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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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医疗救助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民保字2008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原则和目标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建立和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结合,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治病难的问题相结合,坚持医疗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
2、平相适应,与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从城乡最困难和最急需救助的贫困人员中开始实施,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过大难以承受,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 三、救助病种 (一)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
3、重症精神病、股骨头坏死等; (二)重症慢性病。包括。期以上高血压、期以上心脏病及心功能不全、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慢性活动性肝炎、代偿期肝硬化、椎间盘突出、慢性阻塞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肾炎、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支气管扩张、急性胰腺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三)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四、救助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规定范围内大病病种的,持新农合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结算单,给予一次性不超过6000元定额救助。家庭特别困难,无法承担后续治疗所需
4、费用的,可以进行年度二次救助,二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规定范围内重症慢性病的,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同一制度,同一标准; (四)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因大病住院,其个人承担部分可根据实际财力状况全额进行救助。 五、救助办法 (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资助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的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代其缴纳个人应
5、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按不低于30元的补助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持县级医院诊断证明,可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症慢性病,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证明,持当年度日常门诊看病发票,可以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 (四)积极探索由单一救助向综合性健康服务转变的医疗救助工作新形式。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社会救助工作,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健康理念的不断转变,由单一的以治病为主的社会救助方式向健康预防等日常服务
6、改变,由过去围绕病患的事后救助、事中救助、事前救助向保健与救助相结合的健康服务、正常救助和临时帮助的综合性救助方式转变,具体转变方式如下: 1、健康服务。选定县中医院作为县城乡医疗救助的专业医疗服务机构,免费对五保户、城镇低保“三无”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定期进行体检,逐个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健康档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病种经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同意后实行住院治疗,先行垫付。根据新农合、医保报销补偿有关规定以及医疗救助比例,实行大病病种医疗费限额控制,然后由中医院分别与卫生局新农合办公室、劳动局医保中心和县民政局低保局结算医药费,通过县民政局审核把关,由县财政将个人医疗救助资金直接打入县中医院帐户中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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