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订、更新后的法规为准。附件一。 国家质检总局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内容要求 一、基本内容 (一)基本情况 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人员、资产规模、财务收支、上级单位等情况。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资质等级等。 融资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等。 2.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职务、职称、专业、联系电话、与项目相关的主要业绩。 3.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属性、主要工作内容、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
2、标情况;主要预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指标;项目总投入情况(包括人、财、物等方面)。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1.项目背景情况。项目受益范围分析;国家需求分析;项目承担单位需求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分析。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实施对促进事业展或完成行政工作任务的意义与作用。 3.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项目的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项目预算的合理 17 性及可靠性分析;项目预期社会效益分析;与同类项目的对比分析;项目预期效益的持久性分析。 4.项目风险与不确定性。项目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分析;对风险的应对措施分析。 (三)实施条件 1.人员条件。项目负责人的组织管理能力;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姓名
3、、职务、职称、专业、对项目的熟悉情况。 2.资金条件。项目资金投入总额及投入计划;对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需求额;其他渠道资金的来源及其落实情况。 3.基础条件。项目承担单位及融资单位完成项目已经具备的基础条件(重点说明项目单位及融资单位具备的设施条件,需要增加的关键设施)。 4.其他相关条件。 (四)进度与计划安排。 (五)主要结论。 二、附图: 1、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单体工程报单体平面布置图); 2、区域规划图; 三、附件: 1、土地使用证,或选址意见书、土地转让意向书、土地划拨文件等; 2、环境影响、地震灾害评估报告(有生化、理化的项目须增报劳保卫生评价报告); 3、建设条件和配套条件供水、
4、供电、通讯、排污、道路交通; 4、拟出售的旧有设施评估报告; 5、关于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编制情况的批件。18 6、关于项目承担单位业务增长情况的证明。 7、关于项目承担单位重点实验室情况的证明。 四、附表:投资估算表 参照财政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财建2002338号)文中对基本建设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的标准及其内涵分别列表。 五、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9号令)中规定的内容。 六、“四节”内容。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详细明确该项目节约用水、节约能源、节约材料、节约占地的主要技术手段和效果。 19 附件二: 检验检疫系统综
5、合实验用房指标核算标准 一、综合实验用房的划分: 1、业务实验用房。实验室、检测室、仪器室、报检厅、样品间、制样间、车间、气瓶室、药品库、危险品库、备品备件库等。 2、办公管理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单身宿舍、警卫室等。 3、附属用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二、综合实验用房面积计算标准 、使用机构人员编制总人数中的30%人员计列办公管理人员,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文)核定办公管理用房面积。 2、使用机构人
6、员编制总人数中的70%人员计列业务实验人员,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计; 3、经总局人事部门核定的长期聘用工作人员,按每人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计; 4、未列入出售范围的,继续用于本机构办公管理及业务实验的本机构产权房,在核算该机构申请新建综合实验用房面积时,分别按其将来用途(办公管理、业务实验)的100%计扣应建总面积。 本机构正在使用着的,且将继续使用的非本单位产权房,在核算该机构申请新建综合实验用房面积时,分别按其将来用途(办公管理、业务实验)20 的50%计扣应建总面积。 5、经上述核算后,应新建面积尚不足5000平方米的使用机构,可用核算面积按千位上浮取整作为最大可建面积 应
7、新建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按实际核算面积控制。 6、以使用机构申请建设前三年的业务量增长(以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批次为主要测算依据)平均递增率乘以上述建设规模(基数)预留发展空间,但最大不超过基数的20%。负增长的,不预留发展空间。 7、在上述建设规模的基础上,凡使用机构内有总局批准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每一个实验室可增加300平方米建筑面积;列入有总局批准的区域性中心实验室的,每一个实验室可增加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征地标准: 需新征城市用地建设的项目,其征地数量的依据为。经上述标准核定的总建筑面积;拟征地块所必须遵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征用地块面积原则上不大于以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允许的最低建筑密度计算出的面积(隔离场建设用地及由地方政府无偿提供建设用地的除外)。 用地方无偿提供建设用地的面积乘以此地块规定建筑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不增加该项目中央财政投资应负担建设的面积。 四、新建项目编制及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的参考性综合经济指标(不含地价,单位:元/平方米): 1、办公管理用房(权重0.3) 正副厅级机构正副处级机构 3000250021 第6页 共6页
限制150内