期的案件侦破带来难度。 2、从犯罪类型分析,侵财型犯罪居多。*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具有极强的模仿能力和尝试欲望,极易受身边同龄人的影响。过度沉迷于网络游戏是这一时期的青少年表现出的共同特点。但由于经济条件的无法独立,加之网络游戏导致对金钱的需求量增加,最终迫使他们走向侵财型违法犯罪。 3、从犯罪结果分析,具有身份的多重性。*至18周岁的青少年对社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欠缺,自我保护能力不足。
6、一些过早辍学的社会闲散青年经常聚集在学校门口,拉帮结派,这既容易让未成年人受到诱惑、利用,成为共同的犯罪主体,又容易让他们在犯罪中成为“替罪羔羊”乃至受害者。这是这一时期的未成年犯罪不同于普通犯罪的显著特征。 (二)18至25周岁青年违法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手段分析,日趋成人化和科技化。18至25周岁的青年人具有更加旺盛的精力和冲动的性格特点,他们逐渐脱离学校步入社会,受到一些警匪电影和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在实施暴力型犯罪时往往手持刀具,不考虑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此外,在青年人的侵财类案件中,他们依仗自身较为丰富的社会经验,犯罪手段越来越科技化。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和对讲机,代步工
7、具上使用摩托车或轿车,还有利用网络等先进技术实施犯罪行为,极具反侦察能力。例如我院审结的一起“王某、程某利用编电脑程序截取网银余额的盗窃案”。 2、从犯罪类型分析,日趋多样化。20*年以前,我院审理的青年犯罪案件多以抢劫、盗窃等侵财类犯罪为主。20*年之后,则逐渐出现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其他类型案件。经统计发现,近年来青年犯罪集中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这四类。 3、从犯罪次数分析,再犯比例明显居高。*至18周岁曾经因为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出狱后往往因为前科劣迹、无一技之长等原因无法顺利融入社会。家庭情
8、感的淡漠,加之经济生活的压力,让这些本就不算成熟的青年人饱受煎熬。因此,他们中的部分人会选择重新犯罪,形成一人多次犯罪,旧犯带动新犯的恶性循环,有些甚至犯罪多次构成累犯。 4、从犯罪主观意识分析,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居多。大多数青年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并没有特别明确的犯罪目的和主观故意。他们通常是基于报复心理或意气用事,而置他人的生命、财产于不顾。一方面,法制观念的淡薄让他们根本无法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轻信不会发生严重的后果。这些直接导致他们构成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的犯罪。此外,事先没有犯罪故意的冲动性犯罪或称激情犯罪在青年犯罪中也占很大比例。例如轰动一时的“药某某
9、杀人案”。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 (一)*至18周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 1、未成年人自身的生理和心理原因 *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在“心理上的断乳期”,又为“情感急风暴雨期”。在这个阶段,他们生理发展迅速,独立意识增强,力图摆脱对父母的依赖。他们对人生的设计、未来的憧憬开始有自己的主张和幻想。但对事物往往只看到表面,并且思想单纯,理性意志薄弱,逞强好胜心切,容易偏激,冲动起来不计后果。对困难和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遇到失败和波折很容易灰心丧气,情感悲观低落,甚至自暴自弃,走上报复社会的违法犯罪道路。 2、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原因 据我院统计资料显示,容易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家庭有以下几种
10、类型:失和型家庭、失教型家庭、溺爱型家庭。在审理中发现,青少年罪犯多来自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父母长年在外打工,或虽在家务农及从事体力劳动,但对子女均疏于管教,缺乏正确的引导和良好的学习环境。因此,这个群体的青少年罪犯表现为少年时期在学习上普遍厌学、辍学,逐渐脱离家庭、学校的约束和教导,与社会闲杂人员厮混,长期耳濡目染,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3、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原因 现在的多数学校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放松对学生的道德思想教育,忽视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和对健全人格的塑造。致使部分学生数理化成绩很高,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却偏差,一旦遇到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而且,现阶段我国
11、各级学校教育模式以大班教育为主,无法切实关注各个青少年的性格差异,从而导致部分青少年因为性格的缺陷误入歧途。 (二)18至25周岁青年违法犯罪的原因 1、青年人在情绪控制与意志力方面仍存在缺陷 健康正常的情绪情感是人与人进行有效交流的必要条件,消极的情绪会对人的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破坏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一些过早辍学的青年人,无法学会合理控制自身情绪,在遇到矛盾时无法顺利化解,反而会使矛盾激化,进而产生不必要的犯罪行为。这部分青年人在意志力的控制上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例如:遭遇挫折时意志力薄弱,自卑感强烈,逃避困难,丧失克服困难的勇气和自信,这时若遇外界的不良诱因,很容易使其行为偏离正确方向。
12、 2、社会管理缺位对青年人的影响 对于此年龄阶段的青年,已逐步脱离家庭和学校,社会将其当作成年人对待,但相应的保障措施却相对缺乏。此外,大量外来青年涌入城镇后,城镇原有的生产、生活设施已不能满足其生活需要,导致这部分青少年群体处于社会底层,生活贫困不尽如人意。加之政府部门在暂住人口的管理上虽制定了不少的规章,但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漏洞。外来青年流动性强,没有固定的住所,相关部门难以及时确切掌握其辖区内外来人口受教育程度和就业生活等现状,这就造成对这个群体缺乏必要的约束,不良闲散人员伺机临时起意,聚众闹事、作案。 3、社会不良风气和复杂文化市场对青年人的影响。 当前社会,一些不正之风和社会丑陋现象
13、逐步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极端的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性解放的思想,严重侵蚀着我国青少年。由于文化产业缺乏严格的管理控制,不良文化在社会泛滥,无数充满暴力、淫秽内容的书籍、音像制品甚至网络游戏不断流入社会,娱乐场所管理不到位,这些对于生理发育逐步健全、好奇心强的青年人而言无疑是极大的诱惑,进而引发犯罪。 四、本院关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所做的工作及成效 (一)坚持职能延伸,完善青少年刑事案件审判保护机制。 在涉及*至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中,我院严格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致力于开展庭前、庭中、庭后“三项延伸帮教”工作,切实维护青少年诉讼权利。即:庭前重“调查”,通过社
14、会、学校、家庭多方位调查,了解青少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以及社会交往,在分析犯罪成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教计划。庭中重“教育”,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采取疏导、启发相结合的方式,帮助青少年罪犯认清行为的违法性质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庭后重“帮教”,在案件审结的同时,立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充分保障其隐私。对送交执行的青少年罪犯,不定期的到少管所等服刑场所进行回访。对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犯,通过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实现社区矫正的顺畅衔接和良性循环。同时建立同社区、家长、矫正对象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青少年罪犯的思想动态、悔罪表现等,形成法院、社区、家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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